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門打開的一瞬間與騎車女學生髮生碰撞。
■自行車被撞倒,女生撿起掉落的物品。
■隨後,女生突然捂住胳膊倒靠在路邊的圍牆上。均來自視頻截圖。
小車開門撞倒學生視頻引關注
4月15日,一段視頻“廣州一私家車的車上人員打開左後車門,撞倒路過的學生”引起廣泛關注,很多市民在討論事件之餘,都關注起“開車門”這件事。
停車、開門、下車,這本是很多車主和乘車人每天都要做的小動作,但這些看似平常的動作稍有疏忽,就可能對他人生命造成嚴重威脅,一旦發生意外,除了心懷內疚、賠償錢財之外,嚴重的甚至還要承擔刑事責任。■新快報記者 何生廷
被撞女生無大礙 雙方已達成賠償協議
4月15日下午,有微博網友發佈的一條視頻引起了關注。視頻上,一輛粵AFZ8**的私家車在途經一段較窄路段時,後面有一輛自行車經過,小車的左後車門突然打開,騎車的女生連車帶人被撞到旁邊的牆上。
視頻顯示,這名女學生被撞後,自己扶起自行車,疑似肩膀受傷,隨後路過的市民幫忙扶著學生離開。
4月16日,記者從廣州交警獲悉,事情發生在4月15日上午7時許,駕駛人吳某駕車途經廣州市越秀區培正一橫路培正路口時停車,車上後排乘客13歲的鄭某打開左後車門時,與騎自行車的女學生袁某發生碰撞,造成袁某右側肱骨頭向前上方稍移位。事後袁某的右手肩關節已通過醫生復位,不需手術及住院治療。
交警稱車主有開車窗致歉
無主觀逃避行為
交警通報稱,經過調查取證,吳某駕車有妨礙安全行車的行為,以及乘客開關車門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的行為,是造成此事故的原因,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吳某已墊付傷者袁某醫藥費,雙方自願協商,已達成賠償協議,袁某及家長已對吳某和鄭某的行為表示諒解。
針對廣大網友關注的小車司機撞人後的態度問題,廣州交警通報稱,事故發生後,吳某打開車窗向袁某道歉並批評鄭某,在袁某離開現場後才駕車駛離現場,未發現吳某有主觀逃避法律責任的行為。
通報稱,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九十條的規定,廣州交警已對吳某進行處罰。鑑於鄭某不滿14週歲,不予行政處罰,但責令其監護人加以管教。
建議
開車門前,請先看一看
交管人士建議,保持以下4個好習慣可以有效避免開車門撞人:
1.停車的地方不能影響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停車時要距離路牙20釐米至30釐米,除了駕駛人外,乘車人儘量從右側下車。
2.乘車人可能缺乏安全意識,駕車人開門前應對前後來往行人、車輛情況注意觀察,確認安全後才可開門,駕車人尤其是出租車對乘車人開門也應及時提醒確保安全。
3.駕車人一側對後方的觀察容易存在盲區,而且突然性較大,一般不容易引起其他車輛的注意和防範,因此駕駛人開門下車前一定要注意觀察,可先打開一條縫,再慢慢打開。
4.騎車人、行人經過停在路旁的車輛,特別是剛停下來的車輛時,注意保持與車輛的橫向距離,防範車門突然開啟。
警示案例
東莞: 開左車門碰倒摩托車 駕車人搶救無效死亡
2016年8月14日10時許,蔡某駕駛粵S牌輕型自卸貨車,搭載被告人葉某(女)途經東莞市樟木頭鎮先威路58號路段時在機動車道上停車,葉某在後排位置打開左後門準備下車,與被害人傅某(男,歿年50歲)駕駛的二輪摩托車的右把手及右後視鏡碰撞,導致摩托車連人帶車倒地,傅某受傷,後搶救無效,8月17日死亡。
法醫認定傅某符合鈍性暴力(如交通事故)致顱腦損傷死亡。因此,葉某負事故主要責任,蔡某負事故次要責任,傅某不負事故責任。
8月29日,葉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羈押並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
東莞市第三市區人民檢察院指控稱,葉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致使發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主要責任,已觸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由於葉某主動投案自首,從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事件中,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東莞市分公司被判決賠償764594元。
汕頭:臨時停車開車門 被撞車主住院一月餘
2017年7月7日17時20分許,被告陳某駕駛粵D號轎車沿汕頭市澄海區寧川東路自北往南方向行駛,行至寧川東路和江花園路段臨時停車泊位內停車打開車門時,與同向原告駕駛的二輪摩托車發生碰撞,造成原告蔡某受傷、二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
事故發生後,原告被送醫院住院治療至2017年8月9日出院,住院34天,共支付醫療費29154元,診斷為右足嚴重擠壓傷。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陳某在事故中負全部責任,原告在本事故中無責任。
隨後,原告蔡某向汕頭市澄海區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判令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付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經濟損失75832.94元,陳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最後,澄海區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償57708.66元。
法規
開關車門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指出,“機動車在道路上臨時停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在設有禁停標誌、標線的路段,在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之間設有隔離設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橫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車。
交叉路口、鐵路道口、急彎路、寬度不足4米的窄路、橋樑、陡坡、隧道以及距離上述地點50米以內的路段,不得停車。
公共汽車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隊(站)門前以及距離上述地點30米以內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設施的以外,不得停車。
車輛停穩前不得開車門和上下人員,開關車門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路邊停車應當緊靠道路右側,機動車駕駛人不得離車,上下人員或者裝卸物品後,立即駛離。
城市公共汽車不得在站點以外的路段停車上下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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