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收到網友的私信,他說他租了5年的房子,但是房東突然告知他,讓他搬離,說他這邊有人要跟他買房子了,他願意補償我一個月的費用。但是網友自己不願意搬離,因為自己花費了很多錢裝修了房子,並且住了那麼久也習慣了。
因此,他打算去借一筆錢加上自己的積蓄,把房東的房子買下來。但是房東卻不願意賣給他,說他的房子打算賣給親戚,還收好了定金,讓我早點搬走。他就對房東說,他是租客,擁有優先購買權。可是房東說當初跟他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時,上面沒有說租客擁有優先購買權,不能作數。所以,網友希望我能夠幫他出出主意,到底應該怎麼辦?
01
按照我們國家《合同法》的規定,確實有提到,租客是擁有“優先購買”權利,但該條文規定的過於籠統,導致實務中存在諸多問題,承租人的合法權益無法得到應有的保障。
特別是在現實生活中,很多房東想賣就賣,好一點的最多提前跟租客打個招呼,如果租客不想辦理的話,房東會採取很多措施來讓租客搬離。最常見的無疑就是升租金,加水電費用,或者請一些流氓來騷擾租客。
比如,深圳龍崗一些農民房就存在這樣的現象,經常加價,如果租客不願意給錢,又不願意走的話,那麼就會找人騷擾他。
因此,想要順利讓合同法實施,其實是特別難的一件事情。而且,說實在話,租客也沒那麼多時間,為了這一些事情而和房東去訴訟。
像上面那位網友的例子,要維權起來更是難上加難,他們雙方之前簽訂的合同,是房東自己擬的合同,基本都是對房東有利的,並且還沒體現優先購買權,網友真要鬧起來,怕是會吃虧。而且房東是打算賣給親戚的,那麼按照租賃合同,房東是有權利優先賣給近親的。
02
所以,如果以後有小夥伴遇上這樣的情況,一定要記得。
在房東告知你,他要出售的時候,一定要在15天內,儘快跟房東確立自己要購買的意向,並且要保留好證據,瞭解房東到底是要賣給誰,親屬還是陌生人。
如果遇到房東不願意賣給你,並且對你無理由造成騷擾,加租,或者其他行為,要讓你離開他的房子,你可以通過報警方式來解決,但要記住,要保留好證據。
總而言之,承租人是擁有“優先購買”的權利,但要實現起來不容易,而且難保會遇到房東要高於市場價的價格賣給你。因此,真遇到這種房東了,我建議你還是讓房東賠你違約金,然後重新找一個地方買房或者租房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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