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7 朋友借我10萬並把房產證交給我,寫了借條,並在借條上寫明瞭用此房產做抵押,有效嗎?

你就是我的夢45925378


必須到房產部門登記抵押備案,這樣你不解除抵押房主也無法處置房產。就是說你拿了房產證如果這房在房產部門已有抵押,那麼這房子跟你無關,借貸還是存在。


享受孤獨60979483


這樣並不安全,應該去房管局辦理抵押手續,拿到他項權證。我經歷過這種事情,哥們的妹夫要借錢,抵押了房產證給我們然後從我們四個人手裡借了四十萬。還保證了利息當時說的是每個月每人1500的利息。借條期限是一年,等到了一年我們開始要賬了他就找各種藉口拖,利息也沒在給了,由於自己哥們的親戚也沒過份要賬,直到三年後都急了去法院起訴用拍賣房產,可去了一查才發現他房產早已抵押出去,銀行和小額貸款公司優先,人家辦理了房屋抵押手續,賣了房子只夠還他們的。

又過了兩年他已經和哥們妹妹離婚了,人都找不到了,可巧我的律師朋友無意中查到他新買了套房子,首付交了三十五萬,我們就直接去法院申請查封,最後他不得不出來一人還了9萬,十萬塊錢五六年一分沒賺到,還讓老婆老媽埋怨好多年,真是虧死了


我只看著不說話


朋友向你借錢,給你寫的借條並簽字,這個借條是肯動有效的。以房產證做抵押的話,也並不是就安全,這裡的風險會很大。

我的一個朋友就經歷過此事,當時情況也一樣,借錢給別人並在欠條上註明了以某某房產作為抵押。不過最後出事了。那人借錢以後由於公司經營不好倒閉直接跑路了,隨後我朋友直接上法院起訴要求保全房子,不過到法院一瞭解,結果傻眼了。這房子不但有銀行貸款100多萬,同時還有很多借款人是同樣以房子做抵押借款給那人。最後法院拍賣房子以後優先還銀行的錢,剩下的一點給其他人分,我朋友借了幾十萬,最後只拿了兩萬多點,差點律師費都不夠。

所以借錢之前如果金額比較大的話,最好對對方的為人要了解,而且對對方的近況也要了解,不要以為有房子做抵押就安全了,他能抵押給你,也可能會抵押給別人甚至是銀行。萬事要小心。


嘉佑tx


這種情況經常遇到,總的來說,多數是一個圈套,借出款的人,搞不好就會被坑。

為什麼這樣說呢?

首先,你把錢借給他,如果借條本身沒有歧義,有借款人的簽字,借條是有效的。

其次,他把房產證放在你那裡,和放一張白紙沒什麼區別,基本上沒有任何作用。

道理在這裡:

第一,房屋的權利以房產管理部門的登記為準,房管局登記在誰名下,房子就是誰的。他把房產證放在你那裡,不做他項登記,基本上對於房屋的所有權沒有做任何變更和限制,換句話說,房子還是他的。

第二,房產證這種紙質的憑證,可以憑房主的身份證掛失和補發。他前邊把房產證給你,後邊把房產證掛失,你手裡的證書就是廢紙一張。

所以說,這種事情看似天衣無縫,實際上風險很大,遇到人品有問題的人,很容易設置這樣一個圈套把你坑了。

這種事情怎麼處理呢?

如果可能,叫他和你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一個他項權利證書,你把他項權利證書拿在手裡,然後再借給他錢。注意要在合同中約定,本次借款以某某房產做抵押,如果對方不按期歸還欠款,你有權利將房子過戶到自己名下,原房主必須無條件配合,否則要支付違約金。


淮北日月升


你所描述的問題裡包括兩個法律行為,一個是民間借貸,另一個是不動產抵押。當你把十萬元交給你的朋友時,你們二人之間的借貸關係成立,借條就是上述借貸法律關係的證明。但你的朋友到期不還款時,你可以拿借條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經過審理會判令你的朋友償還本金和利息。

但是根據我國《物權法》的規定,你們二人在借條上寫明瞭用你朋友的房產做抵押,相當於抵押權合同成立。而抵押權是物權,不動產抵押必須辦理登記,自登記時發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說,如果你要想取得對你朋友名下房產的抵押權,需要你二人共同去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抵押權登記,否則抵押權無效。抵押權登記辦理完畢後,在不動產權證後會有相應的記載。

最後還要提醒你,雖然你的朋友把房產證交給了你,但是你仍然面臨很大的風險。只要他把房產證登報掛失,然後拿著自己的身份證去不動產登記中心重新補辦一個新的房產證,那麼你手中的房產證就成了一張廢紙。他可以在你毫不知情的情況下把房子抵押或者出賣,你的合法權益也得不到任何保障。

