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6 元朝财政体系的演变轨迹,地区差异下的因地制宜

导语:元朝是中原历史上第一个由少数民族建立的大一统的国家,是中原民族融合中的一个重要进程。虽说这个帝国横跨亚欧大陆,是古世界历史上的一个庞然大物,但是"兴胜衰亡"是自然之理,封建帝国下强如元朝也逃脱不了这种命运。不过俗话说"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

元朝的灭亡也不是一天,两天造成的,是方方面面的影响因素共同造就。

下面就以元朝财政体系财政制度为例来探究。元朝的财政制度改革具有两面性,第一元朝统治者在入主中原建立元帝国的过程中,积极吸收甚至基本沿袭金朝和南宋的财政制度,与其草原帝国时代的贡役制嫁接,融会贯通为具有自身特色的财玫制度。这是一种因地制宜与因时制宜的历史演变过程。但是在另一方面元朝其他财政制度环节也存在制度化与非制度化的矛盾统一。如俸禄制度,一方面元朝坚定圯推行正规化俸禄制度,另一方面这一制度又不断受到非制度化的食邑制残余的侵蚀。也恰恰是因为这种原因,一直冲击着元朝财政制度的正规化和科学性的主要原因,最终使得内部矛盾越发激化。

一、元朝初期南北税制的差异

1、北方地区

元朝税制,由于北方与南方纳入版图先后而有显著差异,也正是如此体现出因时制宜的特点。有关元代的史书记载:"元之取民,大率以唐为法。其取于内郡者,曰丁税,曰地税,此做唐之租庸调也。取于江南者,曰秋税,曰夏税,此做唐之两税也"。从中可以看出及时作为一个马背上的民族元朝早在蒙古时期就有着属于自己特有的税收制度。入主中原后,元朝谋臣耶律楚材提议,应尽快恢复中原地区的农业,税收制度,通过是这些制度化,来稳定元朝的根基。元太宗虽出身草原,到深知其理,便在中原改革税制,中原一带按照宋朝时期税制。在太宗三年正月,"定诸路课税,酒课验实息十取一,杂税三十取一"。是年十一月,在金朝旧地开始推行正规化的新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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忽必烈画像

元朝财政制度原来还是沿袭蒙古时期的税收制度,因为游牧原因,忽必烈推行税收制度的正制度虽然存在,但并没有正规化。到了建立元朝之后,忽必烈便开始按照当时的行省划分,按照郡县为基础建立税收制度,扩大税收范围。元朝在北方最早的税收形式是以人丁为单位征收的税粮,这也是元朝北方最典型的税收形式。以人丁进行收税人们称之为丁粮,丁粮的缴纳需要人们定期以粮食进行缴纳,由于缴纳税粮当时在每个郡县都只有一个固定的地方,所以百姓缴纳税粮十分不便。为便于百姓就近缴税,忽必烈又进行改革。中统二年,确立了税粮的运输新办法为"远仓之粮,命止于沿河近仓输纳,每石带收脚钱中统钞三钱,或民户赴河仓输纳者,每石折输轻赍中统钞七钱"节省劳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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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疆域以及区划图

后来到了至元十七年,元世祖再度进行改革,则此改革的内容是让户部制定税粮条例,分户类确定各自税额。同时为平衡负担,在税粮运输问題上,规定屯田户的钱粮,按照就近缴纳。以兖州为例,至元二十三年,世祖"立尚珍署,领屯田四百五十六户,收子粒赴济州官仓输纳,余粮粜卖,所入钞纳于光禄寺"。此外,元朝还对特殊地区的税粮征收采取变通措施。如南阳,在宋朝时是蛮荒之地,土地尚未开垦,百姓连生计都难以解决,却要年年赋税,苦不勘言,针对于此则在税收上折减,使得南阳百姓生活情况得以好转。元宪宗时期,北方还存在包银制。当时商品经济尚在恢复,货币关系并不发达,所以如果全部征银,会变成苛刻赋税,引起民怨。

2、南方地区税制的实验

元朝平了南宋后,沿袭南宋两税法税制两税法最开始施行于南宋统治区德江南一带,元世祖平宋之后,对于江浙一带富庶之地与其他地方实行两种税收进行改革,除去江南一带其余地方只征收秋税,而江南一带的税收依旧沿袭宋朝时期的税收制度。到了至元十六年四月的时候,元世祖又下令在泉州的税收用于补充军饷。元朝还要求世袭贵族也要承担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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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人的商业活动

