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身份證被他人冒用登記為股東,應當如何維權?

在當今徵信體系日趨完善、各種不良信用記錄會造成種種限制的環境下,身份證原件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身份證不慎遺失、出借給他人或者交給不靠譜的人保管,都可能引來諸多麻煩,莫名“喜當股東”便是其中一項,近日團隊即接受了一名受害者的委託,幫助其就因身份證遺失被冒名登記為股東進行維權。我們先來看被冒名登記為股東會有哪些潛在的風險:

1.被冒名登記為股東的法律風險

1.1被要求承擔公司債務

雖說公司具有獨立人格,股東以對公司的出資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公司的債權人通常只能起訴公司,但在某些情況下,股東仍有可能被債權人起訴要求承擔公司的債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三條的規定,被冒名登記的股東不僅可能被公司債權人要求承擔登記在其名下的出資額的補充賠償責任,甚至可能被要求承擔登記在其他股東名下的出資額的連帶賠償責任。即,冒名登記公司的註冊資本有多大,被冒名登記的“股東”的賠償責任就有多大;而當下認繳制下公司動輒千萬級的註冊資本,該風險足以讓多數人傾家蕩產!

(法條鏈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三條: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範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股東在公司設立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依照本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訴訟的原告,請求公司的發起人與被告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的發起人承擔責任後,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

1.2個人信用記錄嚴重受損,多種權利受限

被冒名股東一旦被判決必須承擔公司債務,而又無力承擔的話,面臨的後果之一是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無法購房、旅遊、乘坐飛機或者高鐵等(詳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同時,冒名公司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或者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被冒名股東如果想要創業,將會受到極大的限制。

(法條鏈接:《企業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企業登記機關不予核准登記: (五)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經理,並對該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六)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對該企業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七)個人負債數額較大,到期未清償的;)

1.3刑事責任

如果被冒名股東被登記為法定代表人,而冒名公司從事了犯罪行為,則被冒名股東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此次本團隊承辦的案件亦涉及類似情形:委託人被冒名登記為股東、執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冒名公司已因涉嫌購買假髮票被稅務機關列為異常經營對象。若購買假髮票數額足以被追究刑事責任(參照《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規定,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十萬元以上的,應予定罪),則被冒名股東將面臨更多麻煩。

此外,熱播反貪劇《人民的名義》中,反貪局局長侯亮平被冒用身份登記為蔡成功投資設立的一家煤炭公司股東,其後成為蔡成功舉報侯亮平犯貪汙罪的關鍵線索的情節,亦提醒具有特殊身份和地位的人員尤其需要注意防範特定風險。

2.被冒名登記股東的法律救濟

單就法律規定而言,被冒名登記股東擁有多種法律救濟途徑,然而司法實踐中,維權卻並非易事。

2.1法律規定的救濟途徑

2.1.1通過行政訴訟,要求工商登記機關撤銷登記

被冒名股東可依據下述法律規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工商登記機關撤銷公司登記。

《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條規定, 違反本法規定,虛報註冊資本、提交虛假材料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對提交虛假材料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的公司,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九條規定,提交虛假材料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公司登記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規定,因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導致登記錯誤的,登記機關可以在訴訟中依法予以更正。……登記機關拒不更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判決撤銷登記行為、確認登記行為違法或者判決登記機關履行更正職責。

公司法定代表人、股東等以申請材料不是其本人簽字或者蓋章為由,請求確認登記行為違法或者撤銷登記行為的,人民法院原則上應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處理。

2.1.2通過民事訴訟,訴請法院確認其不具備股東資格

被冒名股東並無設立公司、成為股東的意思表示,沒有簽署相關的設立文件,更沒有實際繳付出資,可以設立公司非其真實意思表示為由訴請法院判決否定其股東身份。相關法律依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八條規定,冒用他人名義出資並將該他人作為股東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冒名登記行為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2005年上海法院民商事審判問答(之五)於公司訴訟案件若干受理問題的解答》提及,經登記的公司股東以其身份被冒用為由請求法院確認其非公司股東,該請求雖然涉及法律事實的確認,但該事實的確認與股東權利與義務直接相關,該起訴符合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應予受理,並根據依法查明的事實,區分不同情況進行處理: 1.有確切證據證明經登記的公司股東系被他人冒用或盜用身份進行公司登記的,且其從未具有設立公司和成為公司股東的意思表示,法院應當判決確認該被冒用或盜用身份的股東不是公司股東,而以實際出資人為股東。

2.1.3通過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決冒名者承擔侵害其姓名權的侵權責任

冒名者擅自冒用他人身份,使用他人姓名,被冒名者要求其停止對被冒名者姓名權的侵犯,排除妨礙,賠禮道歉。

2.1.4在被債權人起訴時提出抗辯

被冒名股東可以在債權人要求其承擔公司債務時,依據下述規定對抗債權人的訴訟請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八條規定,……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未履行出資義務為由,請求被冒名登記為股東的承擔補足出資責任或者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部分的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2司法實踐中的維權現狀

