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22 注意了!財政部:中國居民境外收入要納稅

財政部網站1月22日消息,財政部近日發佈關於境外所得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居民個人取得來源於境外的所得或者實際已經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未按本公告規定申報繳納、扣繳境外所得個人所得稅以及報送資料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和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處理,並按規定納入個人納稅信用管理。

注意了!財政部:中國居民境外收入要納稅

居民個人取得來源於境外的所得或者實際已經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

公告中規定,居民個人應當依照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按照以下方法計算當期境內和境外所得應納稅額:

(一)居民個人來源於中國境外的綜合所得,應當與境內綜合所得合併計算應納稅額;

(二)居民個人來源於中國境外的經營所得,應當與境內經營所得合併計算應納稅額。居民個人來源於境外的經營所得,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計算的虧損,不得抵減其境內或他國(地區)的應納稅所得額,但可以用來源於同一國家(地區)以後年度的經營所得按中國稅法規定彌補;

(三)居民個人來源於中國境外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以下稱其他分類所得),不與境內所得合併,應當分別單獨計算應納稅額。

該公告明確,下列八種情況所得,為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

(一)因任職、受僱、履約等在中國境外提供勞務取得的所得;

(二)中國境外企業以及其他組織支付且負擔的稿酬所得;

(三)許可各種特許權在中國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四)在中國境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而取得的與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所得;

(五)從中國境外企業、其他組織以及非居民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六)將財產出租給承租人在中國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七)轉讓中國境外的不動產、轉讓對中國境外企業以及其他組織投資形成的股票、股權以及其他權益性資產(以下稱權益性資產)或者在中國境外轉讓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但轉讓對中國境外企業以及其他組織投資形成的權益性資產,該權益性資產被轉讓前三年(連續36個公曆月份)內的任一時間,被投資企業或其他組織的資產公允價值50%以上直接或間接來自位於中國境內的不動產的,取得的所得為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

(八)中國境外企業、其他組織以及非居民個人支付且負擔的偶然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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