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6 EPC工程总承包合同的形式为什么宜采用总价合同

最近施行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中对于合同的价格形式有如下表述:

‘企业投资项目的工作总承包宜采用总价合同,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应当合理确定价格形式。采用总价合同的,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总承包计量规则和计价方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i项目,合同价格应当在充分竞争的基础上合理确定’

EPC工程总承包合同的形式为什么宜采用总价合同

值得注意的是,《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将第一次征求意见稿中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宜采用固定总价合同”进一步明确为“企业投资项目的工作总承包宜采用总价合同,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应当合理确定价格形式”。同时,《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删除了征求意见稿中的计价依据即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总承包项目计价规则,仅规定“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总承包计量规则和计价方法”,这也给予了市场主体更多的自主权。

FIDIC银皮书(设计采购施工EPC合同条件)在其序言中指出了编制银皮书的原因:由于近几年有许多项目是靠私人资金融资的,贷款人要求雇主的项目成本有更大的确定性,因此建设市场需要一种固定最终价格、还有固定竣工日期的合同形式。雇主对此类交钥匙项目,往往愿意支付更多、更高的费用,只要能确保商定的最终价格不被超越。雇主采用银皮书的一大原因即是为了取得最终价格的更大确定性,因此,工程总承包项目采用固定总价是其应有之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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