到了元成宗元贞二年,江南一带夏季税制也得到了明确的规定。其中秋天税收只收取粮食,水稻等,夏季则收取木棉布绢丝绵等物品的税赋,标准是"视粮以为差",具体数量根据不同地方百姓的收入来酌情制定。元朝还不断宣布减少南方税额以表示对汉族的优遇至元二十年五月,元世祖又颁布诏令,免除江南税粮三年。元成宗登基后又宣布将江南一带的夏季税收减缓到十分之三。

只有湖广行省在推行两税税制时出现例外。至元二十年,湖南宣慰使张国纪对于征收夏税,觉得对于百姓而言负担过于加重但是,湖广行省最终还是和其他地方一样,免除了夏季赋税,同时对税赋进行明确规定,每户一贯二钱。湖广税制的曲折反复,恰恰说明元朝贡役制政治习惯对正规化财政制度的干扰。泰定年间,江南开征所谓

"助役粮",江南一带的民户只要有田一顷以上的,就记录在册,到年末收成之时收取税负。

二、元朝时期的税收种类

1、钱粮中的科差

科差为钱粮之外另一项重要税收,最开始在北方施行。平南宋后,推广到江南。科差有丝料和包银两种,"其法各验其户之上下而科焉",意思是根据百姓的富裕程度进行收取。这与金朝助力钱十分相似。丝料在太宗丙申年开始施行,到中统十年,科差办法正式形成。元朝科差为求科学,对户等区分十分严格,"户既不等,数亦不同"。具体而言,科差征收时有规定的时限,同时,对于不同的百姓收取不同的税赋。中统初年的这次定例基本沿袭下来,后来都是稍微的修订,如大德六年,对时间进行了调整,末限调整到了十月,同时税负有所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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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时期人们缴纳税负

另外关于俸钞即用于官俸支出的征税科目,则根据官员等级,职务进行收取。大三年正月,武宗诏令"定税课法。诸色课程,并系大德十年考校,定旧额、元增总为正额,折至元钞作数。"

2、商业与海关海关的税收

太宗甲午年,元朝开始征收商业税,建立相关收取商业税的机构,并委派官员,商贩需要每年定期到征收税负的地方缴纳税赋。到了至元七年,元世祖"定三十分取以之制"。至元十四年七月,元朝开始"榷大都商税"。至元二十年,对于上都的税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在上都城中的商贩税课六十分取一,对于其他城市迁入上都的商贩,或者进入上都的商贩四十分取一。至元二十二年,元朝又减少了了商业税,每一道为"中统钞三钱",并且对于上都税课,变为在一百两中抽取取七钱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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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时期的海外贸易

元朝海关税由市舶司负责征收。元世祖的盘对于海关税的征收是根据来往商船所搭载货物的多少进行收取,"其货以十分取一,粗者十五分取一,以市舶官主之。"元朝规定外来商品只在入关时缴纳一次进口关税。至元十八年九月,元世祖又下令商贾市舶物货如果在泉州已经缴纳赋税的,到其他地方进行贸易活动,不再收取税负。到了至元二十年四月,世祖又对市舶司进行规范,在杭州、上海、澉浦、温州、庆元、广东、泉洲等沿海城市设置市舶司,增加收取赋税的地点。同时又做出了规定对于几处市舶司的税负除泉州的物货三十分抽一,其余皆十五抽一。

3、实行专卖专税

元朝对诸多地方特产实行专卖以增加财政收入。诸多理财官员纷纷建言实行专卖

。如至元十二年,阿合马建言:"拟于南京、卫辉等路籍括药材,蔡州发盐十二万斤,禁诸人私相贸易。"到了至元二年的时候,因为都城的酿酒酤卖被富豪所垄断,并且价格过高,对于此卢世荣上书建议朝廷将其收为专卖,他甚至建言垄断海外贸易。到了至元二十二年,卢世荣又上奏称建议市舶都转运司,以及造船给本的商业活动,通过官买的方式,实现对于它的专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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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时期的商贩