司法實踐中,無論通過何種途徑維權,都頗有難度,且呈現出一定的地域特點。

2.2.1行政訴訟

根據對相關裁判文書的檢索,上海地區的法院未曾作出過撤銷工商登記的行政判決,相關案由的案例亦幾乎沒有,在上海某區法院實際立案時,立案庭答覆稱,行政庭此前已做過會商,不受理該類案件,當事人應當提起確權之訴。北京地區的法院曾在2015年作出幾起撤銷工商登記的行政判決,但自2016年後,相關案由的案例均以撤訴結案。深圳地區的法院則呈現出更開放的狀態,2017年仍有直接作出撤銷工商登記之行政判決的案例。

上海法院對此類行政判決如此謹慎,一方面應當是不願意主動承擔確認註冊文件無效的責任,因為一旦確認錯誤,撤銷了公司登記,將致使公司債權人的利益無法得到保護;另一方面,作為被冒名股東的行政救濟措施,確實也存在成為某些人惡意逃避債務工具的可能性。

2.2.2股東資格確認之訴

被冒名股東需要承擔較高的舉證責任,僅僅證明相關公司設立文件中的簽字系由他人仿冒還遠遠不夠,因公司設立時並不需要投資人親自到場,通常都由代理公司辦理設立登記手續,申請文件上的簽字由他人代簽的情況亦不在少數,故工商登記材料上非本人簽字並不足以證明其身份被冒用。上海地區的法院曾作出一例原告勝訴的判決,情況亦極其特殊:被冒用者和冒用者系親屬關係,冒用者承認其冒用行為,且事發之時被冒用者仍是在校學生。

2.2.3姓名權被侵害之訴

一方面,即便法院最後確認註冊文件上簽名全部虛假,工商部門很可能提出註冊文件上簽名虛假並不等同於註冊文件無效,拒絕被冒名者的撤銷申請,最終被冒名者仍難以達到撤銷股東身份的目的。

另一方面,因無法聯繫到冒名公司的任何責任人,到底被何人冒用無從查找,此次本團隊代理的案件即是如此,被冒名者本人被登記為法定代表人,找不到任何冒名公司的人員。

其三,上海亦有案例以代理註冊公司的工作人員為被告,訴其接受委託時未核實委託人身份,導致原告身份被冒用註冊公司,侵害了原告姓名權。但法院認為,被告方作為公司註冊的代辦方在接受委託時應負的是一般審查義務,在投資人提供了身份證且委託辦理事務合法的情況下,要求被告方進一步審核身份過於苛刻。被告方已盡到了合理審查義務,即使原告身份被冒用的事實成立,被告方亦無法知曉,其不構成姓名權侵權責任。

2.2.4被債權人起訴時提出抗辯

被債權人起訴時方提出抗辯的,可能讓法官質疑被冒名者未及時採取積極的應對措施,進而懷疑其陳述的真實性;同時,法院也可能判決被冒名者先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然後再由被冒名者向冒名者追償。

3.應對和思考

3.1保管好證件,如有遺失,及時辦理相關手續

身份證原件不能隨意出借,如不得已需交由其他人保管,應當確保其值得信任;一旦不慎遺失,應當及時補辦並保留相關憑證。

3.2決不在空白文檔上簽字

在空白文檔上簽字的風險很高,可能被人事後打印上需要簽名者承擔各種責任的條款;萬一由此造成相關公司設立文件上的簽字確屬被冒名者所籤,則被冒名者將幾無勝算。

3.3關注相關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如有異常,及時處理

關注如企查查、天眼查、啟信寶等網站,留意相關信息,如發現自己的身份被冒用,及時處理。未及時處理的,可能需要承擔及其不利的後果: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公司登記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上海法院民商事審判問答(之五)《關於公司訴訟案件若干受理問題的解答》均規定,如有證據證明被冒名股東被冒用、盜用身份,事後明知但不作反對錶示,法院應當駁回被冒名股東請求確認其不是公司股東的訴請。

3.4一點思考

我們知道,銀行開戶需要嚴格核實本人身份,非本人到場無法開立銀行賬戶,而標準相對寬鬆的申請額度僅為幾千元的信用卡,亦需進行標準較高的身份審核手續。相反,“額度”過千萬的公司卻僅憑一張身份證原件即可註冊,是否過於草率?建議相關權力機關考察實踐中此類糾紛的特點,據此規定相應標準,譬如註冊資本在某一數額之上的公司,工商登記機關或者代辦公司應當履行相對較高的身份核驗義務,否則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以避免無辜被冒名者承擔過重的補充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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