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7 業委會要求地下停車場免費,但是開發商現在在賣車位,那買了車位的業主能退不?

唐猛猛


個人感覺退的希望近乎渺茫

既然問題中提到了開發商在賣車位,在此我希望業委會的成員們能夠明確一下停車位的所有權,到底是歸物業、開發商還是小區所有業主

如果是歸小區業主那答案就可想而知了,開發商是肯定沒有權利買賣的,那也就談不上能不能退了

但如果是停車位所有權歸開發商或是物業的話我想業委會的要求也是無理取鬧的,想退就更不可能了,畢竟沒有合理的依據啊。


戒惰兒


我是律師,關於車位這塊的法律和司法實踐有一定研究。

關於地下車位這塊,有人防車位和非人防車位。

非人防車位這塊,原則上原始產權歸屬開發商,需要業主支付相應對價購置的,這個實踐中基本無爭議。

人防車位這塊,也是業主和開發商吵的最厲害的。人防屬於國防資產,國防屬於國家所有,因此人防屬於國家所有(全民所有)。但是《人防法》同時規定:誰投資,誰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權限。可是《人防法》沒有對這裡面的“投資”左進一步限制和解釋。一旦業主和開發商產生爭議,開發商會說人防是自己開發建設的,並拿出相應工程驗收等一系列證據材料,主張享有使用和收益權。業主會說,自己在購置房屋的時候已經分擔了人防車位的建設成本,人防車位的使用和收益應歸屬於業主。雙方各執一詞。經過筆者對近年司法判例的梳理歸納下,支持開發商意見的較多,印象裡江蘇好像有支持業主的司法案例。

總之,雖然是人防,但是業主一直在用,在沒有實際其他損失的情況下,建議不要通過訴訟解決,否則敗訴風險較大,且自己也耗費了大量時間和精力。

以上是我的回答,希望能幫上忙。也歡迎大家來諮詢我,添加我的頭條號


安徽姚律師


本律師擔任過小區法律顧問,代理業主、業委會跟開發商和物業公司打過各類官司。對小區停車位問題有深入研究,地下停車場一直以來都是爭議的焦點,其原因除了車多位少起爭執外,最主要原因在於地下停車位產權(使用權)上的不清晰。我們都知道,小區的停車位分為兩種:

一種是地上停車位。業主購房都會拿到兩個證,一個是房產證,另一個就是分攤土地使用權證,地價成本已經分攤到房價中,因此佔用小區地面建設的車位,歸全體業主共有,權屬清晰不存在爭議,該部分車位的爭議主要集中在如何分配使用問題,說白了是業主內部矛盾。

另一種是地下停車位,地下停車位所有權和使用權分離,大多數的地下停車場都屬於人防工程性質,所有權歸人防辦。但是使用權歸開發商還是業主就存在巨大爭議,按照《人防法》規定,人防工程戰時用於人防,平時使用遵從誰投資誰受益原則。問題就出在這,到底是誰投資呢?雙方對此有爭議,業主認為人防工程的建設成本已經分攤到了業主的購房款中,所以是業主投資的,使用權歸業主;開發商又主張人防工程由他開發建設,成本並沒有分攤到購房款中,他才是投資人,使用權歸他。實際問題是到底建設成本有沒有分攤到業主購房款中?相關的數據全部掌握在開發商手中,所以開發商說風就是風,說雨就是雨,業主很難拿出證據反駁。

地下停車位在實際使用當中,開發商通常通過銷售或者是租賃方式供業主使用。銷售的情況基本辦不了產權證,打官司你還打不贏,為什麼?因為他知道沒有所有權,會在合同中註明無法辦理產權證等事項,他銷售的實際上是一段時間的使用權,而不是所有權。

綜上,地下停車位產生那麼多爭議,主因就是誰投資誰受益中的投資者很難明確,土地管理法又明確規定,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空間範圍不包括地下,因此業主想主張有使用權更難於上青天!



律師老朱


①第一種,車庫產權歸全體業主,我們付給開發商的房款,就包括了地下車庫的建築成本,也就是說所有業主購房款包括了地皮,地基,綠化等等費用,地下車庫歸所有業主所有,開發商無權出售。

②第二種,開發商如果進行出售車庫或車位必須要有產權,沒有產權的可能是開發商已經把建造費用計入所有業主的房內,否則管理部門是不會發銷售許可證的,所以全體業主或巳成立業委會的小區,大家齊心協力瞭解清楚,不要讓開發商和物業連手坑了大家。

③地下車位開發商既然進行了出售,作為購買者只需要正常使用即可(或者轉售也行),如果說自己購買的車位想退那就需要與開發商進行協商了,按照當初的購買協議進行處理即可。

你怎麼看?歡迎你在評論區來兩句哦!

