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7 影视盘点、混剪、解说,如何避免版权问题?各平台是如何认定疑似侵权的?

读魂者


美好的一天很高兴为大家解答这个问题,让我们一起走进这个问题,现在让我们一起探讨一下。

以下我为大家分享,我个人对这个问题的看法与想法,希望我的分享能给大家带来帮助,也希望大家能够喜欢我的分享。

😭其实说到版权问题我最有发言权,因为我亲身经历过,一开始我玩的抖音,差不多半年了吧,一直也没有粉丝,后来我看别人发电影挺好的,我也就跟风剪辑发布了一段时间。无意间我想起电视剧《征服》,我寻思发肯定会火🔥,结果是真的,我剪辑了征服发布,短短一晚上时间,粉丝蹭蹭的往上涨,两天时间粉丝涨到1.1万,第四天有人私信我,说我征服版权问题,要求我删除,一开始我也没当回事,我寻思电视剧既然都上映了,也就没问题了,谁想到,第五天,官方就警告我,全部给我删除了,还给我账号降权了,现在抖音发作品也不行了,哎。有些人就是坏,见不得别人好。

在以上的分享关于这个问题的解答都是个人的意见与建议,我希望我分享的这个问题的解答能够帮助到大家。

在这里同时也希望大家能够喜欢我的分享,大家如果有更好的关于这个问题的解答,还望分享评论出来共同讨论这话题。

我最后在这里,祝大家每天开开心心工作快快乐乐生活,健康生活每一天,家和万事兴,年年发大财,生意兴隆,谢谢


皮皮侦探剧场


影视版权这一块对影视领域创作者确实是个头疼的问题,好不容易选择个素材,费时费力的辛苦剪辑合成,一发布,不通过,这心情。

从法律上说影视只要拿来剪辑,没经过影视发行方的同意都是侵权的,不过对个人来讲不会引起原作者的注意,除非你从剪辑的作品中获得很大很大的收益。平台的智能机器人可不是吃素的,当你发布的视频是刚上映的,或者别的发布者视频一样,肯定会是版权不过审,另外标题中出现原电影名字也可能不过,这个你可以起看看新出的标题规则有介绍。

怎么来避免,我们的素材一般来自电影,各个平台别人发布的剪辑视频等等,素材拿过来后首先要去掉别人的水印,这个很多剪辑软件都有这功能,覆盖一下就行。另一个就是修改参数MD5,修改后审核通过的几率很高,具体怎么修改我也不太了解,去网上学习学习吧。还有一个就是修改视频的帧数,抖音上经常看到别人发布的60帧画面,那是真舒服。另外再尝试加点片头片尾。

新电影如果是电影院没下架的就别尝试,肯定不过。刚下架的应该可以截取一小段,做做修改还可以,另外国外电影剪辑比国内的好通过。




幸福来自生活


“5分钟带你看完电影XXX”、“爆笑解说XX电影”、“XX说电影”……据统计,网络上“电影解说”类自媒体账号有2000多个,遍布A站、B站、抖音、快手、优酷等网站,深受影迷欢迎。

一批自媒体博主们通过对影视剧素材的重组和诠释,吸引大批的粉丝,甚至进行商业化运作。

然而随着近些年全社会版权意识越来越强烈,这些博主网红、平台以往赖以生存的剪辑视频、截图的做法也面临侵权的风险。

早在2018年6月,迪士尼、又水整合、KKTV、得利、車库娱乐5家公司以涉嫌侵犯著作权集体起诉谷阿莫,涉案的包括《釜山行》、《疯狂动物城》和韩剧《W-两个世界》等共十三部影视作品。

在谷阿莫在台北跟五大公司开庭调解的时候,大陆地区“图解电影”第一案已经宣判。

以“十分钟品味一部好电影”为口号的一款在线图文电影解说软件,因使用了电视剧《三生三世十里桃花》里面的382张截图,陷入了著作权侵权纠纷。

近日,这起全国首例“图解电影”案由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原告优酷胜诉,获赔3万元。

“图解电影”案作为此类案件全国判决首例,该案审判结果明确表示了影视市场商业化开发和影视合理使用的边界,同时将会对图片或短视频解说影视剧行业造成重要的影响。

那么,从法律角度看如何认定将影视剧拆分成图片或短视频解说是否构成侵权呢?

