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7 在我國青春損失費法律上支持嗎,起訴離婚要多久時間受理?

月下0鬱金香


青春損失費,不是一個法律概念,是民間的說法。只是因為這個詞屢屢見諸報端,才使得法律界不得不面對,不得不將其用法律語言和概念進行定義,以便處理於此有關的糾紛。

青春損失費,通常指男方或女方(通常是女方)因為戀愛後的分手或婚姻的解除,而向對方主張的補償費用,主張一方覺得自己在這段關係中付出太多,犧牲太多,需要用金錢的形式進行補償。

法律上沒有這個詞彙,但是,鑑於這個詞的性質,和精神損害賠償類似,所以,在處理此類糾紛時,實踐中參照精神損害賠償的相關規定。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基於這樣的規定,在婚姻狀態下,配偶一方的"青春損失費"的主張就有了法律依據。當然,是否能夠獲得法律支持,那還要看個案的情況,並非只要主張就能得到。

而在非婚姻狀態下,即同居或戀愛關係中,無法依據上述《婚姻法》的規定來主張權利,那麼,一方可以參照《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定,要求對方承擔起侵權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對於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情形進行了規定,主張權利的一方需要提供相關證據,只有在其遭受了該解釋規定的損害時,才能獲得經濟上的賠償。另外,精神損害賠償的形式並非都是金錢補償,諸如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停止侵害等,都為賠償的形式。畢竟精神損害難以用金錢衡量,採取此類非經濟手段進行糾錯,也是必要的。上述最高院的司法解釋中,對精神損害賠償的數額確定,也有規定。詳見第十條。

總之,青春損失費雖非法律用語,但是,如果真正發生了需要補償的精神損害,那麼,可以參照精神損害賠償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離婚案件初審立案時,只要原告提交的資料符合法律規定,法律出具立案通知書,就視為已經立案受理。原告按照規定及時繳納訴訟費,那麼案件就是被立案受理,只要等待法院排期開庭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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