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9 毒品犯罪裁判要旨權威觀點

觀點來源:人民司法、最高法公報、兩高指導案例

毒品犯罪裁判要旨權威觀點

1.為販賣而用郵寄方式購買毒品的既遂標準(人民司法2017.02.032)

【裁判要旨】販賣毒品行為包括非法銷售毒品和為賣而買毒品兩種行為表現。販賣毒品罪是過程行為犯,在毒品完成交付轉移之前,存在一系列的行為過程。為實現刑事司法實踐與刑法理論的契合,應將進入交易地點區域作為販賣毒品罪既遂的具體標準。具體到以販賣為目的而用郵寄方式購買毒品的情形,則應以進入與物流公司約定的收穫地點區域為既遂標準。

【案號】一審:(2016)渝02刑初11號 二審:(2016)渝刑終115號

2.毒品來源存疑案件的證據審查(人民司法2017.17)

【裁判要旨】在毒品犯罪案件中,毒品實物不屬於直接證據,不能天然建立與被告人的客觀聯繫,需要以勘查筆錄、扣押筆錄等證據為媒介,通過印證證明方式建立與被告人的聯繫。對於毒品來源存疑的案件,應本著疑點利益歸於被告人的原則,作出有利於被告人的判斷。

3.對販毒人員控制車輛內毒品的認定(人民司法2017.17)

【裁判要旨】對從販毒人員控制車輛內查獲的毒品,應當根據證據裁判的原則,審查販毒人員與毒品及車輛具有關聯性、控制性的證據,堅持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準確認定事實。

4.運用間接證據認定零口供走私毒品案(人民司法2017.17)

【裁判要旨】如何運用間接證據認定零口供案件,先以間接證據直接證明的間接事實為基礎,通過間接事實與案件主要事實之間的關聯性,構建出案件的主要事實,同晨根據行為人實施的客觀行為推定行為人的主觀罪過,再以主客觀相統一原則為基準綜合認定案件事實。此外,在證明標準上,要強調排除行為人無辜的可能性。

5.毒品犯罪案件中的證據認定與特情引誘(人民司法2017.17)

【裁判要旨】對於毒品案件中誘惑偵查合法性的審查,可依據被告人前科經歷、犯罪時表現、積極程度及犯罪能力等主觀標準,結合誘惑的對象特徵、誘惑程度是否超出合理限度範圍等客觀標準來進行綜合判斷。

6.郵寄型走私毒品犯罪的既遂標準(人民司法2016.02.017)

【裁判要旨】被告人將毒品藏匿於電子器件內通過國際貨運公司郵寄到國外,這種以郵寄方式輸出毒品的走私毒品行為,是以將毒品交付貨運公司即為既遂,還是以交付郵寄的毒品逾越國(邊)境方為既遂?目前法律上對此並無明確規定。結合我國相關司法解釋以及嚴厲打擊毒品犯罪的刑事政策要求,應以被告人在貨運公司完成交寄手續即為既遂。

【案號】一審:(2015)深中法刑一初字第56號 二審:(2015)粵高法刑一終字第308號

7.毒品來源證據不足的毒品犯罪案件的處理(人民司法2016.08.011)

【裁判要旨】雖有下家指認,但綜合證據未達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有罪判決標準的毒品交易上家,依法不能認定。對這類毒品犯罪案件,要注意對審判中發現的取證、舉證不足問題加強調查研究,將司法建議反饋給偵查、檢察機關,促進毒品犯罪案件取證、舉證水平的提高。同時要注意瞭解事實關聯案件的處理情況,避免就同一事實作出矛盾認定。

【案號】一審:(2013)二中刑初字第108號二審:(2014)津高刑一終字第38號複核:(2014)刑五復50035047號

8.明知不特定他人制毒而買賣麻黃素構成非法買賣製毒物品罪(人民司法2016.11.018)

【裁判要旨】行為人雖然明知麻黃素可用於製毒,但只是明知不特定的他人用於製毒,不能構成製造毒品罪的共犯,而是構成非法買賣製毒物品罪。

【案號】一審:(2014)汕尾中法刑一初字第100號二審:(2014)粵高法刑三終字第444號

9.“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的認定(人民司法2016.11.020)

【裁判要旨】被告人在運輸毒品途中被抓獲時已懷孕,在監視居住期間逃逸,四年後再次被抓獲,又因同一事實被起訴、交付審判,應視為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依法不適用死刑。

【案號】一審:(2015)保中刑初字第331號

10.毒品共同犯罪中的死刑適用(人民司法2016.14.030)

