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5 以系統推進開闢“中國之治”新境界

□方茜

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闡明瞭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總體目標,明確了國家治理的任務、路徑和舉措,是我們黨系統推進“中國之治”的重要體現。

整體推進“中國之治”,《決定》對“中國之治”整體結構的認識抓住3個重點。首先,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國家治理體系、國家治理能力是“中國之治”的重要構成。其次,“中國之治”涵蓋了所有領域。2013年,習近平總書記對全面深化改革進行說明時強調,之所以決定研究全面深化改革這個問題,不是推進一個或幾個領域改革,而是推進所有領域改革,就是從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總體角度考慮的。第三,國家治理體系是一個複雜巨系統。比如組織領導體系,就包括黨的領導體系、政權結構體系、國家法治體系、政府治理體系、武裝力量體系、群團工作體系等。

堅持和完善黨的領導制度體系是針對“中國之治”這一全領域巨系統採取的治理之道,發揮了中國共產黨領導這一制度優勢。堅持和完善黨的領導制度體系旨在增進凝聚力、提高管理效能,彰顯了我們黨的政治智慧。

協同推進“中國之治”,《決定》對“中國之治”各部分關係的認識抓住了3個方面:首先,國家制度是治理的根本依據,起到根本性、全局性、長遠性的作用。其次,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是國家制度及其執行能力的集中體現。國家治理體系是國家制度落實到國家治理中的具體化、實體化,包括國家治理的組織領導體系、政策法規體系、力量構成體系、資源構成體系等。第三,國家治理體系不等於國家治理能力。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國家治理體系與國家治理能力有緊密聯繫,但又有所不同。兩者聯繫表現在,好的治理體系才能提高治理能力,提高治理能力才能更好發揮治理體系的效能。兩者不同表現在,各國有其治理體系,但是否體現為一定治理能力,還取決於客觀情況和主觀努力。進一步地說,好的治理體系是好的治理能力的必要而非充分條件。

“中國之治”的良性運行既要求各領域更好發揮作用,又要求多領域充分協作。《決定》體現了協同推進的系統特徵。首先,區分了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重要制度,通過釐清制度的邏輯關係,促進制度協同發展。其次,形成了體現扛大旗、夯基礎、保公平、辦大事為特徵的四大體系(黨的領導體系、人民當家做主制度體系、社會主義法治體系、政府治理體系)的協同發展之勢。第三,形成了經濟、政治、文化、社會和生態五大體系的協同發展之勢。第四,形成了內部強調和平統一、外部強調獨立自主的協同發展之勢。

有序推進“中國之治”,《決定》凸顯了“中國之治”的時間表,體現在3個方面。首先,明確了分步走的總體目標。從制度來看,2021年是更加成熟定型,2035年是更加完善,2049年是更加鞏固、優越性充分體現。從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來看,2035年是“基本實現”,2049年是“全面實現”。其次,更好地對接兩個一百年奮鬥目標。《決定》強調,我國國家制度和治理體系“具有強大生命力和巨大優越性”,既能持續推動中國進步和發展,也能確保中華民族實現“兩個一百年”的奮鬥目標。第三,更好地對接“不忘初心、牢記使命”。我們黨長期執政必須堅持馬克思主義本色,堅定黨的初心和使命。只有堅持初心和使命,才能得到人民的支持,才能擁有未來。

實現中國良治和善治,要立足發展實際,強化有序推進。改革開放以來,我們黨對制度建設的認識不斷深入,從早期強調領導制度、組織制度建設到經濟體制改革,從政治、經濟領域向社會、文化和生態領域覆蓋。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們黨更是把制度建設放到突出位置。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把“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確定為全面深化改革的總目標。我國國家制度體系和治理體系的發展,體現了“中國之治”堅持與完善的過程,確保了守正和創新的辯證統一。

常制不可以待變化,一途不可以應萬方。治理主體的多元性、治理客體的公共性、治理介體的綜合性,增加了“中國之治”的難度。不斷開闢“中國之治”新境界,需要我們從整體定位去把握局部,從局部改善去服務大局,發揮各個領域的積極性和創造性,系統推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不斷開闢“中國之治”新境界。

(作者系省社科院政治學所所長、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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