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8 清代內務府鹽商透視——以長蘆鹽商王惠民家族為例

清代內務府的鹽商,又被稱為

“皇商”,即隸屬於內務府的鹽商。其主要有兩類:一類是先經商而後入籍內務府另一類則是原本就屬於內務府籍而後經商,王惠民家族就屬於後面這一類。

王惠民家族是長蘆著名的鹽商家族,橫跨康熙至乾隆年間,其出身內務府,在引地的獲得和鹽買賣的經營上都有著與眾不同的優勢,其引地與引額的數量在長蘆鹽商中都是首屈一指的。

王惠民家族作為富甲一方的鹽商,通過正規的經營所賺取的利潤並不能應對其繁重的支出,於是其不得不走上了販賣私鹽等違法犯罪道路

,被發現後其又不得不承擔來自朝廷的鉅額罰款,最後被朝廷革職。王惠民家族的興衰過程顯現出清代內務府鹽商與官府之間相互依存、相互利用的關係。

清代內務府鹽商透視——以長蘆鹽商王惠民家族為例

一、王惠民家族的收入與支出

據史料記載,康熙四十五年,王惠民靠著其與內務府的關係,成功地接手了被充公的薊州、遵化等八處引地,加之其先前就擁有的通州等3處引地,其已經擁有了11處引地。康熙五十七年,其又購入了遷安等3處引地,至乾隆十七年分家之時,其共有引地21處,隨著其引地的不斷增加,其引額也相應地增長。

王惠民通過接手被革職的鹽商的引地而振興壯大了其鹽業生意。王惠民正是通過其內務府鹽商的身份和廣泛的人脈一步一步地接辦了各種被查辦的鹽商引地,從而大幅度的擴大了其經營的規模,從而成為了長蘆有名的大鹽商

。但是王惠民為了獲取這些引地,就需要向官府賠償前一位引地主人的欠債和被罰款的金額,雖然這些賠償金額都是分期結算的,並不需要王惠民一次性付清,但是這仍是一筆不小的開支。

王惠民家族繁重的支出除了為其獲得的引地的前一位主人償還的債務和罰款外,還有一個巨大的負擔則是“帑利”。清代內務府和官府會抽出一部分銀子借給鹽商作為其運作的本金,每年收取鉅額的利息,名為“生息銀兩”,而這些被收取的利息則稱為帑利

清代內務府鹽商透視——以長蘆鹽商王惠民家族為例

並不是所有鹽商都會按時償還帑利的,所以清政府朝廷運用了設定期限的方式強制鹽商還款。鑑於王惠民內務府的出身加之政府對鹽商的扶持,朝廷在可接受的範圍內,對王惠民家族應交的欠款做了時間上的規劃,使其儘量分散開來。儘管如此,王家每年需要上交的銀兩數額仍然不是一個小數。

王家的經濟負擔還有很大一部分來自對災區和戰爭的捐款。如果僅僅是上文中提及的支出,只要販鹽的利潤穩定加之朝廷的體諒,王惠民家族就正常經營運行下去,問題也不大,但是王家作為長蘆首屈一指的鹽商,在朝廷需要錢款和效忠時,王家不得不顯得比其他的鹽商更為積極。

如在乾隆九年

長蘆鹽商向水災捐款10萬銀兩;乾隆十三年,向金川戰事捐款20萬兩,雖然這兩次捐款中,王傢俱體捐了多少並沒有寫明,但是其都在捐款花名冊的首位,可見其應當是捐款數額最大的。

清代內務府鹽商透視——以長蘆鹽商王惠民家族為例

如此一來,王家每年經營鹽業的合法總收益可以說是所剩無幾,為了

達到其暴利的需求,其不得不開始販賣私鹽,逃脫與朝廷共享利益。

二、王惠民家族的弊案與衰落

餘鹽,即各鹽場在引額運銷完畢後剩餘的鹽。在食用鹽暢銷旺季的時候,朝廷為了彌補供應缺口,會允許鹽商運銷餘鹽,但必須登記在冊作為餘引,並徵收相應的餘鹽稅。未經官府的許可、徵稅、私自運銷餘鹽,則被視為私鹽,也就是通常意義上的“商私”

