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3 你2月的工资少了吗?有不明白的,看下官方解读

你2月的工资少了吗?有不明白的,看下官方解读

日前,人社部就疫情期间引发的众多劳动人事争议问题出台“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陕西省人社厅针对常见问题做出官方解读,你关心的问题都在这儿了。

1、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劳动合同到期的,用人单位能否终止劳动合同?

答: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即劳动合同逾期终止。

用人单位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若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2、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答: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无过错、经济性裁员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在新冠肺炎防控期间,用人单位确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解除;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规定执行。

此外,疫情防控期间,劳动者因采取抗拒或干扰疫情防控措施、应急处置措施等行为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之规定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仅被行政拘留的,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的规定。

3、疫情防控期间在岗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提供劳动防护用品?

答:在疫情期间为了防控疫情、保障民生,在卫生防疫、商业流通、交通运输、社区服务等相关行业的用人单位均应当依法为劳动者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切实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安全。此外,《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还规定,“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并给予适当的津贴”。

用人单位未依法提供劳动防护措施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劳动者可以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并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劳动者还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4、因疫情防控需要而进行隔离或用人单位停工、停产的,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答:应当分情况支付。

在隔离期间,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执行。

5、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劳动者年休假或探亲假与延长春节假期相重合的,如何处理?

答:带薪年休假与春节假期重合的,应当另行安排,劳动者应根据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另行履行请休假手续的程序;探亲假与春节延长假期重合的,不再另行安排。

6、因疫情防控在2020年春节假期内不能休假的劳动者,其合法权益应如何保障?


答:法定休假日应当支付加班费;休息日应安排补休,不能补休的应当支付加班费。

2020年春节法定休假日为2020年1月25日、26日、27日(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上述3天安排劳动者加班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1月24日、1月28日至2月2日按照休息日处理,此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安排补休,如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7、疫情防控期间如何保障农民工群体的劳动关系稳定?

答:对于因隔离、留观、治疗或政府采取紧急措施导致农民工暂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工。此外,对于处于隔离期间的农民工群体,企业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支付隔离期间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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