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4 赫山區法院“疫期”裁定先予執行15萬元救車禍重傷者

3月4日,一起交通事故的案件代理人莊旭雲向益陽市赫山區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陳曉軍打來電話,表示代表當事人周某親屬感謝法官在疫期特事特辦,由法院裁定保險公司先予執行的15萬元到帳了,解決了周某因車禍重傷住院治療的燃眉之急。

赫山区法院“疫期”裁定先予执行15万元救车祸重伤者

案件的情況是:2月10日16時32分許,張某某駕駛小型普通客車在益陽市桃益公路行駛時,因車輛側翻撞到路邊的周某、楊某某、莫某某3人和路邊的一輛小型轎車,致楊某某和莫某某兩人當場死亡、周某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調查取證,認定在本次事故中張某某負有主要責任。事故發生後,傷者周某被送至益陽市中心醫院治療,其病情危重,生命體徵不穩,在ICU搶救。2月12日,周某的家屬委託律師向赫山區法院提起訴訟,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原告周某以傷情嚴重、家庭經濟困難為由,向赫山區法院申請先予執行,請求被告之一的某保險公司先予執行部分醫療費。

赫山區法院承辦該案的民一庭副庭長劉冬紅經審查後認為,現正值疫情防控期,周某以因本案交通事故受傷住院治療、家庭確實經濟困難為由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要求被告保險公司先予執行部分醫療費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持。劉冬紅結合該保險公司對張某某駕馭的肇事小型普通客車承保有交強險、商業險,原告周某與被告保險公司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明確,且保險公司具備履行能力。同時考慮到本案保險理賠涉及多個被侵權人,應保留其他被侵權人一定份額的保險理賠款。據此,赫山區法院裁定被告保險公司先予執行周某保險理賠款150000元,用於周某住院治療的急需。該裁定作出後,保險公司無異議,且於2月28日已自動履行。

先予執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先予執行是指人民法院在終結判決之前,為解決權利人生活或生產經營的急需,裁定義務人預先履行將來生效判決中所確定之義務的一種措施。

公正司法 司法為民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