不可否认的是,此类电影剪辑行为本身往往是有独创性的,因此,此类作品大多也可以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但是,独创性只是一种成果构成作品的条件之一,并非认定该成果是否为侵权作品的标准。

一、图解电影或短视频解说是否构成侵权?

判断被诉侵权行为是否属于适当引用的合理使用,一般要从如下几个因素考虑:

1、使用目的:

从使用者引用目的是否为介绍、评论作品或者说明问题来进行判断,是否超出以介绍、评论作品或者说明问题为目的适当引用必要性的限度。

是否以商业盈利为目的并非判定侵权或成立合理使用的标准。

从这个维度看,如果引用目的仅为介绍、评论作品或者说明问题,引用适当没有超出必要性的话,无论是否用于商业盈利,均不构成侵权。

如果引用的目的不是为介绍、评论作品或者说明问题,引用超出必要性的话,即使是非商业性用途,也涉嫌构成侵权。

2、内容比例:

合理引用的判断标准并非取决于引用比例。一般来讲,引用比例大的,涉嫌构成侵权的可能性较大;如果引用比例小的,需要结合其他方面再做判断。

引用比例小不意味着必然构成合理使用,其最终落脚点仍然是是否对作品的正常使用造成了实质不利影响,是否实质损害了该作品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内容比例大小仅为形式上的因素,法院在认定是否侵权时更注重实质性的影响,如是否引用了关键画面、主要情节。

至于侵权的具体表现形式可能多样化,比如原有作品的视频、截图、片段、素材、剧照,或者改变了表现形式(文字、漫画等),核心要看具体表达内容是否发生了实质性变化。

3、影响后果:

如果起到了实质性替代作用、实质性地再现作品的完整表达方式,影响了作品的正常使用,对作品的发行传播构成威胁,对著作权人的利益构成实质损害,一般会被认定为侵权。

特别是电影没有上映之前,对版权方造成的损害会更大些,对此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也会比较大。

二、相关问题的国家法律与政策导向

其实,早在2018年3月,广电总局就已经下发特急文件《进一步规范网络视听节目传播秩序》,明确要求:坚决禁止非法抓取、剪拼改编视听节目的行为。不得擅自对经典文艺作品、广播影视节目、网络原创视听节目作重新剪辑、重新配音、重配字幕,不得截取若干节目片段拼接成新节目播出。

2019年1月9日,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的官网上发布了《网络短视频平台管理规范》和《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进一步规范短视频传播秩序。

文中提到:网络短视频平台应当履行版权保护责任,不得未经授权自行剪切、改编电影、电视剧、网络电影、网络剧等各类广播电视视听作品。

因此,从国家法律和政策层面上看,对于未经版权授权、擅自剪拼改编影视剧的行为,国家一直是持否定的态度的,近几年还可能会是重点整治态势。

三、对于视频类自媒体来说,如何才能避免侵权?

自媒体应当加强版权意识、法律意识,使用视频素材前应尽可能取得版权方的相应授权,如果没有取得版权授权的,也应注意合理使用,而非为了吸引流量或商业目的肆意侵权。

2、与片方进行电影宣传发行合作

从商业角度讲,可以考虑与影视剧的宣传发行结合起来,例如可以考虑在项目宣传发行期与版权方合作,在取得版权授权后再制作发布相应的解说视频,获得一定的影片宣传经费也是可能的。

一般仅仅是出于宣传目的的“电影解说”,且引用比例适当,没有影响到原作品影片的正常上映播出的,大多数情况下,版权方都将不予追究。

引用目的是为介绍、评论作品或者说明问题,不超出必要的限度;

