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9 國家藥監局公告《藥品管理法有關事項》

國家藥監局就貫徹實施新修訂的藥品管理法有關事項進行公告:

一、關於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

新修訂的藥品管理法全面實施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自2019年12月1日起,凡持有藥品註冊證書(藥品批准文號、進口藥品註冊證、醫藥產品註冊證)的企業應當嚴格履行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義務,依法對藥品研製、生產、經營、使用全過程中藥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質量可控性負責。

二、關於臨床試驗機構備案管理

自2019年12月1日起,藥物臨床試驗機構實施備案管理。2019年12月1日以前已經受理尚未完成審批的臨床試驗機構資格認定申請,不再繼續審批,按照規定進行備案。

三、關於藥品GMP、GSP管理要求

自2019年12月1日起,取消GMP、GSP認證,不再受理GMP、GSP認證申請,不再發放藥品GMP、GSP證書。2019年12月1日以前受理的認證申請,按照原藥品GMP、GSP認證有關規定辦理。2019年12月1日前完成現場檢查並符合要求的,發放藥品GMP、GSP證書。凡現行法規要求進行現場檢查的,2019年12月1日後應當繼續開展現場檢查,並將現場檢查結果通知企業;檢查不符合要求的,按照規定依法予以處理。

四、關於化學原料藥一併審評審批

2019年12月1日起,對化學原料藥不再發放藥品註冊證書,由化學原料藥生產企業在原輔包登記平臺登記,實行一併審評審批。

五、關於藥品違法行為查處

藥品研製、生產、經營、使用違法行為發生在2019年12月1日以前的,適用修訂前的藥品管理法,但新修訂的藥品管理法不認為違法或者處罰較輕的,適用新修訂的藥品管理法。違法行為發生在12月1日以後的,適用新修訂的藥品管理法。各級藥品監管部門要堅決貫徹藥品安全“四個最嚴”要求,加強新修訂的藥品管理法的宣傳貫徹工作,進一步加大監督檢查力度,督促企業生產經營行為持續合規,依法嚴厲查處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切實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用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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