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4 最高檢:對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口罩者,絕不會輕縱、放縱


最高檢檢委會委員、第四檢察廳廳長鄭新儉3月4日表示,對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口罩者,絕不會輕縱、放縱。

他介紹,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口罩可能涉及刑法第140條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第145條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第213條假冒註冊商標罪、第214條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以及第225條非法經營罪等。

他解釋說,之所以會出現這樣的情況,主要與口罩種類和法律規定有關。

首先,涉及到口罩種類的問題。在生產生活中,口罩的種類很多,從功能上區分,主要有民用口罩、醫用口罩、勞保口罩。其中,醫用口罩能有效過濾有害飛沫、病毒,防止疾病傳染,“在這次疫情防控中,市場需求量最大,也是不法分子製假售假的重點”。

他說,對於違法制售偽劣民用口罩、勞保口罩的行為,觸犯的是刑法第140條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而對於違法制售醫用口罩的行為,觸犯的是刑法第145條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一個犯罪行為如果同時觸犯多個罪名,一般只適用其中一個處罰較重的罪名定罪量刑。

以醫用口罩為例,如上所述,生產、銷售假冒偽劣醫用口罩的行為,一般適用刑法第145條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但如果製假售假行為達不到第145條立案標準,但符合“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貨值金額15萬元以上的”等條件,根據第149條1款的規定,可以依照第140條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同時,根據第149條2款規定,如果製假售假行為同時構成刑法第140條、第145條規定的犯罪,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另一種情況是,製假售假行為同時構成侵犯知識產權(如假冒口罩註冊商標)、非法經營(如哄抬物價)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這次發佈的案例五就屬於這種情況,行為人行為同時構成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罪和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但根據刑法規定,適用後罪處罰更重,檢察機關以後罪提起公訴,法院作出有罪判決。

“以上處罰雖然案情有所不同,但司法實踐中要遵循一個共同的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則:哪一種犯罪行為危害更嚴重,或者哪一種行為法律規定的刑罰處罰更重,就適用哪一個刑法條文、罪名處罰,而絕不會輕縱、放縱了必須依法給予嚴懲的犯罪分子!”北青報記者孟亞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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