引用内容不得大比例,内容方面尽可能不要引用关键画面、主要情节,特别是不能基本表达展现整体故事。

4、关于影片项目的选择上,应予以慎重。

特别是对于热门影片、未在影院上映、刚上映的影片,如未取得版权授权,尽可能不要碰这些影片。

而对于影视公司已经正式放出的关于电影的各类宣传片和预告片,个人一般是可以用于剪辑再创作的,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尽量不要进行负面评价,以免侵犯名誉权或影响到影视公司的正当利益。

另外,从影视公司一方来讲,电影解说类也确实是对影视剧素材进行了再加工,具备一定的原创性,迎合了广大市场的需求,只要自媒体方不进行负面评价,不影响影视公司的商业利益,对于已经下线的电影、电视剧是完全可以考虑授权给此类自媒体的,既可以获取一定的商业收益,也会对影视剧有个再次宣传。

目前形势下,那种将电影的完整情节通过图片、短视频等方式传递给受众的“剧透型解说”,如果版权方追究,就会涉及到侵权赔偿,未来这种不规范的“影视解说”或许将在法律追责、平台严管下销声匿迹


斌锅撩电影


你好,我们是班车电影,刚刚开始弄得一个自媒体,在开始做影视领域之前,我们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版权问题也是重中之重,到目前为止仅有一次版权问题,下面我会介绍。

关于版权问题,我们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1.使用的每段素材都要控制时间

我们不管是在做盘点还是混剪,素材尽量都控制时间,比如,我们在学西瓜影视课程的时候,会了解到,盘点类视频,每段视频不超过整个视频的1/2,而且不少于3个片段,且要注明素材来源。而混剪类视频,要求会更严格一点,每段视频不超过20秒,不少于10个片段。解说类视频,由于是整部电影,所以官方并无要求,不过我们给自己的要求是,每段视频不超过15秒,每部影片解说不少于50个片段,这是我们给自己的要求,由于我们本身语速较快,所以给自己的要求会相对严格一点,这样肯定能够达到平台的要求。

2.加入配音和字幕

如果只是简单的把一整部电影或者电视剧的片段剪辑出来也是可以的,不过有可能会存在风险,如果加入自己的解说,以及对这部电影的理解,再配上字幕,这就叫做影视作品二次加工。是一定没问题的。

当你上传每个作品时,平台方会给出版权审核,如果涉及版权,会无法发布。我们在做《死亡笔记》时就遇到了这个问题,当时看到这部隐世许久的电影竟然没人做,觉得是个机会,但当我们做好上传后,平台回复版权问题无法上架。

我个人认为,所有平台对于版权侵权认定标准都相似,今日头条系就很严格,如果你是搬运来的,你会发现很难获得推广,所以,当你有个好作品,不妨先在头条首发,只要能过审,其他平台就都可以上了。


以上是我们在做视频时对于版权问题规避的方法,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班车电影


题主你好,我来谈谈我的看法。

第一个问题那就是电影电视剧本身版权的问题,一直令创作者头疼,明明花费好几个小时,甚至一天时间剪辑出来的影片,发布确碰到侵权,发布不了,很是令人烦闷。如何规避这个问题,那一般的像电影刚上映电影院,电视剧刚在网上平台发布,发这些视频剪辑,是很难过审的。

那如果是上映很久了,不知道这版权到底能不能发布,还是有个小技巧的。把你要剪辑的电影名,先到西瓜视频上面搜索,点筛选项,最新发布,从这里来看的话,如果有人在最近发布过该电影片段,那么恭喜你,这部电影是可以进行二次创作,进行发布的。原因也不用多说,因为别人已经发布了。那如果在最近时间段,从来没人发布过该电影片段,那么你就得斟酌一下,到底能不能在做该电影了。一般的,像充满暴力桥段、血腥十足、恐怖的电影,是比较难过审核的。头条用户是大众群体,发布这些,本身是会存在一定问题的。

第二个疑似侵权,那就说明这部电影本身是可以在平台上发布的,但因为你所剪辑的桥段跟别人吻合,桥段过多,那么系统会判定你的视频剪辑是抄袭别人的,别人二次创作了,是受原创保护的,这样你也发布不了。