后来,桑哥于至元二十六年建言强化专卖制度以充实国库,对于盐课,茶,酒醋等实行专卖铁木迭儿主张垄断海外贸易。延祐元年他奏称:"往时富民,往诸蕃商贩,率获厚利,商者益众,中国物轻,蕃货反重。今请以江浙右丞曹立领其事,发舟十纲,给牒以往,归则征税如制,私往者没其货。"。元朝酒醋税赋始于太宗辛卯年,对酒醋的专卖收入是元朝重要的税收科目之一。元朝最初对酒实行专卖,不许民间自酿。直到至元二十二年八月,才逐步放开。后来反复多次的改变,不过都是再次基础上的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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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时期的各类买卖

元朝榷茶大体沿袭宋制,实行茶引专卖法。至元五年"榷成都茶,于京兆贡昌局发卖"。其后赋税便定额下来。到了至元十九年元朝设立江南茶课官为置局,商人开设专门买卖的场所。元朝在茶引之外,对一些零售的小商小贩同样收取税赋。对于零售的茶,每九斤,收取钞一钱。

元朝对地方特产的课税,有以下数种。对湖广的铅锡销售实行专卖,于至元八年开始实行,有转运司印造锡引,对于每引计锡一百斤,朝廷官收取钞三百文,商人将其购入然后通过商人将其带到各地贩卖。对于礬(矾)的生产,至元二十八年,朝廷在矾较多的武安县置办了矾窑一十所,将矿石在浏阳永兴矾场煎烹,煎烹的矾十斤之中朝廷抽取其二份。对竹的生产,在至王二十二年,元庭设置司竹监,让百姓自由买卖然后输税。到了第二年,又在卫州设立

竹课提举司,实行政府主导买卖,百姓将买卖赚取的钱财按照一定比例上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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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法想关规定

同时元朝还有所谓额外课,这也属于杂税范围,另外,江浙行省昌国州(今浙江舟山)每年缴纳沙鱼皮九十四张。元朝盐税沿袭前代,以盐引为单位征税。元朝盐法,始于太宗庚寅年,但是到了元世祖的时候,将盐赋减少。元朝还征收

契税。至元二十二年三月,世祖诏令"增契本为三钱"。至元二十二年五月,世宗准中书省咨议,"今后应报诸人典卖田宅、人口、头所立文契,赴务投税,随即粘连契本,给付买主,每本收实钞三钱"

三、俸禄制度的不断改变

1、正规化进程

元朝俸禄制度,一方面致力于制度化建设,以至于元朝基本实现了对官吏俸禄的全面覆盖。元朝时期的官员俸禄制度和宋朝时可以说没有较大的差别,对于官员而言月有俸钱,岁有职田。只不过,元朝始终保留来自游牧民族特点的食邑制残余

至元三年十一月的时候,元朝初步确立官员俸禄制度,"给京府州县司官吏俸及职田"。至元七年五月,元朝有规定对于运司等负责税收的官吏俸禄,应该和与民官相同。其余官员根据官职来发放俸禄。同年七月,元朝开始给与军官发放俸禄。至元八年十二月,由于国家进行征伐战争所以

"减百官俸"。平定南宋后,俸禄制度即推行到南方。至元十五年七月,"定江南俸禄职田"建立正规化的俸禄制度,一方面也是为了防止负责税务的官员中饱私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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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官员府邸

元朝地方官俸禄,分俸钱、职田两种

。俸禄就是官员在朝做事,按照职位领取。职田是,不同的官员级别享有特定的土地使用权,而赏赐的这些土地的收入也构成了官员收入的一部分。以镇江路为例,总管府所发放的俸钱总共二百一十四贯,其中第一级官员发放七十贯,第二级三十五贯,第三级二十贯,以此类推直到最基层的小吏。不过由于官吏机构庞大,元朝各部门的职田制度制定时间不一,不过从统一后,官员的俸禄却一直在增加。元朝不断增加俸其实是为了适应商品经济发展带来的货币通胀现象

2、对于食邑制制度的延续

食邑制兴起于元朝还偏居于漠北草原的时候,当时蒙古部族内讲求血统,等级较为森严,贵族享有特权,食邑制便是其中之一。在宪宗丁巳年,元朝开始"分土诸侯王"。元世祖忽必烈中统元年七月,忽必烈为了奖励自己手下的部将,以及家族成员,又再度分封,赐予封地,牛羊,人口,同时朝廷每年拨出部分库银给与发放。就这样食邑制成为国家财政重要制度构件

