12.13 充當“保護傘”,受賄400萬,一名原城管執法隊長獲刑12年

充當“保護傘”,受賄400萬,一名原城管執法隊長獲刑12年

充當“保護傘”,受賄400萬,一名原城管執法隊長獲刑12年

中國裁判文書網12月11日公佈了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廣州市白雲區城管局執法隊原副大隊長蘇鉅城利用職務便利受賄400多萬元案終審裁定書。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了一審法院作出的“蘇鉅城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的判罰結果。

充當“保護傘”,受賄400萬,一名原城管執法隊長獲刑12年

此前,廣州市白雲區在懲治涉黑涉惡腐敗及“保護傘”專項行動中祭出“撒手鐧”,在掃除涉黑涉惡團伙時,白雲區紀委監委對相關線索順藤摸瓜,一舉剷除了均禾街城管隊隊長蘇鉅城涉黑涉惡“保護傘”。

蘇鉅城,男,1975年出生,文化程度大學本科,原系廣州市白雲區城市管理局均禾街執法隊隊長。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定,2014年至2018年期間,被告人蘇鉅城利用其擔任廣州市白雲區城管局均禾街執法隊副大隊長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賄送的財物共計人民幣402.7萬元,基本上用於購買體育彩票虧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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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鉅城的具體犯罪事實

2013年至2015年期間,被告人蘇鉅城利用其擔任執法隊副大隊長的職務便利,為龍某海承包其轄區內的違章建築工程提供幫助,先後兩次收受龍某海賄送的人民幣10萬元。

2014年,被告人蘇鉅城利用其擔任執法隊副大隊長的職務便利,為袁某波在其轄區內某某村四社均禾某某街2號,4號,6號的違章建築不被查處提供幫助,先後四次收受袁某波賄送的人民幣15萬元。

2015年,被告人蘇鉅城利用其擔任執法隊副大隊長的職務便利,為黎某傑在其轄區內某某大酒店南側物業的違章建築不被查處提供幫助,先後兩次收受黎某傑賄送的人民幣52萬元。

2015年,被告人蘇鉅城利用其擔任執法隊副大隊長的職務便利,為黃某海等人在其轄區內原某某鞋廠廠區實施違規改造提供幫助,收受黃某海賄送的人民幣10萬元。

2015年,被告人蘇鉅城利用其擔任執法隊副大隊長的職務便利,為某開等人在其轄區內某某村某某街38號的違章建築不被查處提供幫助,收受潘某開賄送的人民幣10萬元。

2015年,被告人蘇鉅城利用其擔任執法隊副大隊長的職務便利,為李某生在其轄區內某某村大布路“墳頭井”的違章建築不被查處提供幫助,收受李某生賄送的人民幣10萬元。

2017年,被告人蘇鉅城利用其擔任執法隊副大隊長的職務便利,為胡某全在其轄區內某某五金鞋材城項目的違章建築不被查處提供幫助,收受胡某全賄送的人民幣10萬元。

2017年,被告人蘇鉅城利用其擔任執法隊副大隊長的職務便利,為黃某成在其轄區內的某某廣場改造項目提供幫助,以借錢為名兩次收受黃某成的人民幣150萬元,到期後至今沒有償還。

2018年,被告人蘇鉅城利用其擔任執法隊副大隊長的職務便利,為梁某傑在其轄區內某某街某某村某某工業路東側二號地塊報建手續不齊的拆舊建新項目承諾提供幫助,收受梁某傑賄送的人民幣100萬元。

2015年至2017年間,被告人蘇鉅城在擔任執法隊副大隊長職務期間,明知各請託人在其轄區內均有違章建築或違章操作,仍為業主方提供幫助,分別收受業主方或業主方委託人賄送的錢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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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處有期徒刑12年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蘇鉅城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蘇鉅城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

根據被告人蘇鉅城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判決被告人蘇鉅城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繼續追繳蘇鉅城受賄的違法所得402.7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蘇鉅城上訴後,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後認為,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來自中國裁判文書網、羊城晚報、白雲時事往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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