如果感覺我說的不錯的話,請給個👍 贊再走哦!感謝!


彩頭哥商業方案


地下車位分幾種情況:

1:佔用小區公共空間的,比如走道,花園草坪等,這些屬於全體業主或部分業主共有的,這種地面車位比較多,地下車位比較少,這樣的車位只能免費給業主用或者由業委會委託物業管理,收益歸全體業主

2:人防工程(人民防空工程)由政府要求開發商配建的地下防空工程,這種情況比較多。地下車庫作為人防工程在緊急情況下作為附近公民臨時避難場所,產權歸國家一般在當地武裝部,但是使用權適用誰投資誰收益,即出資建設車庫的單位或個人可以合理的出租出讓使用權。屬於建築配套的人防工程,按照2018年最新的司法解釋,出售前投資人屬於開發商,交房後投資人是全體業主。

3:有獨立產權的車位,這個是獨立規劃過審,開發商可以直接開盤公開出售的,買房的業主可以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僅此而已。

現在很多車位衝突,一種是小區公共空間改造的車位,物業撇開業委會自行規劃出租牟利;另外兩種情況的車位,部分業主又不願意出錢買或者長租,又想免費用,少部分人綁架全體業主鬧……

這裡業委會要求免費是否有依據,要看產權情況。不過因為佔用公共空間的改造車位和人防車位不能出售,既然開發商拿出來賣,那麼題目中所說的應該是有產權的車位。業委會鬧那就是綁架煽動其他業主的無理取鬧了……如果你買了也不用退,該怎麼地怎麼的。有合法產權就不怕,上地鎖自己用一點問題都沒有


深莞有房


房地產開發項目中地下車位只有下列兩種情況:

1,經過規劃審批的可出售的車位,這樣的地下車位屬於開發公司投資並且由開發公司受益的財產。業主委員會無權侵害開發公司的投資利益。

2,經規劃審批的防空地下室,這種情況嚴格意義上講,是開發公司完成建設之後,交政府人防部門驗收合格。交物業管理進行管理。這種情況原則上是屬於小區所有業主的共同財產。業主委員會有權進行干預。但是,人防地下室作為車位使用,也會產生照明用電、保潔工作等錢,如果業主委員會要求免費,這些車位的照明、保潔由誰承擔?

總結:只要開發商在公開銷售地下車位,就應該屬於第一種情況。所以,業主委員會無權干涉。如果業主委員會干涉開發商的財產就涉嫌侵權。業主委員會如果真的這樣做,只說明業主委員會的人員不懂法律。


遊山玩水是天性


買了車位的業主可以找開發商退款,如果不退可以向法院起訴。物權法有明確規定,開發商己把地下停車位,及其他公共產權部分,都屬業主共有。所有產權的費用都計在房價中出售給業主了。所以。開發商不能二次出售。

所以,地下車位應當產生兩種收費項目,一是車位費。二是車位管理費,車位費由全體業主共有。管理費屬誰管理誰收費。至於要求物業免費還是索取車位費是業主委員會自己的事。物業無權力提出任何條件。

另外在地下車位問題上。南京有判決書可查。


溪山山人


大家要知道公攤和公建的概念,公攤是在地面以上屬於每個樓層業主的,公建象地下車庫是在地面以下如果沒有產權證那就是全體業主的,公攤和公建都屬於業主,但範圍的大小不一樣,並不是說不是公攤的就不是業主的了,公建是建在小區土地範圍內的象人防車庫,幼兒園,商場等公益事業性資源都是屬於小區的,也就是屬於小區全體業主的,有了業主委員會才能接管,全體業主才能收益,這也是為啥開發商都不想讓成立業主委員會和交出物業的原因所在!


諮詢1553758112


小區地下停車場怎能免費呢?不是免費而是全部歸業主所有,停車場委託物業公司出租,所有租金歸全體業主,分成少量給物業公司,因車場要搞衛生,所收每個車位幾十元的管理費作為清潔費和電費開支。免費是不可能的,因為不是每套房的業主都有車,


用戶9019623561700


地下車位一般分兩種,產權車位和人防車位,其中人防車位是不能買賣的,既然開發商在銷售車位,那麼大概率屬於產權車位,這種情況業委會要求別人免費就有點無理取鬧的意思了,就如同小區的房屋,在銷售前,是屬於開發商的,總不能要求免費送你吧。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