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8 除了业主委员会还有谁来监管物业?

老兔48182235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权可以分为以下六个层面:

1、业主的监督

业主作为物业的所有人,其监督权比较宽泛,主要包括以下四项内容:

一是对业主委员会工作的监督;

二是对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情况的监督;

三是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的监督;

四是对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

也就是说,任何一个业主都有权对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公司的工作情况提出质询,可以要求其公开专项维修资金及公共收益的使用情况。对于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侵害自己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对其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可以向有关部门反应或者举报。

2、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业主委员会实际上是代表业主大会行使监督权,主要包括以下两项内容:

一是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二是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后一项主要是对业主的监督权,即业主委员会有权对业主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予以制止、督促、催告。例如,对业主乱搭乱建、楼道堆放杂物等行为予以制止,对欠缴物业费的业主进行督促、催告等。

由此看出,业主和业主委员会之间实际上是相互监督的关系:一方面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对业主的违法、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业委会有权阻止和制止;另一方面,对于业委会做出的错误决定,业主可以请求房地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法院撤销,对业委会成员的违法犯罪行为,业主也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

3、主管部门的监督

物业服务企业的主管部门是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各地名称可能有差异,一般是称为住建局(委)或房管局。主管部门的监督权是行政监督权,可以说对物业服务企业最有威慑力。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对于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主管部门可以依法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或者行政处罚。

例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不移交物业资料的、或者未经授权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可以处1~10万元罚款;对于擅自利用共有部位、共有设施经营的,可以处5~20万元罚款。

4、政府基层组织的监督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权,主要侧重业主大会的成立和业主委员会的选举、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监督物业移交等。一些地方出台的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多数明确由街道办事处牵头组织上述相关工作。对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做出的错误决定,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予以撤销。

5、居民委员会的监督

根据相关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居委会做好小区治安和社会管理工作,并接受其指导与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告知居民委员会,并听取其建议。

6、物业管理协会的监督

物业管理协会是物业服务企业的自律性行业协会,在规范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规范和标准,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联合惩戒机制方面将发挥重要作用。有关物业行业的国家标准,均是由中国物业管理协会主持起草、制定。各地市物业管理协会也应发挥应有的作用,协助主管部门和基层组织指导、监督好本地物业服务企业。


小猪房论


本人不同意业委会监督物业的观点。不主张业委会接手这个差使,也不主张业主把这个差使交给业委会。

业委会监督物业的观念,某种程度上阻碍了业主自治的进程,也影响了小区物业服务的提升。

任何一个个人或组织,如果只有权力,但不被监督,结果一定是腐败。道德是靠不住的,尤其在这个内心无所顾忌的时代。

在业委会监督物业的这种理念下成立的业委会,多数是两个结果,一个是直接与物业合谋;一个是解聘原物业,选聘一个可以与自己合谋的物业。也许会有非常公平正直的业委会,笔者见到的却是凤毛麟角。

很多小区成立的业委会,也证实了这个结论,表决造假解聘物业、散布物业的不实言论、评价监督不公允、私分公共收益、免交物业费、选聘自己的关系物业等等,反而增加了小区的矛盾,让业主、基层政府对业委会心有余悸,不敢支持,影响了业主自治的进程。

几个月前,笔者接触过一个在招标物业的业委会主任,他们设定的规则就是业委会评价物业服务。

笔者提了三个问题,一是业委会是否有评价设施设备运行的专业能力,与物业观点不一致怎么办,双方会不会出现矛盾?二是业委会评价高或低,有业主怀疑业委会被收买或故意为难物业,该如何解释?三是本届业委会也许公平正直,以后的业委会遇到上述两个问题时,如何保证不出问题。

业委会主任思索了好大一会儿,点了点头。事后得知,他们没有放权,依然坚持了由业委会监督的规则。

没有业主和政府的支持,业委会很难成立。没有业委会,小区就缺少业主大会的组织者。没有业主大会,评价物业、解聘物业,就成了海市蜃楼。物业没有被解聘的压力,服务效果,就是现在投诉率最高的结果。

所以,关于监督物业,笔者的建议是由全体业主进行评价。每个人在尊重市场规律的前提下,尽量客观的做出评价,评价好就是服务的好,评价不好就是服务的不好,物业的去留与评价结果结合即可。

