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15 籤合同先注意!2020年合同詐騙罪的立案標準

合同是雙方之間在協商一致的情況下籤訂的,我們簽訂合同應該要有契約精神,但是有的合同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根本就沒有這樣的意思,與他人訂立合同也是一種詐騙的行為,這一行為,構成犯罪。

籤合同先注意!2020年合同詐騙罪的立案標準

一、2020年最新的合同詐騙罪的立案標準

第二百二十四條【合同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二、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1、本罪的客體:國家對經濟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產所有權。對象是公私財物。

2、主體:個人或單位均可構成。

3、客觀方面:表現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以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4、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並且具有非法佔有對方當事人財物的目的。

利用經濟合同進行詐騙的犯罪對象主要有:

(1)簽訂虛假購銷合同,騙取貨物。

有的偽造證件、合同書與對方簽訂合同;有的偽造銀行或其他部門的擔保書,以合法身份與對方簽訂合同;有的偽造銀行匯票,盜竊單位空白支票,利用失效的支票或空頭支票誘惑對方訂合同;有的以洽談業務、訂貨、幫助他人推銷產品為由,與對方簽訂合同,等等。行為人行騙時大都隱瞞真實身份,以先提貨、後付款為由,利用對方急於推銷自已產品的心理,騙取貨物。然後將貨物低價銷售,私吞貨款,或者將貨物用於還債、作抵押等。

(2)虛構貨源,簽訂空頭合同,詐騙貨款。

有的偽造上級主管部門的假批文作貨源;有的以偽造的提貨單作貨源;有的抓住對方急需某種緊俏物資和商品的心理,口頭虛構貨源;有的故意讓對方看不屬於自己卻謊稱是自已的貨,或根本無貨可看,矇騙對方;有的則以偽造的買賣合同作貨源;等等。

(3)偽造身份簽訂虛假合同,騙取他人預付款或定金。

利用這種方式進行詐騙的行為人有兩種心理:一是隻要將預付款或定金騙到手,就算大功告成:另一是先騙得預付款或定金,然後如有可能騙到貨款就繼續騙取貨款,沒有可能就一走了之。

(4)以誘餌開路騙取他人錢物。

有的犯罪分子為了達到騙取對方鉅額財物的目的,以給付部分預付款為誘餌,一旦把對方的錢物置於白己的控制之下後,就溜之大吉,還有的以部分履行合同的手段騙取對方信任,誘使對方進一步按合同交付財物,採取放長線、釣大魚的欺詐手段騙錢騙物。

(5)籤汀假合同,騙取他人的活動費、好處費或提成費。

這些人同對方簽訂合同的真正目的不是為了騙取貨物、貨款,也不是為了騙取定金或預付款,而是為了一次性地騙取各種名義的費用,只要將這筆財物騙到手就遠走高飛。這些人一般都偽造身份、證件,自稱能買到急需緊俏物資或以幫助對方推銷產品為誘餌,寫對方簽訂虛假買賣合同。

(6)以聯合經商、投資、協作等名義,與他人簽訂合同,進行詐騙。

運用這種方式進行詐騙的,行為人往往是在合法的身份掩蓋下,以某公司、簡場等的名義,偽造營業執照和註冊資金等,欺騙他人與之簽訂聯合經營協議,騙取他人的錢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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