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1 「公益訴訟」案例一|福建省清流縣檢察院訴清流縣環保局行政公益訴訟案

「公益訴訟」案例一|福建省清流縣檢察院訴清流縣環保局行政公益訴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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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劉某未經審批焚燒屬於危險廢物的廢電子電器產品、廢棄的印刷電路板等,熔鍊金屬錠。2014年7月31日,福建省清流縣環保局執法人員到現場調查,責令劉某立即停止生產,並查扣現場堆放的電子垃圾,存放於附近的養豬場。同年8月7日、9日,清流縣環保局將扣押的電子垃圾轉移至東瑩公司倉庫貯存保管並過磅稱重為28580千克。同年9月2日,清流縣公安局對劉某涉嫌汙染環境罪立案偵查。2015 年5月12日,清流縣環保局租用沒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資質的九利油脂有限公司倉庫並將電子垃圾轉移貯存。2015年7月7日,清流縣檢察院對劉某作出不起訴決定。

訴前程序

清流縣檢察院於2015年7月9日向清流縣環保局發出檢察建議,督促其對扣押的電子垃圾嚴格按照法律規定進行處置並對焚燒電子垃圾殘留物進行無害化處置。清流縣環保局回覆稱對已扣押的電子垃圾等危險廢物,將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交由有處置危廢資質的單位處置。但據清流縣檢察院調查,清流縣環保局作為該縣環境保護法定監督管理機構,未按要求對扣押的電子垃圾及焚燒現場進行無害化處置,只是對廢棄電子垃圾進行了轉移貯存,將扣押的電子垃圾貯存在九利油脂有限公司倉庫中,始終未對劉某作出行政處罰,不僅不利於生態環境的保護,還可能對生態環境造成二次汙染。

訴訟過程

清流縣檢察院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請求:1.確認清流縣環保局行政行為違法; 2.判決清流縣環保局依法履行職責。本案訴訟期間,清流縣環保局對劉某作出行政處罰,並將涉案電子垃圾交由福建德晟環保技術有限公司處置。

明溪縣法院審理認為,依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的規定,本案的電子垃圾屬於危險廢物。清流縣環保局作為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具有對本行政區域環境保護及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及依法處置的職責。清流縣環保局在明知涉案電子垃圾屬於危險廢物,具有毒性,理應依法管理並及時處置的情形下,既沒有依法處置危險廢物,也沒有聯繫有資質的企業代為處置,而是將危險廢物自行轉移且租用不具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資質的企業貯存。清流縣檢察院向清流縣環保局送達檢察建議書後,清流縣環保局依然拖延履行職責,未及時將危險廢物交由有資質的企業處置,清流縣環保局的上述行為已構成違法。遂判決確認清流縣環境保護局未依法處置危險廢物的行為違法。

典型意義

「公益诉讼」案例一|福建省清流县检察院诉清流县环保局行政公益诉讼案

本案系全國首批行政公益訴訟案件之一。法院在本案審理中,遵循訴訟法的基本原則和基本制度,並就檢察院在公益訴訟中的地位、舉證責任的分配、庭審規則等問題進行了有益探索和嘗試。本案的審理促使被訴行政機關主動糾正違法行為,及時對違法行為人作出行政處罰並依法處置危險廢物,防止對環境的持續不利影響,有效發揮了行政公益訴訟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履職的積極作用。本案訴訟期間,被訴行政機關履行了法定職責,法院依據檢察院的訴訟請求,判決確認原行政行為違法,有利於督促行政機關進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意識,發揮公益訴訟裁判的引導示範作用,最大限度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本案的判決也強調了對於“電子垃圾”這種具有毒性汙染環境的危險廢物應當依法妥善處置,促使公眾、企業、政府重視“電子垃圾”的危害,共同參與到有效防範和依法處置危險廢物保護生態環境的行動中,對危險廢物案件的處理具有一定的示範意義。

「公益诉讼」案例一|福建省清流县检察院诉清流县环保局行政公益诉讼案

文稿/陸佳

審核/夏素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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