鹽商為了獲取暴利,往往會冒著極大的風險去販賣私鹽,而這種行為一旦被朝廷發現,鹽商們將面臨著巨大的罰銀,罰銀可以如數甚至加倍彌補因鹽商舞弊而造成的損失。對於鹽商而言,主動承擔鉅額的罰款則可以免去因其販賣走私而帶來的刑事處罰,但是因為這些罰銀的數額往往特別巨大,所以很多鹽商家族都是因為繳納罰銀而導致了衰落甚至是破產。

清代內務府鹽商透視——以長蘆鹽商王惠民家族為例

雍正十二年初,早前被王惠民奪走引地的梁樟知道了王惠民家族私賣餘鹽的秘密,於是要挾王惠民退還其引地,但是王惠民卻靠著其廣泛的人脈,向鄂禮行賄,將這件事情打壓了下來,最終以其繳納33萬兩罰銀結束。到了乾隆十九年又有人舉報王惠民家族在繳納餘鹽的過程中作弊,把罰銀與帑銀

“一銀兩抵”,最終王家被罰71萬兩

如果王惠民家族還和以往一樣富強的話,繳納這些罰銀之後,其還能正常的運行,但是兩年前,王家早已分家,其長子和次子將家庭財產一分為二,王家早已不似從前富裕。在這樣的情況下,朝廷不得不容忍其對於罰銀繳納大幅度縮水,其每年繳納的罰銀差不多僅有原定額的六分之一。

王家畢竟是長蘆第一大鹽商,即使其分家後面臨著如此巨大的罰款,靠著其內務府出身的優勢和其鹽場可觀的收入,其勉強維持是沒什麼問題的。然而天不遂人願,他們和其他鹽商一樣,也受到了來自物價上漲額自然災害的

困擾,為了還清債務,王惠民不得不將手中的引地大肆拋售,並將其名下各處財產變賣

清代內務府鹽商透視——以長蘆鹽商王惠民家族為例

儘管如此,王惠民仍舊沒有還清朝廷的債務,債務卻像個雪球似的,越滾越大,再其姑姑支撐十年之後,其留給兒子的吃了9處引地外還有高達96萬兩

的欠款,然而其子卻並非似父親般有才能,短短几年間,就因無力償還欠款被朝廷革去了鹽商資格

三、總結

從王惠民家族的興盛與衰落中我們不難看出,鹽商在行鹽過程中舞弊的事情是層出不窮的,難以杜絕,清王朝在面對這件事上,並不是採取嚴厲的刑事處罰,而是讓違法的鹽商承擔鉅額罰款。

對於鹽商而言,只要承擔起這筆罰款便可繼續經營。在皇帝、內務府、鹽商之間形成了一個環環相扣的利益紐帶,朝廷判定一個鹽商是否合格的標誌,並不是看起是否舞弊或者違法,而是看中其能否源源不斷地為朝廷輸送利益

參考文獻:

[1] 中國第--歷史檔案館.(乾隆s十年四月初一日)長蘆鹽政普福為遵議鹽商王至德未完帑項應限十五年完繳事奏摺;乾隆年間查辦長蘆鹽商王至德父子虧欠帑銀案[]歷史檔案2001(2):50.

[2]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 (乾隆三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直隸總督周元理等為遵旨查議長蘆鹽商同文分限完帑事奏摺:乾隆年間查辦長蘆鹽商王至德父子虧欠帑銀案[].歷史檔案2001(2):51.

[3](乾隆二十九年二月十一日)長蘆鹽政高誠為商力消乏奏請鹽斤加價事奏摺[G]//中國第- -歷史 檔案館,天津市檔案館,天津市長蘆鹽務管理局.清代長蘆鹽務檔案史料選編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1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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