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4 關於開展集中整治報廢機動車的通告(附部分報廢車輛名單)

關於開展集中整治報廢機動車的通告

為徹底消除報廢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帶來的安全隱患,切實預防道路交通事故,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甘肅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金昌市公安局自2019年11月1日開始,開展已達到國家報廢標準的機動車集中整治行動,特通告如下:

對報廢機動車違法記錄的處理。

機動車所有人主動申請辦理註銷的,依據《機動車登記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對涉及該機動車的交通違法可以不予處罰、免記分。
對辦理報廢註銷登記後新購買的機動車。

對已辦理機動車報廢后註銷登記的,機動車所有人原號牌保留2年,機動車所有人購買新車註冊登記時可使用原號牌。

對連續3個檢驗週期內未取得檢驗合格標誌的機動車。

小型非營運機動車自注冊登記之日起10年內,有連續3個檢驗週期未參加安全技術檢驗而被強制報廢的,具有機動車被依法查封、扣押、被盜搶和機動車所有人被羈押、機動車因故不在我國境內使用等情形的,機動車所有人出具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可以向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車管所提出恢復機動車狀態,經審核、檢驗後,達到或符合相關規定標準的,公安交管部門可以辦理恢復機動車狀態業務,恢復狀態只限一次。

對已經滅失的機動車。

屬於機動車滅失的,由機動車所有人提出註銷登記申請,經系統核查2年以內該車輛無運行軌跡、無違法信息、無事故信息的,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車管所按照《機動車登記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辦理註銷登記。機動車所有人自行拆解變賣廢鐵的,比照滅失辦理。

對多次轉讓未辦理轉移登記的機動車。

由最後一次轉讓並交付的受讓人和機動車註冊登記所有人共同提出註銷登記申請,車輛交售機動車回收企業,按照《機動車登記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註銷登記。車輛無法查找的,可由機動車所有人提出註銷申請,並填寫承擔相關法律責任承諾書,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車管所經系統核查2年以內車輛無運行軌跡、無違法信息、無事故信息的,按照滅失情形辦理註銷登記。

對車輛損壞無法駛回登記地的機動車。

機動車所有人將車輛交售就近機動車回收企業拆解,領取《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機動車所有人攜帶《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到市交警支隊車管所辦理註銷登記。

對出售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的。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條第三款的規定,沒收違法所得,處銷售金額等額的罰款,對該機動車予以收繳,強制報廢。

對已經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的機動車。

機動車所有人逾期不辦理註銷登記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收繳車輛並強制報廢,同時公告該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作廢。

已達到報廢標準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

被交通警察在執勤執法中查獲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條規定,公安交管部門予以收繳,強制報廢,按照《機動車登記規定》第二十七條或第三十條規定辦理註銷登記。對駕駛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條第二款和《甘肅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處2000元罰款,並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對拒不配合辦理註銷登記的機動車。

公安機關查獲機動車達到報廢標準嫌疑的,依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公安部105號令)第二十五條第六款的規定,依法扣留車輛,經調查核實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按照《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三十六條規定,予以收繳並強制報廢。對機動車所有人拒不配合辦理註銷登記的,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條和《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二條規定,作出予以收繳、強制報廢的處罰決定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十一有獎舉報報廢機動車。

歡迎廣大市民對已達到強制報廢標準嫌疑機動車進行舉報,舉報線索一經查實,對舉報已達到強制報廢標準嫌疑機動車的給予舉報人200元獎勵,對舉報駕駛已達到強制報廢標準機動車的給予舉報人500元獎勵。同一嫌疑機動車線索,涉及兩人以上舉報的,獎勵首先舉報人。對舉報人信息將實行嚴格保密。

舉報電話: 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金川交警大隊 0935—5835600

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寧遠交警大隊 0935—5835633

特此通告。

2019年11月1日

1什麼是報廢車?

所謂報廢車是指達到國家報廢標準的各種機動車,或者雖未達到國家報廢標準,但因其他原因造成車輛嚴重損壞或技術狀況低劣,經檢驗不符合國家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的機動車。

2車輛強制報廢標準

根據《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的相關要求,已註冊機動車應當強制報廢的情況包括:

(1)已達到使用年限;

(2)經修理和調整仍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

(3)經修理和調整或者採用控制技術後,向大氣排放汙染物或者噪聲仍不符合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

(4)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後連續3個機動車檢驗週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的。

各類機動車使用年限:

機動車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註冊登記日期計算,但自出廠之日起超過2年未辦理註冊登記手續的,按照出廠日期計算。

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8年

中型出租客運汽車10年

大型出租客運汽車12年

公交客運汽車13年

專用校車15年

大、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轎車除外)20年

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非營運轎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無使用年限限制

私家車沒有使用年限的限制,行駛里程達到60萬公里時引導報廢。

3報廢車上路行駛的危害:

01安全隱患大

報廢車輛因為使用年限長,機件嚴重老化損壞,車輛操作靈活性、穩定性、制動性能等大大降低,極易釀成道路交通事故。輕者車輛拋錨、偏向、爆胎,重者制動失靈、致人受傷、車毀人亡,嚴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

02汙染環境大

報廢車使用年限長,發動機嚴重老化,耗油量明顯增多,排放汙染物嚴重超過國家規定的汽車排放汙染物標準,不僅造成能源浪費,而且嚴重汙染了大氣環境,從而影響到人們的生活質量,不符合環保要求。

上路行駛的報廢車輛大多套牌、假牌甚至無牌,經常肆無忌憚地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非法改裝、酒後行駛、超速行駛、違法停車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屢見不鮮。

04車輛肇事無保障

報廢機動車因沒有參加保險,且車輛也不值錢,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大多駕駛員無力承擔鉅額經濟賠償,直接影響了社會治安的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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