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6 「别样“三八节”」台儿庄区妇联挂职副主席周媛为您分享复工复产中的法律小知识

眼下疫情还在持续,目前,大部分企业已开工运营,孕期和哺乳期女职工、双职工家庭女性等特殊群体将面临更多困难和风险,如何合法保护妇女权益不受侵犯?

本期,区妇联挂职副主席周媛就工复产中的法律小知识进行专题分享……

「别样“三八节”」台儿庄区妇联挂职副主席周媛为您分享复工复产中的法律小知识


周媛,区妇联挂职副主席,现任区司法局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室主任。作为一名女性法律工作者,她对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有着一腔正义和高度热情,长期以来,在不同的岗位,她以不同的视角、不同的方式,为万家团圆注入希望,为家家和睦打开心结,为公平正义添砖加瓦,在新时代为行进中的法治中国建设贡献着巾帼力量。


以下法律知识为其个人摘编整理,如有不当之处,请您指正……


「别样“三八节”」台儿庄区妇联挂职副主席周媛为您分享复工复产中的法律小知识

法律依据


《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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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就业平等,不得歧视妇女


《宪法》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劳动法》第十三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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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同工同酬,机会均等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四条 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二十五条 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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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高劳动强度的劳动


《劳动法》第五十九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殊规定》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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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妇女生理机能变化过程中的保护


《劳动法》第六十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殊规定》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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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产假的规定


《劳动法》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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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时期的规定


全面复工复产之际,山东省人民政府出台《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发〔2020〕5号),对切实做好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孕产妇和哺乳期女职工的防护工作、维护妇女就业权益做出了专门规定。提出“因疫情防控导致特殊困难的职工特别是孕期、哺乳期女职工等,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协商安排远程办公、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三八妇女节”来临之际,人社部、教育部、全国妇联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提出男女平等是我国基本国策。促进妇女平等就业。

要求:依法禁止招聘环节中的就业性别歧视。各类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拟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信息、招用人员过程中,不得限定性别(国家规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等情况除外)或性别优先,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妇女求职就业、拒绝录用妇女,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不得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国有企事业单位、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及各部门所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带头遵法守法,坚决禁止就业性别歧视行为。

支持妇女就业。加强就业服务,以女大学生为重点,为妇女提供个性化职业指导和有针对性的职业介绍,树立正确就业观和择业观。组织妇女参加适合的培训项目,鼓励用人单位针对产后返岗女职工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尽快适应岗位需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加强中小学课后服务,缓解家庭育儿负担,帮助妇女平衡工作与家庭。完善落实生育保险制度,切实发挥生育保险保障功能。加强监察执法,依法惩处侵害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特殊劳动保护权益行为。对妇女与用人单位间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要依法及时快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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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审核:许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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