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9 拆迁赔偿就是这么定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不一样,别被骗了

据最高法通报的数据显示,从2015年到2017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的征收拆迁类诉讼案件正以逐年上升的趋势发展着。在2017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的征收拆迁类诉讼案件已达到了39000件,占当年行政诉讼案件总量的17%。通过这一数据我们也能看出,征收拆迁仍是司法监督的重点领域,是社会矛盾的集中领域。

新的一年开始之后,农民朋友们可能会遇到有关征收拆迁的问题。而在这些问题当中,大家最关心的就是房屋的补偿问题了。那么,当面对拆迁状况时,被拆迁人应当怎样才能知道自己拿到的拆迁补偿是不是合理呢?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究竟应该是怎样的呢?接下来,小编就针对这些问题来为大家提供解答。

拆迁赔偿就是这么定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不一样,别被骗了

一、拆迁补偿原则:不让原有的生活水平降低,保障长远生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第(二)规定:“要切合实际的做到不降低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使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得到保障。牵扯到征地拆迁的重大工程项目建设,要起到带头作用,对拆迁补偿标准和规定程序严格执行。”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工作的通知》第(三)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部门要遵循不降低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使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得到保障的原则,将征地补偿标准适时更新,将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更新机制建立起来,将调整幅度和周期把握好。”

我国的土地面积辽阔、人口众多,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差异,而且就算是在同一个地区,村民的房屋的情况也是不同的,所以法律没有办法将一个具体的拆迁补偿数额规定出来,并告诉被拆迁人你的房屋一平米究竟能值多少钱。但是在农村的房屋拆迁过程中,也应该遵循一个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原则,就是使被拆迁人原有的生活水平受到保障。一旦遇到了拆迁的状况,被拆迁人原本的家就会不存在了,倘若在征收房屋之后,被征收人的生活水平还不如征收之前的话,就被拆迁人而言,也真是太不公平了。因此,大家在对拆迁补偿的数额是否合理的问题进行衡量的时候,一定要对确立这个原则的标准引起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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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拆迁补偿方式及标准

农村房屋拆迁有三种补偿方式。

1、条件允许的,优先选择宅基地迁建安置,再另补偿房屋重建成本价。

面对拆迁的状况时,许多被拆迁人是很无奈的。因为大多数的被拆迁人,尤其是被拆迁人家中的老人,对住进安置房这件事是十分不情愿的,他们希望能有个自家小院,能在闲下来的时候同邻居在院中拉些家常看儿孙在院中嬉戏。所以,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被拆迁人是能够选择宅基地迁建安置的,可以在新划的宅基地上再盖一处房子。

2、纯货币补偿,以房屋重建成本价加上宅基地的地价作为补偿标准。

对于宅基地地价的问题,有些地方制定了区位补偿价,能够以此作为依据,与与当地的经济水平相结合,被拆迁人可提出给予合理补偿的要求。在这需要注意的一点是,那些位于城中村的房子要特殊考虑。,这些房子虽然修建在集体土地上,但是周边房子的市场价却是很高的,如果按照房屋重建成本价来补偿的话,显然不能能使被拆迁人原有的生活水平受到保障。因此,拆迁城中村的房子时,拆迁补偿的基准价可以以周边房子的市场价作为参照。

3、产权置换,最低以相同地段按面积1:1的标准进行安置。

除上述内容中的两种拆迁补偿方式之外,被拆迁人还能够选择产权置换的方式。如果被拆迁人选择了产权置换的方式,为了不使被拆迁人原有的生活水平降低,给予被拆迁人的安置面积不能比原合法房屋的实际面积更少,如果比这个标准更低,拆迁补偿就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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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补偿在先搬迁在后、安置在先搬迁在后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中指出,在征地的过程中牵涉到被拆迁人住房的,一定要先安置后拆迁,将被征地农户的居住问题妥善的解决好。

在现实生活中,拆迁方为了使拆迁进度加快,经常或采用“先拆迁后补偿”的方式。在拆了房屋之后,却迟迟不给被拆迁人补偿款,或者迟迟不向被拆迁人交付安置房,被拆迁人既拿不到钱,又住不进房。所以,被拆迁人一定要引起注意,牢记有征收一定就要有补偿的原则,并且要先补偿后搬迁、把安置放在前面搬迁放在后面。如果补偿问题没有根据法定程序得到妥善的解决,那么被拆迁人是有权拒绝将房屋交出的。

接下来为大家介绍一下国家和地方对征地迁拆的赔偿标准,各地方存在差异,所以仅供大家参考。

一、国家标准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来对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作出规定。”作为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也属于地上附着物。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能比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的那天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更低。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房屋评估办法,来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确定。”此外,根据《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还规定:“对个人、单位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征收时,应当依照法律给予拆迁补偿,对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进行维护;对个人住宅进行征收时,应当对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进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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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方标准

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拆迁宅基地上房屋并以货币的形式进行补偿的,拆迁人应该支付给被拆迁人补偿款。需要根据宅基地的区位补偿价和被拆除房屋的重置成新价来对补偿款进行确定。由市国土房管局来制定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计算办法和房屋重置成新价的评估规则,并将其进行公布。”根据《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对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应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的那天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来评估确定。” 事实上,地方性法规就是对国家法律法规的进一步明确,二者互不干涉。

三、拆迁补偿标准的红线

具体拆迁项目的补偿方案或者地方政策的问题,也就是指在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的可能规定到一平多少钱的情况。当房屋拆迁案件具体到每一起的时候,地方政府的地方性法规或者国家的法律法规,都不可能对房屋拆迁的具体标准作出直接规定;此外,具体拆迁项目的补偿方案或者是地方政策,甚至是评估报告,都不具有直接的强制力。不管开展征收拆迁的原因是因为什么,都应该由双方共同协商补偿问题,而不是直接遵循某个所谓的标准来进行补偿。开展征收拆迁工作时需要坚持一个最根本的原则就是——不能因为征收拆迁而使被拆迁人原有的生活居住水平降低。

在拆迁的过程中,倘若拆迁方给出的拆迁补偿低于了上述标准或者违反了以上原则,被拆迁人千万不能在拆迁补偿协议上签字。作为一名被拆迁人,我们不仅需要对国家和地方政府发展的政策积极响应,还需要将属于我们自己的权利保护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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