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0 家裡暖氣不熱?測溫管理制度瞭解一下

2019年—2020年度採暖期到了

你們可要仔細看哦!

錫林浩特市供熱室內溫度測量管理制度

為規範供熱室內溫度測量行為,保障供熱用熱雙方合法權益,依據《內蒙古自治區城鎮供熱條例》、《錫林浩特市集中供熱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如熱用戶感覺家中溫度連續48小時低於18℃的,請及時聯繫供熱企業或錫林浩特市集中供熱燃氣管理辦公室進行現場查勘測溫,供熱企業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諉,且供熱企業或供熱辦在收到或轉接到熱用戶投訴後,應在15分鐘之內聯繫投訴熱用戶,並確定入戶測溫時間,聯合社區或物業進行入戶測溫,測溫結果應當由熱用戶、社區或物業共同簽字確認。

第二條

如因供熱企業原因導致熱用戶室內溫度不達標,供熱企業應該儘快給予改善並退賠相應不達標天數熱費。如熱用戶原因導致室溫不達標,則應向熱用戶解釋清楚。如熱用戶因供熱溫度不達標而要求減免熱費,但在採暖期內未向供熱企業或市供熱燃氣辦進行投訴,也未要求企業或市供熱燃氣辦進行測溫的,則市供熱燃氣辦將不予受理本採暖期內退賠熱費事宜。

第三條

供熱單位測量供熱室內溫度(以下簡稱測溫)應符合以下要求;(一)在每天6:00-21:00進行測溫(儘可能避免在每天室外溫度最高的時間進行測溫),如用熱戶有特殊要求,可與供熱單位協商確定。

(二)入戶測溫時,供熱單位測溫人員應做到敲門輕重適度、語氣溫和,主動出示證件和說明來意。測溫過程中,不得弄虛作假。測溫結束後,要準確記錄測溫結果,主動給熱用戶留存測溫記錄單,離開時禮貌道別,並將測溫表複印件報至市供熱燃氣辦備案。入戶測溫人員不得少於2人。

(三)檢測室內溫度時,應當以房屋對角線中心點距地面高1.2米至1.5米處為檢測點。

(四)測溫時應關閉室內所有門窗,待房間溫度穩定後開始測溫,測溫儀表示值穩定時結束測溫。一次測溫時間為連續2天(48小時),每天3次,每次測溫時間應在每天的上午6時到晚上9時之間選擇三個時間段,2天所測結果的平均值為用戶的實際溫度。

(五)市供熱燃氣辦或供熱公司應選取投訴較多、較為集中區域中具有代表性(邊戶、頂戶、中間戶各取2-3戶)的房屋,放置無線室溫採集裝置,用於連續(≥48小時)測溫或長期固定測溫,準確反映本區域的實際供熱情況。各監測點熱用戶不得有將測溫裝置放置於窗口、室外等嚴重影響採集實際溫度數據或故意損壞測溫裝置的行為,一經查實,在本採暖期內供熱燃氣辦或供熱企業不予受理退賠熱費事宜,如熱用戶人為損壞測溫裝置則由熱用戶原價賠償。

第四條

測溫應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用熱戶與供熱單位約定測溫時間。

(二)測溫開始前,雙方應在測溫記錄單上填寫姓名、住址和聯繫電話等信息。

(三)測溫結束後,將測溫結果填寫在測溫記錄單上,由雙方簽字確認。

(四)如一方要求繼續測溫的,應在測溫記錄單上填寫下一次測溫時間。

(五)測溫記錄單一式三份,熱用戶、供熱企業、市供熱燃氣辦各存一份。

第五條

測溫儀表由供熱單位提供。如熱用戶對測溫儀表的準確度有疑義,可申請檢定。檢定費用由熱用戶先行墊付,經檢定合格,測溫結果有效,檢定費用由熱用戶承擔;經檢定不合格,測溫結果無效,檢定費用由供熱單位承擔。

第六條

供熱單位測溫行為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熱用戶應及時向市供熱燃氣辦反映,情況屬實的市供熱燃氣辦將依據《內蒙古自治區城鎮供熱條例》給予供熱企業嚴肅處理。

第七條

熱用戶未在測溫記錄單上簽字,也未向市供熱燃氣辦反映問題的,視為其認可測溫結果。

第八條

採暖期內供熱企業應建立熱用戶室內供暖溫度抽測制定,並應定期對用戶室內供暖溫度進行檢測。室溫抽測結果應由檢測員和熱用戶當場簽字,不得隨意填寫或改寫。室內抽測點的選址應綜合考慮熱用戶與熱源或熱力站的距離,以及不同樓棟、不同朝向、不同樓層等因素。室溫抽測應在正常供熱時進行,並記錄測量環境的即時狀態,避免陽光直射或其他冷、熱源干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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