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7 賈某和朋友去吃飯,發現朋友是去搶劫珠寶店的,他就自行離開。這種情況應歸於犯罪中止嗎?

雪碧104480333


《犯罪中止,必須是在構成故意犯罪前提下的有效防止犯罪後果的法定減免處罰行為》

賈X之行為根本就無罪,自然就不構成搶劫犯罪的中止。

依我之見:賈X既無與朋友搶劫犯罪主觀共同故意,又無實施搶劫犯罪的共同行為,賈X不是搶劫的共犯,賈X離開的行為更不是搶劫犯的中止。

為什麼賈X離開的行為不構成搶劫的共犯,且構成搶劫犯罪中止呢?

一,我國《刑法》總則關於“共同犯罪”的法律規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是共犯。從法律規定看作為共同犯罪的構成,A,必須二人以上,B,二人必須有共同的犯罪主觀故意,即主觀上二人必須明知實施的行為是具有社會危害的刑法禁止,C,而為什麼達到個人目的,積極追求這種犯罪目的,或明知二人的行為會造成嚴重的社會危害後果而故意放任這種危害後果的發生,就是故意犯罪中的”主觀故意”支配下,積極實施或故意放任的“行為”。

二,從以上法律規定再結合本案例提問者描述情形來看,首先賈X與朋友沒有共同搶劫的主觀故意,因為他們二人事先並未共謀搶劫,即沒有共同的搶劫故意,當與朋友到達抱劫犯罪現場珠寶店時賈X也無配合朋友搶劫犯罪的邦助行為,所以賈X獨自離開的行為依法是不構成搶劫的共犯的。

三,既然賈X的離開根本就不構搶劫的共同犯罪,怎麼會是犯罪中止呢?

我的觀點一一賈X既不構成搶劫罪的共犯,更不是搶劫犯罪的中止。


唐先明75443043


律師答疑:賈某的情形並不構成犯罪,因此不能歸於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是以構成犯罪為前提,沒有構成犯罪就談不上犯罪中止。


分析

如題所述,賈某隻是和朋友去吃飯,並沒有和朋友去搶劫的合意,只是在吃飯的過程中發現朋友是去搶劫珠寶店的,於是自行離開了。

賈某從頭到尾都沒有和朋友一起商量或者計劃過去搶劫,而搶劫罪在主觀上必須是故意的,否則是無法成立搶劫罪的,而犯罪中止的意思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的行為。前提是已經在犯罪過程中了,才能考慮由於行為人自動放棄犯罪是否構成中止的問題。

其實,我理解問問題的人沒有準確的把這個問題表述好,如果問題換成我的表述“賈某和朋友計劃去搶劫珠寶店,在吃飯的時候他又不想搶劫了,於是自行離開,是否構成犯罪中止?”

如果是這樣問的話,有一些人可能會答錯的,以為這種情況屬於犯罪中止,因為賈某屬於自動放棄犯罪的,但是,在共同犯罪中,同犯自動放棄犯罪還不夠,必須有效的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才可以,賈某自己放棄犯罪,但是他的朋友依然按照原計劃去搶劫的話,賈某還是不構成犯罪中止。刑法這麼規定是因為共同犯罪的危害性更大,所以對於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的要求更高。


陳豪俊律師


我來說吧

第一,你事先沒跟劫匪有預謀

第二,只是事前一起吃飯

第三,事前預感先離開,jingcha詢問,你直接說“我不知道”,不要說“我知道他們可能要去”,

第四,就算劫匪吃飯時跟你說要去搶劫,jingcha詢問,你直接說“我肯定他們在跟我開玩笑,我笑得肚子疼,就先離開了”

第五,一句話“什麼都不知道”對你最安全



王者風聲


知情不報,算包庇罪。遇到這種情況,多少人會會在情與法的矛盾中……

舉報!朋友就變成仇人,不舉報的話,他被抓獲刑,你就是同案包庇罪!冤不冤?

