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十年前买的房子,却还是别人的名字。”江宁区居民李某有件烦心事在心里放了十多年。
2007
李某以12.8万元的价格向花某买了一套房屋。双方签订了书面协议。李某按协议支付了房款,也拿到了房子并住了进去。但由于当时房子尚未办理产权证,所以双方一直没有过户。
2012
花某突然去世,房屋还登记在花某名下。这下李某可慌了神,原本打算等房屋产权证办下来就找花某过户,现在花某死亡了,正常过户是没指望了。
过不了户
住了这么多年的房子
从法律上讲还是别人的
这可怎么办
为了过户这件事,李某走访了好几个部门,均无功而返。无奈之下,李某想到了到法院起诉。李某在进行了一番法律咨询后,得知他的事情要打官司还有一个难题:以谁为被告?
以花某为被告?花某已死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花某死亡了就不能承担义务了,也就不能做被告了。
告花某的继承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也就是说继承人在遗产范围内有义务履行被继承人的债务。可是花某生前未婚,无儿无女,也无兄弟姐妹,父母、祖父母与外祖父母早已先于花某去世,没有继承人。这条路也走不通。
最后李某抱着试一试的态度,将花某所在的社区居委会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社区居委会协助将涉案房屋过户至李某名下。江宁法院受理了这起特殊的房屋买卖纠纷。
为了调查案情,承办法官走访了被告社区和附近的居民。经了解,花某原系被告社区村民,后被征地拆迁分得一套安置房,花某以该安置房与他人置换获得了案涉房屋,并于2007年将案涉房屋卖给原告李某;花某于2012年去世,去世时无继承人。
江宁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花某生前系被告社区集体组织成员,其名下涉案房屋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有归被告社区所有的可能性。被告社区对案涉房屋有期待利益,因此被告社区居委会可以作为被告。虽然继承法没有对第三十二条中集体组织的权利义务作出具体规定,但此时集体组织的地位与继承人类似,可以比照适用继承人的相关规定。
综上,江宁法院作出判决:被告社区居委会协助李某办理产权过户。至此,李某记挂十多年的烦心事终于得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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