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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27日,雨後的河面波光粼粼,分外耀眼,然而別樣的美景落在一些人眼裡卻動了別樣的心思。犯罪嫌疑人吳甲、吳乙看到的便是水波中的魚頭攢動,趁著月色,兩人背上電魚機,划著木船一路沿河而下,開始了不分品種、不分大小的滅絕性的撲殺。凌晨4時左右,二人在岸邊休息時,被三江縣水上執法大隊抓獲,並當場扣押電魚工具及漁獲物11.64斤。
為了吃魚,吳甲、吳乙在禁漁期內擅自在河道內使用電魚方式非法捕撈,其行為已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鑑於二人系初犯、偶犯,且到案後認罪態度較好,三江縣檢察院對二人做出不批准逮捕決定。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等待他們將是法律的制裁。
“以案釋法”小課堂開課啦,聽聽檢察官怎麼說吧
小美
檢察官姐姐,非法電魚不是行政處罰而已的麼?怎麼還會構成犯罪?
沒錯。非法電魚也可能構成犯罪。
《刑法》第三百四十條規定:“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小美
那什麼樣的情況屬於“情節嚴重”?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六十三條規定:
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在內陸水域非法捕撈水產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五千元以上的,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撈水產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二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撈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水生動物苗種、懷卵親體或者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內捕撈水產品,在內陸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二千元以上的;
(三)在禁漁區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撈的;
(四)在禁漁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撈的;
(五)在公海使用禁用漁具從事捕撈作業,造成嚴重影響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溫馨提醒:
廣西內陸水域禁漁期為:每年3月1日——6月30日
文字/覃憶秋
圖片/來源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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