那如何规避这个问题,就得看你自己的剪辑思路了。一般情况下,像剪辑过程中,多多加入自己的元素,是可以保证不会被侵权的。包括做字幕啊,加BGM啊,做解说,加自己的水印,改变帧速率,多多加入自己的东西,系统就很难判定侵权了。

以上是我个人观点,希望能给题主点建议吧。


小路播放厅


在自媒体时代,像电影解说类自媒体越来越多,并且深受大众欢迎,为大家带来了全新的娱乐方式,一定程度上也激发了社会创造力。但在鼓励创造、繁荣文学艺术和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之间还是要保持相对平衡。此类自媒体在利用他人作品进行创作的同时,也不能肆无忌惮踏入著作权人的领地。

  1. 首先,自媒体应当加强版权自律,对于热门影片的解读甚至是戏说,其实可以积极探索与版权方合作,在取得授权后制作发布相应的解说视频,实现双赢。

  2. 其次,在未取得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此类自媒体应当注意在制作相关解说视频时尽量避免大量引用影视剧内容、避免引用影视剧的核心、实质内容和关键情节,只有为了介绍、评论和说明目的和需要所作的适当引用,才属于合理使用,超出这一范围的引用即会存在侵权风险。

作为依附于主流影视生态系统而生存的衍生作品,混剪通过对母本的二次创作并借势粉丝传播而产生可观的流量,但这并非其正本清源的生存之道。“借”的救赎之道在于“还”,而“还”的奥义在于混剪短视频所创造的艺术价值与社会文化价值。混剪短视频突破著作权侵权困境的关键在于,通过其独树一帜的创意形式与独立的意义生产系统参与社会价值建构,这种转型趋向不仅有利于形构类型丰富的混剪创意空间,对建构良性循环、和谐共生的互联网视频生态亦大有裨益。


撩了个电影


1、从成因说起在互联网视频的草根创作尚未爆发的时代,出于著作权法规的压力,混剪短视频在传播时有严格限制,呈现出流通范围小、非商业化、作品匿名化三个特征。以早期的电视剧同人混剪视频为例,它以录像带或镭射光碟为载体,通过翻录的形式在粉丝圈同人展会内小规模流通,“一般来说,人们都必须从艺术家那里亲手获得视频,以此为前提的是消费者必须首先提供一盘空白的录像带以便翻录”,“有一些比较受欢迎的艺术家需要朋友帮助作为地区性的翻录中心,以便广泛传播他们的作品”。另外,由于技术上的局限,创作者无法在作品上留下个人标签,随着视频的流传,创作者的身份也会随之消失,即使发生侵权问题也无法追溯。在此情境中,混剪的著作权侵权问题隐而未发。

2、在我国法律框架之下,混剪创作原则上应取得著作权持有者的许可,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只要作品不传达歧视性信息或与不与原文本形成竞争关系即合法,如果它违反上述原则,法官可决定该视频是否足够搞笑以将其归为“戏仿”。由于现实中少有创作者能够获取原作品著作权持有者的许可,在大多数情况下,混剪的合法性亦被限定在合理使用原则之内。由于《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十二种合理使用情形之前提均不适用于商业,混剪因此与盈利无缘,其常见的适用范畴是《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中的 “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且作品“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寒冷晴天day


本文作者: 张玲玲, 杨吉 ,原文《混剪短视频著作权侵权困境与破解策略浅析》刊发于《中国发明与专利》2018年第12期。欢迎各位混剪大佬勘误,并提出宝贵意见。

0序言

作为一种以剪辑形式命名的视频类型,混剪短视频(常简化为“混剪”)在互联网上深受年轻人喜爱,但其风靡态势尚未引起国内主流学界关注,相关研究亦较为缺失。与其他互联网视频类型不同,著作权侵权是混剪的原生性问题,随着UGC(User Generated Content)内容产业的蓬勃发展,混剪成为互联网上一道引人注目的文化景观,隐身其后的著作权侵权问题就像达摩克里斯之剑,随时可能掣肘其未来创意空间的发展。在互联网语境中,著作权问题不再是简单的拥有权问题,而是一个充满复杂关系的网络,本文系统梳理混剪的源起、特征与发展路径,探讨混剪如何在不断变化的著作权保护与使用生态中实现转型,参与建构和谐共生的互联网视频创意体系。

1 什么是混剪?