【裁判要旨】毒品共同犯罪、上下家犯罪交叉的案件,涉案毒品數量剛超過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的,一般只能判處其中一人死刑。可先按照共同犯罪理論,儘量區分毒品上下家中各犯罪人的罪責大小,確定上下家中各自罪責最大的主犯,再從犯罪的主動性及對促成交易所發揮的作用等因素進行綜合考量,確定繫上家還是下家對促成交易作用更大,進而對促成交易作用更大的上家或下家中罪責最大的主犯適用死刑。

【案號】一審:(2015)渝五中法刑初字第00032號二審:(2015)渝高法刑終字第00102號

11.毒品共同犯罪中的死刑適用(人民司法2016.14.030)

【裁判要旨】毒品共同犯罪、上下家犯罪交叉的案件,涉案毒品數量剛超過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的,一般只能判處其中一人死刑。可先按照共同犯罪理論,儘量區分毒品上下家中各犯罪人的罪責大小,確定上下家中各自罪責最大的主犯,再從犯罪的主動性及對促成交易所發揮的作用等因素進行綜合考量,確定繫上家還是下家對促成交易作用更大,進而對促成交易作用更大的上家或下家中罪責最大的主犯適用死刑。

【案號】一審:(2015)渝五中法刑初字第00032號二審:(2015)渝高法刑終字第00102號

12.居間介紹者與毒品交易方構成共同犯罪(人民司法2016.17.004)

【裁判要旨】在毒品交易中居中介紹,聯絡雙方,並非通過賺取交易差價獲利的,是毒品交易的居間介紹者。居間介紹者不具有獨立的毒品交易主體地位,與交易的一方構成共同犯罪。

【案號】一審:(2014)穗中法刑一初字第133號二審:(2015)粵高法刑四終字第162號

13.居間介紹買賣毒品的認定與處罰(人民司法2016.17.007)

【裁判要旨】(無,僅作索引提示)

14.販賣毒品案件中上下家的罪責區分及死刑適用(人民司法2016.17.008)

【裁判要旨】對於買賣同宗毒品的上下家,如果毒品數量剛超過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一般不同時判處死刑,而應綜合考慮上下家販毒的數量、次數、對象範圍,主動性與對促成交易所發揮的作用,主觀惡性與人身危險性等因素。如果上家主動聯絡銷售毒品,積極促成毒品交易的,一般可以優先考慮判處上家死刑;如果下家積極籌款,主動向上家約購毒品,對促成毒品交易起更大作用的,可以考慮判處下家死刑。

【案號】一審:(2014)浙舟刑初字第11號二審:(2014)浙刑三終字第214號複核審:(2015)刑一復85527686號

15.販賣毒品上下家的死刑適用

(人民司法2016.17.011)

【裁判要旨】從有吸毒情節的販毒人員住所查獲的毒品,應推定為其販賣的毒品,計入其販賣毒品的數量,依法定罪量刑。被告人否認的,要綜合考察在案證據、被告人一貫表現等案件情節,審慎進行綜合分析判斷,認定確有證據證明該查獲的毒品並非用於販賣的,不應計入被告人販毒數量。該查獲的毒品數量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相關規定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處罰。

【案號】一審:(2015)東刑初字第00207號

16.從有吸毒情節的販毒人員住所查獲毒品的認定(人民司法2016.17.013)

【裁判要旨】從有吸毒情節的販毒人員住所查獲的毒品,應推定為其販賣的毒品,計入其販賣毒品的數量,依法定罪量刑。被告人否認的,要綜合考察在案證據、被告人一貫表現等案件情節,審慎進行綜合分析判斷,認定確有證據證明該查獲的毒品並非用於販賣的,不應計入被告人販毒數量。該查獲的毒品數量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相關規定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處罰。

【案號】一審:(2015)東刑初字第00207號

毒品犯罪裁判要旨權威觀點

17.有吸毒情節販毒人員的販毒數量認定(人民司法2016.17.016)

【裁判要旨】(無,僅作索引提示)

18.毒品犯罪案件中技術偵查證據的審查和運用(人民司法2016.17.017)

【裁判要旨】毒品犯罪案件中,技術偵查措施的採取較為普遍,對技偵證據效力的審查重點應為其合法性,兼顧其客觀性、關聯性。對技偵證據合法性的審查,包括程序和實體兩個方面。裁判過程中,技偵證據可採取庭審質證和庭外核實兩種方式,應最大限度保證辯護律師的參與知情權和被告人的異議權,對技偵證據採信應遵循排除合理懷疑原則和補強原則。