希望能夠對你有所幫助,歡迎大家點贊關注和我一起討論。


榨汁小二郎


隨著房子的價值不斷增加,“以房抵債”借錢的情況也是越來越多,你這個朋友不光寫了“以房抵債”得借條,還把房產證給你做了抵押,看上去這個抵押借款沒有任何問題,但實際上房產的抵押並沒有成立。

因為朋友在借條上約定的“以房產做抵押”屬於流質條款,流質條款是指當事人雙方在設立擔保物權時約定,當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時,由債權人取得擔保物的所有權的條款。

所以就算你的朋友將房產證交給你,你也無法在借款期限到期時使用借條+房產證完成房產的過戶操作。並且只是在借條上寫“以房產做抵押”並不能限制對方將房產抵押給其他人或賣給其他人,可能會導致借款到期後想要執行房產卻發現房產已經出售無法執行。

房屋抵押一定要到房屋管理部門做登記,不做抵押登記,抵押權就沒有設立,那麼即使起訴贏了,如果這個人還欠別人的錢,那你就不能以拍賣房屋價款優先受償。所以抵押登記一定不能忘,最好在放款前先做抵押登記。


東友律師團


這是我們做律師經常見到的借條,借款人出具借條,並且在借條上註明用某某某房產作為抵押,甚至有些還把房產證給到了出借人。就借條本身來說,是合法有效的,雙方借貸合同成立,也約定了房產抵押,看似天衣無縫,實則不然。

根據擔保法的規定,抵押權是一種優先權,即債務人到期無法償還借款時,抵押權人有權請求以抵押物價值優先受償。不動產抵押是否成立跟合同訂立並沒有必然的聯繫,而是跟是否辦理了抵押登記有關,如題所說的只是簽訂了帶抵押的借條,借款合同成立、抵押合同也成立,但是由於沒有辦理抵押登記,因此抵押權不成立,債權人沒有優先受償權。

所以我們特別提示,以房產、土地等不動產作為抵押擔保的,寫了抵押合同、給了房產證都沒有用,一定要辦理抵押登記!


律師老朱


我在銀行從事信貸業務,經常與抵押貸款打交道,我想我可以回答你這個問題。

首先,在借條其他要素齊全的前提下,借條本身是有效的。

如果把借條視為主合同的話,一般而言,它以金錢的給付作為合同的生效要件。只要雙方意思表示真實,完成金錢給付後,合同(借條)即已生效。

其次,房產證交給你,並不代表對方把房產抵押給你,抵押是無效的。

根據《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不動產抵押權的設立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所以,要想抵押成立,借貸雙方必須持抵押合同、借款合同前往房產所在地的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抵押登記,只有通過抵押登記,取得他項權證後,才表示抵押權已經設立,債權人才享有優先受償權。

問題引申:持有對方房產權證,是否能達到法律上的救濟意義呢?

恐怕無實際意義。首先上文已交代,如果沒有去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是沒有設立的;其次,單純佔有產權證,債權人並不能對債務人的房產交易行為產生任何限制效果,甚至對方可以通過掛失補辦的方法重新取得一本新的產權證。


夏目有人贊


無效的,進行房產抵押必須去房管局做公證然後抵押才行.並且抵押一般要籤整個的抵押合同,所以借條只是單純的借貸關係對房產的約束比較小。

做了抵押你的房產是不能交易的,但是借條並不能約束房子不能交易。所以不太安全。你可以去建議他找專業的信貸員去做房屋抵押,這樣你也可以避免借他資金,也不用擔心他還不起而發生問題。



個人房屋抵押辦理流程

辦理的程序大概是:雙方首先應簽訂借款合同,到公證處進行公證,然後雙方持借款合同和公證書到房管部門辦理抵押手續。辦理抵押手續需要借款人提供用於抵押的房屋的個人房屋產權證以及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或單身證明等,另外,還需提供借款人、出借人雙方對抵押房屋的價值約定書或房屋價值評估書等材料。房管部門此項業務的具體收費標準是:住宅類房屋收取登記費40元;非住宅類房屋收取借款金額的萬分之八及275元登記費。市鶴城公證處工作人員許女士:個人房產抵押借款公證,借款人和出借人可到公證處,在公證人員的指導下籤訂借款合同,借款人需要提供用於抵押的房屋的個人房屋產權證以及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或單身證明等。需要注意的是,雙方在簽訂借款合同時,對利息支付的約定不能違反相關規定,即約定的利息不得高於同期商業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公證費目前是按借款金額的千分之三收取。


武漢信貸員


首先不是假證,第二沒有其他質押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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