1.1混剪的定义与特征

混剪短视频英文名称为“mushup video”(也称“video mash-up”),是一种基于剪辑功能的二次创作短视频类型,最早来自于著名的YouTube视频网站。维基百科将“mushup video”定义为“将多个预先存在的视频文本根据并不明显的关系(no discernible relation)组合成完整视频的类型。”[1]混剪短视频的流行与互联网的碎片式观看文化一脉相承,在表现形式上,它常常具有以下几个特征:首先,混剪短视频往往主题鲜明,创作者根据某个预设的主题组接镜头与素材;其次,混剪短视频结构比较简单,由具备并列或递进关系若干小段落构成;再次,混剪短视频具有独特的美学风格,例如极高的剪辑率、简洁的台词、动感的音乐、快速的转场;最后,混剪短视频往往具有高度建构性,创作者广泛挪用一个或多个不同的影视文本中的镜头,创建属于自己的作品。

从形式上看,混剪的创意思想并非无源之水,主要源自爱森斯坦的“杂耍蒙太奇”,其奥义在于使用离开现实的、脱离叙事情节的画面元素和组接方法,创造具有视觉冲击力和表意明确的电影文本,以此来表现作者的思想观念。[2]“杂耍”是一个特殊的时刻, 其间一切元素都是为了促使把导演打算传达给观众的思想灌输到他们的意识中,使观众进人引起这一思想的精神状况或心理状态中。[3]在传播效果上,混剪短视频往往并不注重讲述某个故事,而是更偏爱挑动观众的情感,致力于“在观众思想中不断产生割裂效果,使得观众在理性上失去平衡”[4]。

1.2混剪的生产与传播

混剪并不是互联网媒介的原生内容类型,早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混剪艺术就流行于电视剧粉丝圈。例如,电视剧《星际迷航》粉丝制作的同人视频将原素材的声音与图像进行创造性并置剪辑,或插入歌曲重置新的语境,甚至将完全不可能在同一个世界、时间和设定中的人物剪辑在一起讲述完全不同的故事,亨利·詹金斯称其为“起居室视频”,一种基于粉丝对影视作品的“共享的理解、共同的兴趣、集体的幻想”的社群艺术形态。[5]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短视频的传播媒介从最初的私人生活场景转移到作为“电子起居室”的互联网,混剪逐渐成为一道丰茂的互联网文化景观。在YouTube网站,混剪短视频创作呈现出多元形态,大致包含电影预告片混剪(movie trailer remixes)、同人混剪(vids)、戏仿混剪(YouTube Poop, YTP)、人物反应类混剪(Wishfie Reaction Videos)和超级剪辑(Supercuts)等子类型。相比较而言,国内混剪短视频有较强的业余化属性与粉丝创作色彩,美学风格更接近于日本ACG(Animation Comic Game)传统,最常见主题为明星混剪、电影混剪和游戏混剪,鬼畜也常被认为是混剪的特殊类型。视频网站爱奇艺、新片场、哔哩哔哩等均有混剪相关专栏,较有名气的自媒体账户有“混剪队长”(电影混剪)、“混剪晓佳”(游戏混剪)等。从播放量来看,混剪也不乏现象级短视频,例如“混剪队长”所创作的六分钟《2015年度华语电影混剪》曾在网上爆红,获得了近七万次转发量。纵观国内现状,混剪短视频整体创意水平并不高,创作者之间相互模仿,类型较为同质化,且缺乏具有鲜明作者风格的作品以及多元化创意空间。