【案號】一審:(2015)丹刑一初字第00006號二審:(2015)遼刑三終字第00088號

19.法官心證在走私毒品案件中的運用(人民司法2016.26.053)

【裁判要旨】在走私毒品共同犯罪案件中,一方藏毒入境,一方境內接應,接應人員通常會對自己的犯罪事實予以否認。當入境者對接應者進行指證時,就出現“一對一證據”的局面;當入境者沒有指證接應者時,在案僅有間接證據。在這兩種情況下,如果法官囿於證據相互印證的證明模式,則會遭遇證據證明力評價和事實認定的困難。在運用間接證據推理時,應關注證據體系的構建以及建立在證據體系基礎上的邏輯規則和經驗法則的運用,最終通過自由心證形成內心確信。

【案號】一審:(2014)渝一中法刑初字第00148號二審:(2015)渝高法刑終字第00186號

20.毒品犯罪案件特情介入的處理(人民司法2016.29.020)

【裁判要旨】毒品犯罪案件中,特情貼靠區別於特情引誘,行為人已具有販賣毒品的犯罪故意並持毒待售,僅因特情貼靠、接洽而破獲案件,應依法處理。行為人以販賣為目的購進毒品,即構成販賣毒品罪既遂;毒品交易雙方已就毒品交易達成一致意向,並進入實質交易階段,行為人因被公安機關抓捕而未實際交接毒品,一般應認定為販賣毒品罪既遂。

【案號】一審:(2015)大刑一初字第00154號二審:(2015)遼刑三終字第00196號

21.誘惑偵查措施下販賣毒品罪既未遂認定(人民司法2016.29.022)

【裁判要旨】誘惑偵查是偵查機關為了發現和揭露犯罪而採用的秘密偵查方法,對毒品犯罪的認定具有不同影響,需要從毒品犯罪的實施程度、偵查機關充當的角色、立法依據、是否具有誘導性、監控的內容等方面進行區分。誘惑偵查可分為犯意型和機會提供型兩種基本形式,兩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犯意來源、誘導程度、合法性等方面,需要進一步區分。誘惑偵查措施下的販賣毒品罪既未遂認定,應當依據實體法標準判定,以進入毒品交易地點作為販賣毒品罪既遂的標準,不能因採取了誘惑偵查措施就認定為犯罪未遂。

【案號】一審:(2015)東刑初字第00640號二審:(2015)二中刑終字第1113號

22.非法持有毒品後主動上交的刑罰裁量(人民司法2015.10.032)

【裁判要旨】非法持有毒品者出於真誠悔罪的意圖主動向公安機關上交毒品,雖依據相關刑法理論不宜認定為犯罪中止,但對其量刑時應充分體現罪刑相適應和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不能機械適用量刑規範化的規定,以簡單的數學計算代替法官的價值判斷。對於可以免除處罰的自首情節中“犯罪較輕”的認定,亦不能僅僅依據犯罪數量所對應的量刑幅度進行判斷,而應綜合考量犯罪行為具體的社會危害性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程度予以評價。

【案號】一審:(2013)浦刑初字第4351號二審:(2013)滬一中刑終字第1583號

23.販賣毒品罪與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證據把握(人民司法2015.20.101)

【裁判要旨】在基礎事實存在諸多疑點,無法排除合理懷疑,也不能排除被告人辯解意見的真實性和合理性的情況下,不能僅因被告人被查獲的毒品數量而推定被告人對其被查獲的毒品存在販賣的故意。在沒有確實、充分的證據證實被告人對其被查獲的毒品具有販賣、運輸、走私等犯罪故意的情況下,對其持有該毒品的行為應認定為非法持有毒品罪。

【案號】一審:(2014)佛順法刑初字第3158號二審:(2015)佛中法刑一終字第116號

24.對運輸毒品罪死刑適用的把握(人民司法2014.12.004)

【裁判要旨】在審判實踐中,對於有證據證明單純從事運輸毒品行為的被告人,要嚴格限制適用死刑立即執行。

【案號】一審:(2012)鄂武漢中刑初字第00186號二審:(2012)鄂刑一終字第00117號

25.居間介紹買賣毒品的定性(人民司法2014.12.008)

【裁判要旨】為購買人提供毒源信息,聯繫介紹幫助購買毒品的,應認定為居間介紹人,與購買人構成販賣毒品罪的共犯。在毒品購買人存在連續販毒行為、以販養吸等複雜情形下,居間介紹人僅對其介紹交易成功後能夠查獲的毒品數量承擔責任。

