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9 拆遷賠償就是這麼定的?國家標準和地方標準不一樣,別被騙了

據最高法通報的數據顯示,從2015年到2017年,全國法院一審受理的徵收拆遷類訴訟案件正以逐年上升的趨勢發展著。在2017年全國法院一審受理的徵收拆遷類訴訟案件已達到了39000件,佔當年行政訴訟案件總量的17%。通過這一數據我們也能看出,徵收拆遷仍是司法監督的重點領域,是社會矛盾的集中領域。

新的一年開始之後,農民朋友們可能會遇到有關征收拆遷的問題。而在這些問題當中,大家最關心的就是房屋的補償問題了。那麼,當面對拆遷狀況時,被拆遷人應當怎樣才能知道自己拿到的拆遷補償是不是合理呢?房屋的拆遷補償安置標準究竟應該是怎樣的呢?接下來,小編就針對這些問題來為大家提供解答。

拆遷賠償就是這麼定的?國家標準和地方標準不一樣,別被騙了

一、拆遷補償原則:不讓原有的生活水平降低,保障長遠生計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嚴格徵地拆遷管理工作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的緊急通知》第(二)規定:“要切合實際的做到不降低被徵地拆遷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使被徵地農民的長遠生計得到保障。牽扯到徵地拆遷的重大工程項目建設,要起到帶頭作用,對拆遷補償標準和規定程序嚴格執行。”

根據《國土資源部關於切實做好徵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公佈實施工作的通知》第(三)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部門要遵循不降低被徵地農民生活水平、使被徵地農民的長遠生計得到保障的原則,將徵地補償標準適時更新,將徵地拆遷補償標準的更新機制建立起來,將調整幅度和週期把握好。”

我國的土地面積遼闊、人口眾多,各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存在差異,而且就算是在同一個地區,村民的房屋的情況也是不同的,所以法律沒有辦法將一個具體的拆遷補償數額規定出來,並告訴被拆遷人你的房屋一平米究竟能值多少錢。但是在農村的房屋拆遷過程中,也應該遵循一個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原則,就是使被拆遷人原有的生活水平受到保障。一旦遇到了拆遷的狀況,被拆遷人原本的家就會不存在了,倘若在徵收房屋之後,被徵收人的生活水平還不如徵收之前的話,就被拆遷人而言,也真是太不公平了。因此,大家在對拆遷補償的數額是否合理的問題進行衡量的時候,一定要對確立這個原則的標準引起注意。

拆遷賠償就是這麼定的?國家標準和地方標準不一樣,別被騙了

二、拆遷補償方式及標準

農村房屋拆遷有三種補償方式。

1、條件允許的,優先選擇宅基地遷建安置,再另補償房屋重建成本價。

面對拆遷的狀況時,許多被拆遷人是很無奈的。因為大多數的被拆遷人,尤其是被拆遷人家中的老人,對住進安置房這件事是十分不情願的,他們希望能有個自家小院,能在閒下來的時候同鄰居在院中拉些家常看兒孫在院中嬉戲。所以,在條件允許的前提下,被拆遷人是能夠選擇宅基地遷建安置的,可以在新劃的宅基地上再蓋一處房子。

2、純貨幣補償,以房屋重建成本價加上宅基地的地價作為補償標準。

對於宅基地地價的問題,有些地方制定了區位補償價,能夠以此作為依據,與與當地的經濟水平相結合,被拆遷人可提出給予合理補償的要求。在這需要注意的一點是,那些位於城中村的房子要特殊考慮。,這些房子雖然修建在集體土地上,但是周邊房子的市場價卻是很高的,如果按照房屋重建成本價來補償的話,顯然不能能使被拆遷人原有的生活水平受到保障。因此,拆遷城中村的房子時,拆遷補償的基準價可以以周邊房子的市場價作為參照。

3、產權置換,最低以相同地段按面積1:1的標準進行安置。

除上述內容中的兩種拆遷補償方式之外,被拆遷人還能夠選擇產權置換的方式。如果被拆遷人選擇了產權置換的方式,為了不使被拆遷人原有的生活水平降低,給予被拆遷人的安置面積不能比原合法房屋的實際面積更少,如果比這個標準更低,拆遷補償就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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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償在先搬遷在後、安置在先搬遷在後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嚴格徵地拆遷管理工作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的緊急通知》中指出,在徵地的過程中牽涉到被拆遷人住房的,一定要先安置後拆遷,將被徵地農戶的居住問題妥善的解決好。

在現實生活中,拆遷方為了使拆遷進度加快,經常或採用“先拆遷後補償”的方式。在拆了房屋之後,卻遲遲不給被拆遷人補償款,或者遲遲不向被拆遷人交付安置房,被拆遷人既拿不到錢,又住不進房。所以,被拆遷人一定要引起注意,牢記有徵收一定就要有補償的原則,並且要先補償後搬遷、把安置放在前面搬遷放在後面。如果補償問題沒有根據法定程序得到妥善的解決,那麼被拆遷人是有權拒絕將房屋交出的。

接下來為大家介紹一下國家和地方對徵地遷拆的賠償標準,各地方存在差異,所以僅供大家參考。

一、國家標準

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來對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作出規定。”作為集體土地上的房屋,也屬於地上附著物。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能比房屋徵收決定公告發布的那天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更低。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根據房屋評估辦法,來對被徵收房屋的價值進行評估確定。”此外,根據《物權法》第四十二條第三款還規定:“對個人、單位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進行徵收時,應當依照法律給予拆遷補償,對被徵收人的合法利益進行維護;對個人住宅進行徵收時,應當對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進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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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方標準

根據《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的規定:“拆遷宅基地上房屋並以貨幣的形式進行補償的,拆遷人應該支付給被拆遷人補償款。需要根據宅基地的區位補償價和被拆除房屋的重置成新價來對補償款進行確定。由市國土房管局來制定宅基地區位補償價的計算辦法和房屋重置成新價的評估規則,並將其進行公佈。”根據《山東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對被徵收住宅房屋價值的補償,應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根據房屋徵收決定公告發布的那天被徵收房屋所處區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場價格,來評估確定。” 事實上,地方性法規就是對國家法律法規的進一步明確,二者互不干涉。

三、拆遷補償標準的紅線

具體拆遷項目的補償方案或者地方政策的問題,也就是指在現實生活中確實存在的可能規定到一平多少錢的情況。當房屋拆遷案件具體到每一起的時候,地方政府的地方性法規或者國家的法律法規,都不可能對房屋拆遷的具體標準作出直接規定;此外,具體拆遷項目的補償方案或者是地方政策,甚至是評估報告,都不具有直接的強制力。不管開展徵收拆遷的原因是因為什麼,都應該由雙方共同協商補償問題,而不是直接遵循某個所謂的標準來進行補償。開展徵收拆遷工作時需要堅持一個最根本的原則就是——不能因為徵收拆遷而使被拆遷人原有的生活居住水平降低。

在拆遷的過程中,倘若拆遷方給出的拆遷補償低於了上述標準或者違反了以上原則,被拆遷人千萬不能在拆遷補償協議上簽字。作為一名被拆遷人,我們不僅需要對國家和地方政府發展的政策積極響應,還需要將屬於我們自己的權利保護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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