著作权侵权问题是混剪的“原罪”。在互联网视频的草根创作尚未爆发的时代,出于著作权法规的压力,混剪短视频在传播时有严格限制,呈现出流通范围小、非商业化、作品匿名化三个特征。以早期的电视剧同人混剪视频为例,它以录像带或镭射光碟为载体,通过翻录的形式在粉丝圈同人展会内小规模流通,“一般来说,人们都必须从艺术家那里亲手获得视频,以此为前提的是消费者必须首先提供一盘空白的录像带以便翻录”,“有一些比较受欢迎的艺术家需要朋友帮助作为地区性的翻录中心,以便广泛传播他们的作品”,亨利·詹金斯认为,这一艺术形式与它源头的商业文化形成了鲜明对照,因为它拒绝从中牟利,并希望与其他看中这种艺术形式的人共享。[6]另外,由于技术上的局限,创作者无法在作品上留下个人标签,随着视频的流传,创作者的身份也会随之消失,即使发生侵权问题也无法追溯。在此情境中,混剪的著作权侵权问题隐而未发。

随着互联网视频分享网站的出现,著作权侵权问题逐渐浮出水面。在新媒体技术推动之下,UGC内容产业与粉丝经济开始勃兴,混剪的生存环境与往昔大不相同:剪辑软件的普及允许众多非专业人士制作短视频并上传分享,商业化的UGC视频产业链使播放转发流量迅速变现,自媒体账户给短视频贴上鲜明的作者标签。在现实情境中,大量基于二次创意的作品并未取得原作品著作权持有者许可,动则数以百万计的播放量与转发量将侵权问题显性化。例如,风靡一时的“X分钟带你看X电影”饱受侵权诟病,知名自媒体账户“谷阿莫”因此长期身陷侵权纠纷。在互联网视频内容生态体系中,二次创意类视频长期游走于法律灰色地带,如果无法厘清混剪的著作权使用规则问题,创作者将深陷法律诉讼、视频下架、创意萎靡的困境。

2.2合理使用原则内的混剪短视频

根据《美国著作权法》第17条第101款,混剪被界定为基于一个或多个已有作品的衍生作品(derivative works)。[7]衍生作品受合理使用原则(fair use doctrine)保护,该原则允许有限使用受著作权保护材料而不必获得著作权持有者的许可。在英国,根据2014年10月生效的欧盟法(EU law),创作者可在不经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在网络视频中使用“有限数量”的版权材料用于“仿拟、漫画或仿制品”,只要作品不传达歧视性信息或与不与原文本形成竞争关系即合法,如果它违反上述原则,法官可决定该视频是否足够搞笑以将其归为“戏仿”(parody)。[8]有趣的是,这项利好对YouTube网站是无效的,著名混剪视频账户“磁带男孩”(cassetteboy)的作品在英国合法,但却常因版权问题被YouTube下架。在我国法律框架之下,混剪创作原则上应取得著作权持有者的许可,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9]由于现实中少有创作者能够获取原作品著作权持有者的许可,在大多数情况下,混剪的合法性亦被限定在合理使用原则之内。由于《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十二种合理使用情形之前提均不适用于商业,混剪因此与盈利无缘,其常见的适用范畴是《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中的 “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且作品“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10]

在既定的法律框架内,混剪成为一种带着镣铐起舞的创意形式,其边界往往被合理使用原则所形构。美国学者指出,合理使用原则是灵活有弹性的,法官根据“理性原则”(rule of reason)来判定未经允许使用受著作权保护的材料是否属于合理使用,所有的事实和情境均被用来衡量该作品是否产生足够大的社会或文化效益,以抵消其使用著作权的成本。基于“理性原则”的考量,混剪的合法性常常涉及两个关键问题:1.未经许可的使用具备和原材料完全不同的主旨(a different purpose),还是仅仅重复原材料的意图与价值?2. 在考量原作品的内核与用途之后,被抽取的材料类型与数量是否合适?[11]这意味着混剪的原创性、社会文化价值及其与原作品之间的良性关系成为判定其属于合理使用的重要因素。纵观世界互联网价值理念趋向,混剪的生存环境与创意空间将在平衡精神之下发生重构。

