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7 怎样处理农村消亡户的土地使用权?

李清农人




西门观点:如果户口本上已经无人,那土地承包经营权肯定会被收回,但如果户主还有子女在,土地上的收益应该可以继承。

农村消亡户有两种情况:一个是整个家庭已经没人,即家庭整体消亡;一个是户口簿上没有人,叫户口簿消亡。

第一种情况可能是五保户,或者无子女户,老人全部去世后,家庭没人。那么,这种情况很好处理,土地收归集体,地上的收益如果有遗嘱,按遗嘱处理,如果没有,也归集体所有。



第二种情况是户口簿上没人了。可能是父母是农村户口,有承包地,但其子女已经转为非农户,或小城镇落户。

如果是小城镇落户,承包期内,其子女可以继续使用父母的承包地,如果是转入设区市,其子女可以继承土地上的收益,土地将会被收归村集体。

谢谢您的关注,期待您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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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处理农村消亡户的土地使用权?

按国家的规定,农村农民整个家庭户口消亡了的,那他们所承包的土地是应该收回给村集体,然后按照村集体内新增人口的先后顺序再予以重新分配。

只是农村毕竟是个人情社会,且真正户口消失的基本都是农村的五保户及单身汉等这些独门独户的家庭。加上他们在生时,基本都是由他们的亲属如兄妹侄儿等在照顾,去世时也是他们在料理一切。又因他们都是单独一人,所承包的土地面积也很有限。所以,他们去世之后的土地的去存问题,因同村的左邻右舍基本不会反对,遗留的土地就任由他的亲人去分配掉了。

再就是因无子女继承或其他问题迁出农村而户口消失的。这样消失的农村户口,因所承包的土地较多,在各方利益的牵扯之下,再加上有国家法规政策的支持下,肯定是先由村集体收回,再重新按顺序分配才是最合适的。如果,再任由他们的亲戚朋友去拿走遗留的土地,是肯定会得到全集体的其他农民反对的,也是对农村没有土地的新增人口的最大伤害!

其实,按真正的规定,不管是哪一种方式导致的农村户口消失,他们承包的农村土地、宅基地等都应该先由村集体收回,再按各村所议定的方式重新进行分配!大家说你们那儿是如何处理这些农村消亡户的土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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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法律规定,30年的承包期死亡的注销土地,新人部部分土地,你女儿出嫁土地也不能注销,农村的出价还是到农村?到别的村,他分不到徒弟,就拿我们村来说吧,25岁以下的一家四口人的一分地都没有,只好花几10万买地种,还有的租地种,有的老人晚口人站四五亩地十了亩地,所以他没人种地就可以卖地因为国家已经承包给他了,不少的人都这么做,村上镇上也没人反对,这一来给没有地的造成了生活上的影响,死亡的土地,国家也没有回收都转给了他们的亲属,这对没有低的来说是不合理的,国家什么时候能改变一下政策?为没有土地的农民叫他们有饭吃,有不少土地多的还在自己家地里,盖上了房子,还有的改成了工厂,这合理吗?国家现在有了新的政策农民搞城镇化,希望能把节省出来的土地分给没有地的农民。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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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处理农村消亡户的土地使用权?

农村消亡户,分为两种情况的。一种是绝户的情况,还有一种就是户口簿上的人名都消亡之后还有子女或者其他的亲戚。对于这两种情况来说,不同的情况处理的结果也是不一样的。

1、绝户的情况。这种家庭在农村应该不鲜见吧,最典型的就是以前的五保户。这类家庭除了户口簿上名字之外,再没有其他的子女或者亲戚了,可以说死了了无牵挂。对于这类家庭来说,在家庭人口全部消亡后,房产、耕地、宅基地基本都是村集体统一收回再次进行分配的,或者是纳入村集体的财产。

2、这个家庭的户口簿上的人口消亡之后还有子女或者其他的亲戚。这类情况下,在户口簿上的人口消亡之后,房产、耕地还有宅基地是可以由子女继承的。如果没有子女也可以由亲属继承,而且这类继承不需要农村户口的限制。

但是往往在其他亲属继承时会受到村集体成员的阻挠,毕竟现在的宅基地和耕地是比较紧张的。作为非直系亲属继承的话,合法不合人情,这也是在农村经常出现的思想。也是农村经常出现继承纠纷的情况。

总的来说,还是要看具体的情况来分析题主的这个问题的。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一些看法, 如有不当之处请海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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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农村消亡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一般会被村集体收回。当然我们这里有更详细的区分一下,农村消亡户是否还有其合法的继承人。比如说农村户口上的亲人已经去世,但是他们有子女亲人在外地落户,那么这种情况下,在土地的承包期限内,其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按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由其继承人来合法继承。如果农村销户没有继承人的情况下,该土地的所有权会被村集体回收,然后在村集体内部进行重新分配。

对于回收的土地进行重新分配的时候,需要召开村民集体大会进行讨论,必须由2/3以上村民同意的情况下才会进行处理,否则的话,只能暂时由村集体所有。土地上产生的收益,由全体村民共享。如果遇到国家征用的话,所得的赔偿款也由全体村民共有。

以上就是我对这个问题的一点看法,如果你有什么不同意见,欢迎在下面留言评论,说说您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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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人去地,添人添地,死人不占地,活人不缺地,这是原来的规定,现在三十年不变,死人也有地,有亲人或近人继承。农村多生孩子的也少了,因为生下来没有地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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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法律法规规定,消亡户的土地应收归村集体从新发包,但现实是基本上都是由近亲属来继承承包。主要原因是消亡户最后一个人死后,大都是由近亲属来处理后事,负责安葬等,因此给该近亲属造成了不少的经济负担,近亲属继承他们的遗产也是应该的。虽然这样做好像有点违规行为,但在农村基本上都是这样的做法,也没有人反对,基本上是约成习俗,村委也没过多反对,必境他履行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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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收回,重新分配或作机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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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消亡户,应该是指先前农语中的“绝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子,女。有等同的继承权。

真正意义上的消亡户。农村少之又少。应不值一论。

试想,女儿出嫁外地,叫消亡吗?

子女进城居住,叫消亡吗?

真正消亡,至少,眼下每村不过一二户。

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

真正消亡的。收归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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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政策农村消亡户的土地应有村民委员会收归集体,但因农村土地的承包期延长了三十年,一般是消亡户的近亲属继续其土地的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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