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4 赫山区法院“疫期”裁定先予执行15万元救车祸重伤者

3月4日,一起交通事故的案件代理人庄旭云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晓军打来电话,表示代表当事人周某亲属感谢法官在疫期特事特办,由法院裁定保险公司先予执行的15万元到帐了,解决了周某因车祸重伤住院治疗的燃眉之急。

赫山区法院“疫期”裁定先予执行15万元救车祸重伤者

案件的情况是:2月10日16时32分许,张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益阳市桃益公路行驶时,因车辆侧翻撞到路边的周某、杨某某、莫某某3人和路边的一辆小型轿车,致杨某某和莫某某两人当场死亡、周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调查取证,认定在本次事故中张某某负有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伤者周某被送至益阳市中心医院治疗,其病情危重,生命体征不稳,在ICU抢救。2月12日,周某的家属委托律师向赫山区法院提起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周某以伤情严重、家庭经济困难为由,向赫山区法院申请先予执行,请求被告之一的某保险公司先予执行部分医疗费。

赫山区法院承办该案的民一庭副庭长刘冬红经审查后认为,现正值疫情防控期,周某以因本案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治疗、家庭确实经济困难为由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先予执行部分医疗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刘冬红结合该保险公司对张某某驾驭的肇事小型普通客车承保有交强险、商业险,原告周某与被告保险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且保险公司具备履行能力。同时考虑到本案保险理赔涉及多个被侵权人,应保留其他被侵权人一定份额的保险理赔款。据此,赫山区法院裁定被告保险公司先予执行周某保险理赔款150000元,用于周某住院治疗的急需。该裁定作出后,保险公司无异议,且于2月28日已自动履行。

先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终结判决之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将来生效判决中所确定之义务的一种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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