2.3平衡精神之下的混剪生存空间

从一味重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到寻找创意分享与著作权保护之间平衡,这种微妙的转变从侧面反映互联网技术发展对于既定社会规则的冲击,在这个过程中,原创性的概念发生了改变。正如Paul J. Booth 所指出的,在现今的混合式文化之下,原创性更多地来源于使用(to use)的能力,而非创造(to create)的能力。[12]与之相呼应的是,互联网视频平台运营方试图在鼓励二次创意与原作品著作权保护两端达到某种平衡。例如,YouTube网站使用智能化的视频识别工具处理侵权问题,系统以著作权持有者提供的视频作为母本,将创作者上传的副本与母本进行匹配度比对,如果副本所使用的素材被系统判定为与母本匹配,对于副本的处理权限则被提交给著作权持有者,由著作权持有者来决定该的副本命运。[13]有趣的是,大部分的著作权持有者并没有选择禁止副本流通,反而允许其发行,这样他们可以从视频广告和链接营销中获利,如果选择禁止,那么他们将失去新的观众、新的流量与利润来源。著作权持有者有时也会主动寻求与混剪创作者的友好合作。例如,澳大利亚创作者Nick Bertke(Youtube账户“Pogo”)擅长混剪迪士尼动画音乐作品,迪士尼公司发现后,邀请他使用一系列新的迪士尼电影进行创作,其中就包含《飞屋环游记》(“Up”)[14]。无独有偶,一位以色列粉丝(Youtube账户“Radiohead”)混剪了一首非授权的乐队歌曲“Paranoid Android”[15],随后该乐队在自己的网页上推广了该视频。随着利益方与草根创作者之间的博弈与协商、著作权使用规则的调适,文化资源的谋和与共享逐渐成为主流。在现实情境中,一些美国电影公司开始逐渐调整版权开发战略,以适应层出不穷的互联网混剪艺术浪潮;而在国内,规模化混剪短视频内容生产尚未崭露头角,但随着个体创作者在网络空间中积累可观的粉丝量,掌握话语权的混剪短视频行业也将在复杂的博弈关系中面临价值转型。

3混剪的转型

3.1政策驱动之下的转型契机

主导国内混剪短视频转型的动力首先来自于政府的强力规制,这是助力混剪突破著作权侵权困境的契机。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于2018年3月16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视听节目传播秩序的通知》指出,“坚决禁止非法抓取、剪拼改编视听节目的行为”,“不给存在导向问题、版权问题、内容问题的剪拼改编视听节目提供传播渠道。” [16]《通知》的精神实质并非如坊间揣测的“禁止改编视听节目”,而是规范市场乱象并鼓励和支持合法合规的创新,政策规制信号有利于建立优胜劣汰的短视频内容生产与传播生态体系,从更为广泛意义上推动混剪短视频拓展创意空间,发挥其应有的社会价值。

混剪创意的核心在于“混”字,将何素材以何方式“混”在一起,创造何种艺术效果,传递何种价值观念,创作者的意图在其中占据主导地位,这决定着混剪在互联网语境中具有极其鲜明的作者色彩。要制作出兼具艺术价值、思想价值与社会价值的混剪短视频,创作者需要完成从“粉丝”到“作者”的角色转变,树立以作者为中心的创作思想,在不断变化的著作权使用规则中重新拓展混剪艺术的边界,创作出更具独创性的优质作品。这也意味着创作者需要突破目前常见的以单一影视作品为母本的低层次创作,超越以粉丝圈为核心的符号系统,在更为广阔的主流文化体系内进行内容制作。

3.2国内混剪创意空间重构路径

基于以上,本文在具体实践层面提出三条转型路径:

3.2.1非盈利是基本前提

混剪是一种“借”的艺术,是互联网视频生态系统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创作者必须在不妨害母本著作权的前提下进行二次创作。在国内现有的著作权制度之下,未经著作权持有者许可的二次创意普遍存在,这意味着混剪必须在合理使用原则之下寻求生存空间,非盈利是其制作与传播的基本前提。在实际操作中,创作者需把握素材使用的数量与比例、注明素材出处、不得依靠短视频制作与传播获取收益。另外,创作者需尊重《著作权法》保护原创的精神,尊重原作品的创作主旨与文化内涵,不得随意篡改原意、娱乐至死。

