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3 保定老人申诉30年终获清白:20多万财物被检察院扣押

保定市莲池区七旬老人杨鹏祥、李锦慧夫妻,在1989年被牵扯进一桩刑事案件,但是在没有涉及到任何财产罚没的情况下,保定市原南市区检察院扣押了他家的存折和现金共计近25万元,还包括87瓶酒、2台冰箱、1台彩电、95斤全国粮票等财物。为此,杨鹏祥夫妻多次去检察院追讨。

时封君(微信ID:shidaifengmian)了解到,1989年,杨鹏祥因涉嫌包庇其妻子李锦慧贪污罪,被保定原南市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检方鉴于杨鹏祥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态度较好,1991年以包庇罪免予起诉。

保定老人申诉30年终获清白:20多万财物被检察院扣押

据悉,1991年3月15日,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检察院认定杨鹏祥掩盖其妻子李锦慧贪污罪的行为构成包庇罪,并下达了免予起诉书(保南经免字第3号),明确写道:“在本院对其妻李锦慧进行拘传时,李将四万元交给被告杨鹏祥,其中二万五千元是李锦慧贪污的公款。杨鹏祥把此款交到所在公司孟建国处,达到了隐匿赃款的目的。”于是,将这四万元视为李锦慧贪污的“赃款”予以收缴。

1993年,原南市区人民法院以李锦慧犯偷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保定南市区人民法院(1993)南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显示,法院查明,保定地区城乡建筑安装公司违反税收法规,采用隐瞒收入等手段偷漏税。李锦慧身为经理,指使财会人员分解利润,隐瞒收入,负有直接责任的偷税额为190980.07元,构成偷税罪。

但是,上述判决书中并没有判处收缴财产或处罚金,也未提“贪污罪”罪名。

1993年收到李锦慧的判决书后,杨鹏祥就开始了多年的申诉历程。申诉内容包括两项:一是澄清夫妻俩无罪,二是讨要检察院所扣押财物。

2019年,杨鹏祥夫妇收到了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编号为保莲检控刑申复决[2019]2号的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该决定书显示,原免予起诉书认定的杨鹏祥的包庇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撤销保定市原南市区人民检察院保南经免字(1991)字第3号免予起诉书。

保定老人申诉30年终获清白:20多万财物被检察院扣押

杨鹏祥收到保定市莲池区检察院做出的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由此可见,法院对李锦慧并没有判处贪污罪,且并没有判处收缴财产。本案中申诉人杨鹏祥构成包庇罪应以李锦慧的贪污成立为前提,‘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包庇罪是下游犯罪,既然上游犯罪不存在,何以认定杨鹏祥以隐匿赃款为目的而构成包庇罪?”李锦慧、杨鹏祥的代理律师王学强接受媒体采访时说。

时封君了解到,今年74岁的杨鹏祥因涉嫌包庇罪,曾被关押在满城县看守所近半年(1989年2月3日至同年7月6日),案发前他是保定市审计局干部,因此被免去行政职务,毁掉了政治前途。

如今,申诉30年,杨鹏祥终于获得了清白,但是被检察院扣押的近25万元的存款至今未有着落。

“法院没有判处收缴财产和罚金,检察院应当将扣押财物及时归还。但对我的合法要求,办案人员总是找借口拒不归还。”杨鹏祥表示,经多次讨要,直到1996年9月,南市区检察院一名工作人员通过其表弟找到他做协调工作,同时归还了一张9000元存单和一台彩电、两台冰箱。

2009年1月9日,杨鹏祥夫妇找到南市区检察院检察长,对方让他们找该院纪检组长具体办理。半年后,纪检组长告知他们,扣押财物在检察院财务账上找不到记载,也找不到下落,归还问题无法解决。

杨鹏祥回忆,2013年左右,南市区检察院工作人员称可以返还3万元,但需要签订息诉协议书,他拒绝了;2015年,南市区检察院工作人员又来电话说,已通过财政局申请了11万元,但依然需要签订息诉协议书。“扣押财物仅现金和存款就有25万元,现在只返还11万元,还叫我息诉,我肯定不能签。”杨鹏祥说。

时封君了解到,就个人财产权被侵害一事,2017年7月31日,李锦慧、杨鹏祥向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国家赔偿。

2017年8月7日,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向李锦慧送达《审查刑事赔偿申请通知书》:“你提出的赔偿申请已过法定时效,丧失了请求赔偿权。”

2017年9月4日,李锦慧、杨鹏祥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复议。2018年1月19日,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做出保莲检赔决2018(1)号刑事赔偿决定书,决定因侵犯个人财产权应赔偿李锦慧赔偿金共计64390.17元,对其他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李锦慧、杨鹏祥不服,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保定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4月2日作出冀保检控申赔复决(2018)1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变更赔偿金额,莲池区人民检察院赔偿李锦慧侵犯财产权赔偿金各项合计102836.1元,对其他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2018年7月20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做出(2018)冀06委赔12号赔偿决定书,维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的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

据悉,杨鹏祥夫妻对莲池区人民检察院、保定市人民检察院、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做出的赔偿决定不服,并于2019年9月河北省高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请河北高院对保定市人民法院赔偿决定的错误进行监督,河北省高院受理并立案。

12月12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书作出决定,高院赔偿委员会审查认为,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2018)冀06委赔12号国家赔偿决定,认定事实不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决定指令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重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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