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1 湖南發佈禁令!禁止利用領導幹部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提籃子”謀取私利

湖南發佈禁令!禁止利用領導幹部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提籃子”謀取私利

近日,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禁止利用領導幹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謀取私利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這是推進全面從嚴治黨的重要措施,是落實巡視整改要求的具體行動。

今年7月,中央第八巡視組在向我省反饋巡視意見時指出,一些地方利用領導幹部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插手工程項目,“提籃子”謀取私利問題突出。省委、省政府對此高度重視,將整治“提籃子”現象列為巡視整改的重要內容,制定出臺專門針對“提籃子”的禁止性規定。

《規定》從行為主體、主要領域、主要方式、行為特徵等方面,對“提籃子”進行了明確界定,從公共資源交易、國有資產經營管理等六個方面開列禁止“提籃子”的負面清單。

《規定》明確禁止任何人以任何形式利用領導幹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實施“提籃子”行為。相關單位或者人員發現以領導幹部名義“提籃子”的,按照“不信、不見、不理、不辦”原則處理並報告。紀檢監察機關、組織部門、司法機關及其他相關職能部門發現或者接到檢舉、控告“提籃子”的,要按照職責和權限及時調查處理,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規定》嚴格要求領導幹部不得以指定、授意、暗示、批條子、打招呼、請託說情、提出傾向性處理意見等方式,為他人“提籃子”提供便利、幫助,也不得縱容或者默許他人“提籃子”;領導幹部之間不得為“提籃子”提供便利、幫助。發現親屬、身邊工作人員和其他特定關係人“提籃子”,或者他人以本人名義“提籃子”,應當立即制止並報告,未制止、未報告的,從嚴處理。

《規定》明確了責任追究等措施,強調各級黨組織要履行主體責任,加強對領導幹部的教育、管理和監督。對執行不力,導致“提籃子”現象在本地區、本單位頻發多發,群眾反映強烈的,追究有關組織和領導幹部的責任。相關單位或者人員主動給領導幹部親屬、身邊工作人員和其他特定關係人“提籃子”創造條件、提供機會的,從嚴處理。

一起來看看《規定》全文吧~

湖南发布禁令!禁止利用领导干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提篮子”谋取私利

湘辦發〔2018〕27號

中共湖南省委辦公廳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印發《關於禁止利用領導幹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提籃子”謀取私利的規定》的通知

各市州、縣市區委,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直機關各單位:

《關於禁止利用領導幹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提籃子”謀取私利的規定》已經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共湖南省委辦公廳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9月7日

湖南发布禁令!禁止利用领导干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提篮子”谋取私利

關於禁止利用領導幹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提籃子”謀取私利的規定

第一條為了深入推進全面從嚴治黨,規範權力運行,構建親清新型政商關係,進一步淨化政治生態,根據《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等黨內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國家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提籃子”,是指利用領導幹部的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在公共資源交易、房地產開發、行政審批(許可)、國有資產經營管理、金融、財政項目資金分配等領域,充當中介,以居中斡旋、提供幫助、與他人(個人或者單位)合作等方式,為他人獲取利益、謀求私利的行為。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領導幹部,是指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人民團體副處級(含副處級)以上領導幹部,以及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領導班子成員。

第四條領導幹部應當廉潔從政、廉潔用權、廉潔修身、廉潔齊家,加強對親屬、身邊工作人員和其他特定關係人的教育、管理和約束,防止其利用領導幹部的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提籃子”。

第五條禁止利用領導幹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實施下列“提籃子”行為:

(一)在工程項目招投標、政府採購、醫藥購銷以及土地使用權、礦業權、國有產(股)權、水權、林權、碳排放權交易等公共資源交易中“提籃子”;

(二)在項目報建、規劃許可變更、容積率調整、用地性質改變、違法建設處置等房地產開發領域中“提籃子”;

(三)在礦業權審批、特許經營權許可、資質資格認證等行政審批(許可)事項中“提籃子”;

(四)在資產經營處置、兼併重組、破產清算以及投融資等國有資產經營管理活動中“提籃子”;

(五)在存貸款、債券、股票、信託、基金、保險等金融業務中“提籃子”;

(六)在環保、交通、產業發展、農業、教育、科研等財政項目資金申報、審批、分配和使用中“提籃子”;

(七)其他“提籃子”的行為。

第六條 領導幹部不得以指定、授意、暗示、批條子、打招呼、請託說情、提出傾向性處理意見等方式,為他人“提籃子”提供便利、幫助,也不得縱容或者默許他人“提籃子”。

第七條領導幹部之間不得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相互為對方親屬、身邊工作人員和其他特定關係人“提籃子”提供便利、幫助。

第八條領導幹部發現親屬、身邊工作人員和其他特定關係人“提籃子”的,或者他人以本人名義“提籃子”的,應當立即制止,並在30日內向同級或者上級黨委(黨組)、紀檢監察機關(機構)報告。

第九條相關單位或者人員發現以領導幹部名義“提籃子”的,不論真假,應當登記在案,全程留痕,並按照“不信、不見、不理、不辦”原則處理,同時向同級或者上級黨委(黨組)、紀檢監察機關(機構)報告,也可以向相關領導幹部本人報告。接受報告的黨委(黨組)、紀檢監察機關(機構)應當依紀依法處理。

第十條領導幹部違反本規定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通報、誡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紀律處分、政務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一條領導幹部發現親屬、身邊工作人員和其他特定關係人“提籃子”,或者他人以本人名義“提籃子”,應當制止未制止、應當報告未報告的,從嚴追究責任。

第十二條相關單位或者人員未履行第九條規定的登記、報告義務,或者明知違規予以辦理的,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第十三條相關單位或者人員主動給領導幹部親屬、身邊工作人員和其他特定關係人“提籃子”創造條件、提供機會的,從嚴處理。

第十四條對假冒領導幹部“提籃子”的,紀檢監察機關、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處理。

第十五條各級黨組織應當履行主體責任,加強對領導幹部的教育、管理和監督。對執行本規定不力,導致“提籃子”現象在本地區、本單位頻發多發,群眾反映強烈的,追究有關組織和領導幹部的責任。

第十六條紀檢監察機關、組織部門、司法機關以及其他相關職能部門發現或者接到檢舉、控告“提籃子”的,應當按照職責和權限,及時調查處理。監管查處不力的,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第十七條其他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各地各部門各單位可以結合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九條本規定由省委解釋,具體工作由省委辦公廳商省紀委省監委承擔。

第二十條本規定自2018年9月10日起施行。

(一審:陳為民 二審:王華 終審:廖資水)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