【案號】一審:(2013)揚江刑初字第0546號二審:(2013)揚刑終字第0059號

26.毒品犯罪中共犯立功、中止的認定及量刑

(人民司法2014.12.012)

【裁判要旨】共同犯罪中,犯罪分子自動放棄犯罪,但未能有效阻止其他共同犯罪人繼續實施犯罪並有效防止危害結果的發生,不能成立犯罪中止。被告人到案前向公安機關舉報同案犯的犯罪事實並提供線索,使得公安機關抓捕了其他犯罪嫌疑人,應認定為立功。

【案號】一審:(2012)浮刑初字第118號二審:(2013)景刑一終字第7號

27.未成年人毒品犯罪記錄不能作為毒品再犯的依據(人民司法2014.12.015)

【裁判要旨】刑法修正案(八)規定未成年人犯罪不構成累犯,但並未對毒品再犯作出特殊規定。根據該條規定精神及刑法從舊兼從輕原則,未成年人曾因毒品犯罪被判處過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不構成毒品再犯。

【案號】一審:(2013)墊法刑初字第00086號再審:(2013)渝三中法刑再終字第00002號

28.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定罪與處罰(人民司法2014.12.018)

【裁判要旨】對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發生嚴重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公私財產損失行為的定性,應結合行為人的罪前行為、罪後情節以及行為產生的具體危險狀態加以綜合判斷。一般而言,行為人不具有肇事後繼續駕車衝撞,發生持續危害後果等足以推定其具有放任危害後果發生的主觀故意情節的,不宜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應當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案號】一審:(2013)熟刑初字第0313號

29.“以販養吸”情形下販毒目的及毒品數量之認定(人民司法2014.18.095)

【裁判要旨】(無,僅作索引提示)

30.根據銀行交易明細推算的毒品數量不能作為判處死刑的唯一依據(人民司法2013.02.017)

【裁判要旨】刑事訴訟證明過程中的證明標準是具有層次性的,針對不同的訴訟階段、不同性質的罪行,應當適用不同層次的證明標準。在普通刑事案件中,可適用排除合理懷疑標準,但是在死刑案件中,應當適用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排除一切可能性的最高證明標準。當案件未達到上述證明標準時,應當降低刑罰的嚴厲程度,不應判處被告人死刑立即執行。

【案號】一審:(2010)浙衢刑初字第18號二審:(2010)浙刑一終字第209號複核審:(2011)刑三複47994926號重審:(2012)浙衢刑重字第1號複核審:(2012)浙刑三複字第65號

31.運輸毒品主觀上明知的認定(人民司法2013.06.065)

【裁判要旨】行為人以虛假身份辦理託運手續,在其託運的物品中查獲毒品,其不能做出合理解釋的,可以認定其明知是毒品。

【案號】一審:(2010)成刑初字第194號二審:(2011)川刑終字第170號

32.新型毒品混合物毒品種類的認定及量刑(人民司法2013.12.012)

【裁判要旨】被告人販賣、運輸含有甲基苯丙胺、氯胺胴等兩種以上毒品成分的“奶茶”、“神仙水”等新型毒品混合物,涉案毒品的數量應以查證屬實的甲基苯丙胺作為定案毒品的數量和量刑依據,不以純度折算,其他毒品成分、含量可以作為輔助量刑情節考慮。對毒品數量雖達到實際掌握的死刑標準,如果經鑑定毒品含量極低,摻假或稀釋之後的數量才達到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的,可以不判處被告人死刑立即執行。

【案號】一審:(2012)通中刑初字第0005號二審:(2012)蘇刑一終字第0096號

33.特情引誘毒品犯罪案件的證據審查(人民司法2013.14.021)

【裁判要旨】特情介入的毒品案件,如不能排除犯意引誘的可能,且特情的證言可信度低,毒品來源不清,毒品的貨主不清,被告人與涉案毒品缺乏關聯的,應認定為證據不足,疑罪從無,宣告被告人無罪。

【案號】一審:(2009)遵市法刑一初字第62號(2011)遵市法刑一初字第14號(2011)遵市法刑一初字第84號(2012)遵市法刑一初字第97號二審:(2010)黔高刑一終字第108號(2011)黔高刑三終字第135號(2012)黔高刑三終字第37號(2013)黔高刑一終字第39號

34.網絡販賣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的定罪量刑(人民司法2013.16.027)

