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06 氣不過放火燒車,觸犯法律負刑責

案情還原

近日,民警接到一起報案稱事主將自己的轎車停放在王辛莊鎮家附近的院牆外,鎖好車後離開,第二天早上發現自己的車輛竟然起火了,汽車尾部已經燒焦,車門打不開,擋風玻璃炸裂,旁邊院牆也被燻黑。後經公安局平谷分局偵查發現,孫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

原來,犯罪嫌疑人孫某某與被害人因為果樹承包合同的地界劃分問題產生矛盾,村委會曾經調解過兩次,雙方也曾因此事大打出手,最後起訴到法院。因為法院判決結果支持被害人方的訴求,孫某某氣不過,一直想找個機會報復被害人。於是,他經過觀察,發現被害人平時總把車停在路邊,遂在一個月黑風高的深夜,幾經繞路來到被害人停車處,用事先準備好的漆料倒在車子的輪胎和後備箱上,點燃火柴,車就這樣被燒燬了。

到案後,犯罪嫌疑人孫某某對自己的行為後悔不已,直言一時衝動,沒想到造成了嚴重後果,所幸當時天氣較為寒冷、沒有大風,也就沒有造成更為嚴重的後果,否則,一牆之隔有人居住,一旦火勢難以控制,後果不堪設想。最終,孫某某因放火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司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檢察官說法

放火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分則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第一項罪名,其侵犯的法益客體不僅僅是財產安全、人身安全,更是公共安全,因此罪行較重,刑檔較高。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孫某某因兩家的矛盾採用放火燒車的方式報復被害人,不僅損害財物,更給公共安全造成了巨大風險,被害人的車輛停在住戶的院外,且車輛上方連接有電纜線,一旦火勢蔓延或是汽車油箱爆炸,一牆之隔的住戶甚至附近的村民都將受到波及,後果不堪設想。檢察官在此提醒,如有矛盾要通過合法渠道溝通解決,切不可一衝動就放火,這可是觸犯了法律需要負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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