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01 土地徵收需不需要問村民意見?村民可以拒絕徵地嗎?

在近段時間,有幾位農民朋友來向律師諮詢,最近家裡的耕地被行政機關征收到,可是耕地要徵收自己根本就不同意,村委會二話不說直接以少數服從多數為由強徵耕地,諮詢這樣做是否符合法律條文的規定,村委會可以因為這樣強制徵收自己的耕地嗎?

律師認為還有很多,所以今天我們就提出這個問題,並進行分析和解釋,我希望能給你一些幫助農民朋友。在這樣的問題面前,我們必須首先認識的朋友農戶,耕地臉被徵用,以找出誰是你的耕地徵收,因為在我國的《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批准後的法律手續,應當由地方各級人民行政機關,縣級及其以上實施公佈。

土地徵收需不需要問村民意見?村民可以拒絕徵地嗎?

第45條規定下列建設用地,由國務院批准:

(一)基本農田

(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的

(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徵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行政機關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徵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

根據上述法律是非常明確的,我們可以有土地和農用地只對國務院各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審批權,依法完成審批手續,公告,並地方行政機關縣級以上實施,負責土地徵用和土地部門將開展具體的收集活動實踐行政主管部門,村委會將委託完成一些輔助工作。

因此,農民得知其耕地將被徵用時,可以先確認是否有徵地公告、徵地公告、徵地補償和安置方案(聽證會)等,並核實是否有相關的徵地批准文件,以及哪個部門負責徵地。

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18]1號)的根據當事人的村或居委會的行政行為的有關規定在法律的規定,拒絕接受訴訟,村莊或社區將成為被告,我們可以從這一規定看,是否有濫用或非法侵害的村莊。

我們可以直接作為行政訴訟被告,除了農民朋友的規定,還需要了解村民委員會,村民會議和徵地行為,徵地補償的分配之間的聯繫。

土地徵收需不需要問村民意見?村民可以拒絕徵地嗎?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規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會議處理之前討論決定村民:

(一)本村享受誤工補貼的人員及補貼標準;

(二)從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業的興辦和籌資籌勞方案及建設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經營方案;

(五)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徵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貸、租賃或者其他方式處分村集體財產;

(九)其他約定事項,村民決定涉及村民利益應該由村民會議上進行討論,村民會議可以授權開會討論此事的村民代表前款決定,討論並決定集體經濟組織和產權成員另有規定外村,按照其規定的法律問題。

縣級以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機關依法組織徵地,必須取得有關批准文件,如果是這樣,那就是強制徵收,農民朋友需要依法配合,但是如果是這樣的話,我相信行政機關會給所有的農民朋友公平合理的補償和適當的安置。

土地徵收需不需要問村民意見?村民可以拒絕徵地嗎?

此時進行徵地補償分配,由村委會組織村民會議(村民會議)和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討論決定..分配方案經村民大會討論通過後可實施,村民中有一人或者部分村民對分配方案有異議的,可以通過訴訟方式,請求法院依法撤銷村民會議決定,進行合理分配。

關於最後一個問題,關於農民自己不滿意的情況下,徵地補償方案,補償標準,應該如何維護自身利益,律師有一個字的解釋前做過具體分析,是農民朋友們可以在發行當(前批准)行使申辯權的徵地程序和聽證的權利,提出了徵地公告,讓土地主管部門的計劃合理修改調整;還協調或地方行政機關通過向救濟通行權批准的徵地補償方案後,由縣級以上判決(複議)。

隨著我國城市化進程的擴大,徵地活動將會越來越多,集體土地徵用也非常頻繁,而且經常會出現對耕地的強制徵用,每個農民朋友如果發現非法所在地都有權拒絕並通過合法途徑進行保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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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需不需要問村民意見?村民可以拒絕徵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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