不冤,不舉報那叫合情,但是不合法!舉報合法,不合處朋友的世故。所以老祖宗早就告訴你“大義滅親”,不“同流合汙”。




活在中國的墾春泥


如果我是賈某,我會向司法機關陳述:某日我和某人一起吃飯。席間他說他要去搶劫,我說:你喝多了。早點回去休息。然後我也回去休息了。至於分手後他做了什麼,我並不清楚。


老Z家的小Z


賈某和朋友去吃飯,發現朋友是去搶劫珠寶店的,他就自行離開,這種情況應歸於犯罪中止嗎?

要回答這個問題,首先必須先弄清楚“犯罪中止”的概念。《刑法》第二十四條對犯罪中止作了定義: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

對照犯罪中止的概念,此題的結果是不是一目瞭然了。

古人云“食色性也”,賈某和朋友一起吃飯,這個應該沒有問題,即便朋友是個犯罪分子,問題也不大,因為法律沒有規定不許和犯罪分子在一起吃飯,而“法無禁止即可為”。

賈某發現朋友要去搶劫珠寶店,隨即自行離開。注意,是賈某的朋友要去搶劫,而不是賈某要去搶劫,而且賈某是在吃飯時才知曉朋友要去搶劫,這充分說明賈某事先並不知情,也沒有參與預謀。

賈某既沒有參與策劃搶劫,也沒有去實施搶劫,既沒有犯罪的主觀故意,也沒有犯罪的客觀行為,所以根本就談不上犯罪。既然連犯罪都沒有,又何來犯罪中止呢,所謂“皮之不存毛將焉附”是也!

那遇到這種情況,賈某怎麼做才是對的呢?

有人說報警。這個建議從理論上來講沒有錯,而且非常正確,但是要考慮到賈某面對的是朋友,親手將朋友送進監獄,那種感覺可不是那麼美妙。再者,如果朋友知道是賈某報警的話,又會怎麼看待賈某呢?出來之後會不會去報復賈某呢,這些都很難說!所以我們不能苛求賈某!

有人說制止。要知道,有人能夠聽勸,而有的人則不然。其朋友既然敢將搶劫的事情告訴賈某,要麼是非常信任賈某,要麼就是不把他放在眼裡,不管哪一種情形,他都不擔心賈某去告發自己。賈某選擇自行離開,說明他對朋友也是非常瞭解,“道不同,不相為謀”,大家最終“大路朝天各走半邊”。


打虎拍蠅


也應該相應的追其一定的責。一,發現朋友是去搶劫,沒有勸止或阻止其行為。二,發現朋友是去搶劫,沒有第一時間報案。屬知情不報。故而引發不可估量之後果。所以,有罪,什麼罪,怎麼判,這個,我就不知道了。


56927腹湖


從表面上看他就沒有犯罪,哪裡

來的犯罪終止之說呢?因為他明

知其它幾位朋友是合謀搶劫珠寶

店,知情不向公安機關報告,就

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一十條《窩藏、包庇罪》

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者管制。所以說知道犯罪不向公

安機關報告本身就是一種犯罪行

為,所以說他這種情況就歸於犯

罪中止行為,而沒有阻止犯罪的

繼續,也是觸犯刑法的行為人。


學者110


這個不能定犯罪終止,一是沒有預謀策化,二是沒有參於過程,既無開始,何來終止,若他只是聽說了他們有這個打算,並不知曉具體時間過程,且並沒和他們討論此事,則其無罪,若他在飯桌上參與了討論,答應參與並制定了行動計劃,只因回家後又後悔沒有參與,則應為犯罪終止,且可獲減輕處罰,若已明知他們的犯罪計劃,並且他們已實施了這個犯罪行為,雖然他既未答應也未參與,但定他個知情不報的包庇罪是可能的。


清江獨行客


是怎樣發現實施搶劫的?無非兩種情況,一是酒桌上對方自述,這個權當聽故事,不能算髮現實施犯罪,就如人在爭吵中說過要殺人,誰會當真?二是飯後兩人相隨途中,其朋友實施犯罪,他目擊後離開,這時,他與路過的人一樣,只是目擊者,除非他是警務人員,目擊犯罪而不制止會犯瀆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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