【裁判要旨】行為人出於牟利的目的,通過網絡販賣國家嚴格管控的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致使大量的麻醉藥品去向不明,給社會造成的潛在危害巨大,其行為應以販賣毒品罪論處。對於該類型犯罪應嚴格入罪條件,作為新類型毒品犯罪案件處理的量刑,應當根據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綜合考慮藥理作用、藥物依賴性和危害性程度、濫用情況及其醫療作用等因素,防止打擊面過大和引起罪刑失衡的現象。

【案號】一審:(2012)揚邗刑初字第0137號二審:(2012)揚刑終字第0043號

35.違法違禁使用的芬特明屬於毒品(人民司法2012.06.013)

【裁判要旨】芬特明作為一種精神藥品,其本身並不是毒品,但是,違法違禁使用的芬特明便具有了毒品的實質特徵,即依賴性、危害性、違法性,屬於毒品。同時,我國法律相關條文只規定了常見毒品的量刑數量,因此需要將芬特明折算成海洛因或者其他有明確量刑數量的毒品來確定量刑標準。

【案號】一審:(2010)成鐵刑初字第18號

36.交叉型毒品共同犯罪中的數量認定及量刑(人民司法2012.12.015)

【裁判要旨】交叉型共同犯罪下應結合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認定毒品數量;人貨分離拒不認罪狀態下,應嚴格審查在案證據的證據能力、證明力以及相關的邏輯關係,判斷在案證據能否形成證據鏈,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標準;毒品數量是量刑的重要情節,但不是唯一情節。量刑時,特別是在考慮是否適用死刑時,應當考慮毒品數量、犯罪情節、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以及當地禁毒形勢等各種因素,區別對待。

【案號】一審:(2009)揚刑一初字第0021號二審:(2010)蘇刑三終字第17號

37.傳授製毒方法行為的定罪處罰(人民司法2012.12.061)

【裁判要旨】傳授製毒方法的行為人主觀上沒有製造毒品的共同犯意,也不明知被傳授人學習製造毒品是為了販賣,不構成製造毒品的共犯或販賣毒品的幫助犯,應以傳授犯罪方法罪定罪處罰。行為人所傳授的製毒方法最終能否成功製造出毒品,不影響對傳授犯罪方法罪的認定。

【案號】一審:(2009)錫刑二初字第9號二審:(2010)蘇刑二終字第0005號

38.減輕或免除處罰情節可不受遞檔減輕處罰規定的限制(人民司法2012.16.055)

【裁判要旨】被告人攜帶了600多克的配料準備製造毒品,在準備配料的過程中即被查獲,其犯罪行為屬於預備階段,可以比製造毒品罪照既遂犯減輕處罰。

39.幫助毒販收取毒資的定性(人民司法2011.12.055)

【裁判要旨】明知他人販賣毒品仍幫助收取毒資,屬於事中幫助犯,應以販賣毒品罪的共犯論處;在具體認定販毒數量時,應正確適用有利於被告人原則。

【案號】一審:(2008)舟刑初字第18號

40.以毒品抵扣借款是否構成販賣毒品罪(人民司法2011.14.054)

【裁判要旨】提供毒品給吸毒者吸食以抵扣借款的行為應區別對待:如果行為人以毒品抵扣借款而從中賺取差價,此種行為符合販賣毒品而從中牟利的行為構成要件,應認定屬於販賣毒品犯罪;如果有證據證明行為人不以牟利為目的而為借款人代購僅用於吸食的少量毒品以抵扣借款,則一般不宜作為刑事犯罪處理。

【案號】一審:(2009)深福法刑初字第1797號

毒品犯罪裁判要旨權威觀點

41.寄存販毒分子的毒品構成窩藏毒品罪(人民司法2011.22.015)

【裁判要旨】行為人礙於老鄉情面,同意販毒分子將用於販賣的毒品寄存於自己的暫住處,應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認定為窩藏毒品罪。

【案號】一審:(2010)廈刑初字第120號二審:(2011)閩刑終字第196號

42. 吸毒者為個人吸食攜帶毒品的定性(人民司法2010.12.008)

【裁判要旨】從立法宗旨上看,吸毒者個人吸食攜帶毒品的行為不符合運輸毒品罪主觀方面犯罪構成:從行為本質上看,吸毒者為個人吸食攜帶毒品的行為系對毒品的動態持有;從最高法院會議紀要上看,吸毒為個人吸食攜帶毒品的行為應定性為非法持有毒品。

