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3 孩子跑頂樓玩耍不小心跌落,家長向物業索賠20萬,是否合理?

近年來,我們經常可以看到一些報道,比如,“小孩遺忘車內窒息死亡”“父母將睡著的孩子獨自留在家中,孩子意外墜亡”,因為家長的一時疏忽導致悲劇一次次的上演。但是,有些錯一旦犯下,從此日夜都是煎熬。

孩子跑頂樓玩耍不小心跌落,家長向物業索賠20萬,是否合理?

原告王某在被告某物業公司管理的住宅小區買了一套房子,雙方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協議》《房屋裝飾裝修管理協議》和《業主公約》。去年六月一天晚上,原告的兒子小峰(10歲)因忘記鑰匙在學校而進不了家,與夥伴小軍及小江從22棟樓頂層消防通道門到樓頂玩耍。期間小峰攀爬樓頂防護牆,不慎跌落至三樓樓間空地身亡。事發後,王某向法院起訴要求某物業公司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共計20餘萬元。另查明,通往樓頂的門屬安全出口(消費通道門),其安裝管理符合法律規定,樓頂防護牆高度高於1.10米,符合國家標準。

孩子跑頂樓玩耍不小心跌落,家長向物業索賠20萬,是否合理?

此案中,物業公司是否存在過失或未盡到安全管理義務,消防通道及屋頂防護牆均符合法律規定的標準的情況下,物業公司是否擔責?

《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本案中,事發樓頂雖屬物業公司管理範圍,但原被告雙方並沒有每天固定時間必須對樓頂進行巡邏的管理約定。通往樓頂的門屬安全出口(消防通道門),其安裝管理符合法律規定,樓頂四周的防護牆高度高於1.10米,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即事發樓頂本身不存在造成小峰墜樓的安全隱患。

受害人小峰系限制行為能力人,對攀爬樓頂防護牆是否安全應有一定的判斷能力,若小峰沒有去攀爬防護牆就不可能從該防護牆處墜樓,所以,小峰故意攀爬防護牆的行為導致了悲劇的發生,物業公司已盡到了合理的管理義務,對造成周記的死亡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孩子跑頂樓玩耍不小心跌落,家長向物業索賠20萬,是否合理?

如果父母疏於監護導致孩子傷亡,是否需要承擔相關責任?

小峰的父母對其負有法定監護職責,但事發當晚受害人父母有事外出,小峰放學後因鑰匙忘在學校而進不了家,導致晚上九點還在與夥伴在樓頂玩耍,並在玩耍中因攀爬防護牆而不慎墜樓身亡,該損害後果應由王某自行承擔。

雖然家長存在過失,但他們也是受害人。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如果認定是意外事件,家長一般無需承擔刑事責任。但是,父母因為沒有盡到監護責任而導致事故的發生,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由於民事賠償的權利義務主體是家長自己,故而司法實踐中,一般也不會產生相應的民事責任承擔問題。

設施之外,人就是最大的不安全因素。孩子是一個家庭的希望,也是祖國的未來,保障孩子安全成長,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和義務。但作為父母,更要增加對兒童安全知識和意識教育,提高廣大父母的兒童安全意識,在生活中更好、更安全的帶孩子,給孩子提供更多的安全保障。

律視微言,聽律師講生活中的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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