。将地田租税收全部赐予贵族,也是食邑制的一种形式,如皇庆元年五月,仁宗"以西宁州田租、税课赐大长公主忙古台"。受封贵族拥有独立司法权,与有司无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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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贵族

关于元朝食邑制存在的记载史不绝书,如孟速思被太祖

"使视显懿庄圣皇后分邑岁赋"。太祖以耶律阿海出色的功绩,将朝中贵族的子女许配给他同时赏赐他大量的财务,奴婢,还分的了五百户的食邑。太宗丙申年,阔阔不花镇守益都、济南,得到了太宗六百户食邑的赏赐。到了宪宗即位的时候,察罕受"赐汴梁、归德、河南、怀、孟、曹、濮、太原三千余户为食邑,及诸处草地,合一万四千五百余顷,户二万余"。这样的例子,在元朝还有许多。

元朝还授贵族以岁赐。但岁赐不同于食邑,如特薛禅宪宗丙申年"所赐济宁路之三万户",至元十八年"所赐汀州路之四万户,丝以斤计者,岁二千二百有奇;钞以锭计者,岁一千六百有奇。此则所谓岁赐者也",显然属于非制度性的临时举动

四、财政职能机构的扩充

1、中书省

朝中央行政中枢为中书省,在历史上有时由尚书省管理财政,但尚书省基本属于临时性机构,财政大都归于中书省左司的户杂房掌管,它有七个职能部门

,负责定俸衣装,羊马,置计,田土,太府监,会总。这个部门就相当于负责出海运外所有税务的收取。银钞房有两个职能部门,印制当时的钞票和调控税赋。科粮房有六个职能部门,分别是关于海运,贊运,边远,赈济,事故,军匠六个方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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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省六部制,及其各部职责

元朝沿袭历代三省六部制,其户部为六部中的财政机构

,同时在下面设置四库来分管权利。至元二十七年设置提举富宁库,"掌万亿宝源库岀纳金银之事"。宝钞总库,也就是管理钞票的地方有设置了印造宝钞库和烧钞库,是国家纸币事务的职能部门。大都宣课提举司,掌管京城的税课。大都酒课提举司,掌管酒醋方面。另外,还有一些设置于大都的职能部门,也承担中央财政职能。如宣徽院"掌供玉食"。光禄寺,"掌起运米诸事"。等

2、行中书省

元朝地方行省制度,以行中书省"掌国庶务,统郡县,镇边郡,与都省为表里",职能涵盖财政诸事务,凡钱粮兵甲屯种漕运军国重事,无不领之"。元朝地方财政结构为设置于各路的转运使司。大都河间等路转运盐使司,"掌场窖榷办盐货"。山东东路转运盐使司,

"管埋山东盐场,以总盐堁"。另有河东陕西等处转运盐使司。以及两淮都转运盐使司、福建等处都转运盐使司、广东盐课提举司、四川茶盐转运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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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时期的商船

元朝世袭分封贵族也设置有理财机构。受封王爵者,"有王傅府,自王傅六人而下,其群属有钱粮、人匠、鹰房、军民、军站、营田、稻田、烟粉千户、总管、提举等官,以署计者四十余,以员计者七百"。

结束语:综上所述,元朝财政体系呈现出一个因地制宜与因时制宜的历史演变过程。这其中变现在元朝对于制度制定的吸收并蓄上,从元代建立以来它的经济政策就是金朝,宋朝,与自己部族三方面融合而来的结果,以此综合形成了属于自己的特色。但是这种融合各方的税收政策组织而成的一种经济体制也给元朝带来了诸多的矛盾,最为关键的便是在制度化与非制度化的矛盾,俸禄制度和食邑制残余之间的矛盾。经济体制,税收制度的矛盾。在开始由于国家初建不明显,可随着国家的运转,渐渐的暴露出来,尽管历代皇帝均试图平衡财政,可是元朝财政的颓势积重难返元朝财政的制度化建设成就终被其根深蒂固的非制度行政习惯所淹没。

参考文献:

陈大震(编纂).大德南海志残本

黄时鑑(点校).通制条格

冯福京(修)郭荐(纂).大德昌国州图志

陈高华 等(点校).元典章

(元)俞希鲁.至顺镇江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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