【案號】一審:(2009)深寶法刑初字第585號 二審:(2009)深中法刑一終字第341號

43. 特情介入對毒品犯罪量刑的影響(人民司法2010.12.011)

【裁判要旨】特情介入是偵破毒品犯罪的有效手段,對特情介入屬性的認定及特情介入對毒品犯罪量刑的影響涉及對毒品犯罪分子的公正處罰。

【案號】一審:(2009)渝一中法刑初字第53號

44. 特情偵查前已形成販毒犯意,不認定犯意引誘(人民司法2010.12.010)

【裁判要旨】同題

【案號】一審:(2008)開刑初字第0069號二審:(2008)通中刑一終字第0093號

45. 毒品含量對量刑的影響(人民司法2010.14.057)

【裁判要旨】(無,僅作索引提示)

【案號】一審:(2009)湛中法刑三初字第45號

46. 零口供下的毒品犯罪認定(人民司法2010.16.054)

【裁判要旨】毒品犯罪隱蔽性強,一些不是當場人贓俱獲的幕後指揮者、毒品提供者到案後,往往會千方百計地掩蓋罪證,拒不供認罪行,試圖逃避刑事處罰,給認定案件事實帶來很大困難。對此,應當結合全案的證據進行綜合分析,判斷零口供被告人的辯解是否成立,內容是否可信,其他證據所形成的犯罪事實是否完整、自然,是否可以排除串供、逼供、誘供的情形,進而確認零口供被告人的毒品犯罪事實是否成立。

【案號】一審:(2010)湛中法刑三初字第24號

47. 製造毒品犯罪幕後老闆的審查和認定(人民司法2010.24.004)

【要點提示】製造毒品犯罪的幕後老闆拒不認罪,同案被告人在庭審中均予翻供,致使準確認定幕後老闆及其在共同製毒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的難度加大。對此,應仔細甄別全案證據,通過證據間的相互印證來審查認定。

【案號】一審:(2008)成刑初字第115號二審:(2008)川刑終字第783號複核審:(2009)刑五復51220626號

48. 對多次販毒不能機械地判處三年以上刑罰(人民司法2010.24.058)

【裁判要旨】多次販賣K粉共3.48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量刑標準》)規定,多人多次販賣毒品的,可以認定為情節嚴重。但氯胺酮(俗稱K粉)屬新類型毒品,其毒性相比傳統毒品海洛因要弱,在國內氾濫的時間也不長,實踐中涉及其犯罪的量刑也缺乏經驗。若將其機械地與傳統毒品冰毒或海洛因等同看待並進行量刑,很容易造成量刑的整體失衡。

【案號】一審:(2009)金刑初字第132號二審:(2009)汕中法刑二終字第34號

49. 販毒網絡中的共犯形式和罪責區分(人民司法2019.8.018)

【要點提示】販毒網絡中各被告人之間往往存在多種共犯形式。正確區分各被告人的刑事責任並裁量刑罰,首先要查明共犯形式和各被告人之間的關係,再綜合考量各被告人的販毒數額及在販毒網絡中的地位、作用等情節決定刑罰。對被告人適用死刑應特別慎重,毒品犯罪數額不是量刑的唯一依據。對於販賣毒品數量巨大但有特定的酌定從輕情節的販毒分子,可以考慮從輕處罰,最終保證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案號】一審:(2007)懷中刑一初字第11號二審:(2007)湘高法刑終字第266號複核:(2008)刑五復26986163號

50. 以物理方法精煉毒品應定製造毒品罪(人民司法2010.12.008)

【裁判要旨】以蒸餾等物理方法,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體提煉成冰毒晶體,足以改變毒品成分和效用,屬於以物理方法精煉、提純毒品的行為,不同於單純的將毒品摻雜、摻假行為,應當依法認定為製造毒品罪,予以準確懲罰和打擊。

【案號】一審:(2008)滬一中刑初字第186號

51. 毒品共同犯罪案件被告人翻供的審查與判定(人民司法2010.16.010)

【裁判要旨】毒品犯罪案件中,被告人到案後為逃避罪責而翻供的現象較為常見。對此,既不能無視其翻供內容,一律採信其以往所作有罪或者罪重供述,也不能遇翻供就生疑,認為前供一律被否定,從而得出案件沒有有罪供述乃至事實不清的意見,而是應當結合全案證據進行綜合分析,判斷被告人的翻供理由是否成立,內容是否可信,進而確認有罪事實是否成立。

【案號】一審:(2008)渝一中法刑初字第90號二審:(2008)渝高法刑終字第252號複核:(2009)刑五復500877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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