3.2.2专业化是主导方向

专业化意味着混剪短视频将告别低水平的镜头拼接、低层次的粉丝创作,在专业级视听品质与多元创作手段之下提升创意空间。专业化既有利于推动混剪朝向职业化或半职业化发展,也有利于创作者赢得与著作权持有者的对话空间,以意义互文、流量共赢、利益共享的方式对影视IP进行二次创意开发;另外,专业化可进一步倒推影视公司与著作权持有者转变观念、创新版权开发模式,建构多赢的影视内容生态。

3.2.3多元化价值表达是根本路径

混剪是互联网视频创意类型中最具活力的一种类型,随着互联网虚拟空间向现实空间的延伸,混剪将作为情感传播与群体动员的视觉媒介参与社会价值秩序建构,多元价值表达将成为混剪发挥社会效益的根本路径。在从小众走向大众、从亚文化圈层向公共空间拓展的过程中,混剪创作者需增强社会责任感,在价值表达方面进行自我审查,不能为追求播放量和转发量而牺牲作品的思想价值,力求创作出经得起观众审视与时代检验,且具有社会影响力的精品。

4.结语

作为依附于主流影视生态系统而生存的衍生作品,混剪通过对母本的二次创作并借势粉丝传播而产生可观的流量,但这并非其正本清源的生存之道。“借”的救赎之道在于“还”,而“还”的奥义在于混剪短视频所创造的艺术价值与社会文化价值。混剪短视频突破著作权侵权困境的关键在于,通过其独树一帜的创意形式与独立的意义生产系统参与社会价值建构,这种转型趋向不仅有利于形构类型丰富的混剪创意空间,对建构良性循环、和谐共生的互联网视频生态亦大有裨益。


东易说电影


自媒体应当加强版权意识、法律意识,使用视频素材前应尽可能取得版权方的相应授权,如果没有取得版权授权的,也应注意合理使用,而非为了吸引流量或商业目的肆意侵权。

2、与片方进行电影宣传发行合作

从商业角度讲,可以考虑与影视剧的宣传发行结合起来,例如可以考虑在项目宣传发行期与版权方合作,在取得版权授权后再制作发布相应的解说视频,获得一定的影片宣传经费也是可能的。

一般仅仅是出于宣传目的的“电影解说”,且引用比例适当,没有影响到原作品影片的正常上映播出的,大多数情况下,版权方都将不予追究。

引用目的是为介绍、评论作品或者说明问题,不超出必要的限度;

引用内容不得大比例,内容方面尽可能不要引用关键画面、主要情节,特别是不能基本表达展现整体故事。

4、关于影片项目的选择上,应予以慎重。

特别是对于热门影片、未在影院上映、刚上映的影片,如未取得版权授权,尽可能不要碰这些影片。

而对于影视公司已经正式放出的关于电影的各类宣传片和预告片,个人一般是可以用于剪辑再创作的,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尽量不要进行负面评价,以免侵犯名誉权或影响到影视公司的正当利益。

另外,从影视公司一方来讲,电影解说类也确实是对影视剧素材进行了再加工,具备一定的原创性,迎合了广大市场的需求,只要自媒体方不进行负面评价,不影响影视公司的商业利益,对于已经下线的电影、电视剧是完全可以考虑授权给此类自媒体的,既可以获取一定的商业收益,也会对影视剧有个再次宣传。

目前形势下,那种将电影的完整情节通过图片、短视频等方式传递给受众的“剧透型解说”,如果版权方追究,就会涉及到侵权赔偿,未来这种不规范的“影视解说”或许将在法律追责、平台严管下销声匿迹。


周周有剧


电影剪辑行为本身往往是有独创性的,因此,此类作品大多也可以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但是,独创性只是一种成果构成作品的条件之一,并非认定该成果是否为侵权作品的标准。如果引用目的仅为介绍、评论作品或者说明问题,引用适当没有超出必要性的话,无论是否用于商业盈利,均不构成侵权。如果引用的目的不是为介绍、评论作品或者说明问题,引用超出必要性的话,即使是非商业性用途,也涉嫌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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