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7 【以案說法】預付卡消費15天內可“反悔”?


案情簡介

市民丁先生2019年3月20日在市區某洗衣店辦理一張洗衣卡充值200元,當日消費53.2元,3月28日丁先生提出退卡,與洗衣店協商無果投訴到市消協。經市消協調解,洗衣店退還丁先生146.8元。

【以案說法】預付卡消費15天內可“反悔”?


案件處置

《江蘇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以發行單用途預付卡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消費者有權自付款之日起十五日內無理由要求退款,經營者可以扣除其為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已經產生的合理費用。消費者在辦理預付消費卡後15天內可以行使“反悔權”即無理由要求退款,這是消費者享有的法定權利。本案中丁先生辦卡未超過15天提出退款,洗衣店應在扣除已消費的費用後退還剩餘款項。


消費提示

雖然有十五天的“反悔期”,廣大消費者還是要牢記:辦卡充值要冷靜,杜絕衝動消費!合同是約定雙方的,如果超過十五天,因為消費者自身原因提出退款,仍需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