业委会做个合格的组织者就行,这也算是对业委会的一种保护吧。


姜姜聊物业


理论上来说,监督物业公司的还有房管部门、工商部门(市场监管、质监)、消防部门、公安部门,以及街道乡镇办、社区等等,但是,这些部门的监督监管(包括监督的项目、类别、方式、频率等)跟小区居民所希望的监督完全是两码事。

因此,对物业公司最直接的监督还是小区的业主委员会。

但是,如果天真地以为小区成立了业委会后,对物业的监督就能一劳永逸,而且能让所有业主都满意,那是不现实,也是永远不可能的。

实践证明,绝大部分的业委会和绝大部分的业主,都根本没有弄清楚业主“委员会”的真正含义,也就导致了众多小区好不容易成立起来的业委会,经过一段时间的运行后,变成如同虚设,甚至有很多业委会是集体辞职。

在小区里监督物业公司的主体永远都是业主,但是,没有规矩和规范的业主监督,反而会让物管人员无所适从,甚至引发混乱。原因就是,个体业主的监督,往往是从自己所需要的方面对物业公司提出诉求的,而很多个体业主的监督诉求,往往又是互相矛盾的。比如:没有车的业主向物管提出,要求增加绿化面积,增加绿化率。而有车的业主又提出诉求,对绿地进行改造,增加停车位,解决业主停车难的问题。

此类的矛盾问题并不少见。本人所在城市的一小区,业主提出,物管门卫如同虚设,什么人都可以随意出入小区,对小区的安全不利,要求加强管理。后来,物管增设了门杆,门禁,对出入人员加强了检查,结果又有人强烈抗议了:我回我自已的家,凭什么要有人来拦着我检查。甚至还有人因为门杆开的慢而将车停堵在小区门口,并提出要求,物业不应该这样做。

还有的人提出要打通小区围墙,方便业主出入。而又有人提出,为了小区安全,围墙应该完善。

上面的例子,我相信很多小区都发生过。

因此,业主“委员会”的真正含义是:组织小区内的业主,为业主参与小区事务提供一个规范的平台。

业主委员会那么几个人,而且很多小区的业委会都是无偿义务的,怎么可能做得了那么多的事。

我们国家,以“委员会”的命义运行,行使社会管理职能的机构很多很多,难道都是靠委员会员里的那几个委员吗?怎么可能!纪律检查委员会这些年要办那么多的案子,是告纪检委那几个委员办的吗?那不累死他们了,纪委下面还有很多很多工作人员呢。

这就需要动员广大的来主,按照规范来参与监督。而业主也要认识到,成立了业委会,所有业主,其实是所有小区居住者都成为了业主委员会中的一员,要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们的组织规范下,对物管包括小区内的所有事务,进行有序的参与。

如果广大业主不参与,冷漠、讥讽甚至对抗,谁能说出来,业委会那几个人,能坚持多久?


锐眼说小区


问点上了,绝大多数物业都是跨兜买卖皮包公司,收费都是白条子,也不知道物业收了多少钱,反正嚷嚷赔钱,左邻右舍一问都交费了,成糊涂神糊涂庙了。没物业委员会,一个两个业主也没法查物业帐,业主算老几啊物业也不配合啊。真的得找监管了,2018年我国统计了12.7万家物业收费额就高达到7000多个亿,还是国内不完全统计。7000多个亿有多少给业主投入服务了?没人监管的都是物业利润,7000多个亿什么概念,去年利税大户中烟集团利税1万亿,远远甩淘宝、京东、拼多多......N条街远。在不监管物业真快成了趴业主身上的吸血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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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业主对物业的监督是基于物业服务合同,作为合同一方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物业全面履行合同,业主的监督权源自于合同,是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因此,每个业主有对物业的监督权,体现的是契约精神。业委会的监督权源自于业主的授予,也是法律(物业法)的规定。

2、政府职能部门也可以对物业监管(监督),这是行政权,源自于法律规定,行使对物业的监督权,在省一级是住建厅或建设厅,在区,县一级是建委,住建局,或房管局,这些委,局内设房管科或物业科或称之为物管科,在镇,街道办一级有物业科或房管科或者物业办公室,,这些是物业的直接管理部门,再往下,就是社区或社区中心或居委会这些半官方机构都可以监管物业,有问题都是先向街道办或者社区反映。成立业委会的小区,业主可以向业委会反映,由业委会出面和物业沟通,协商解决,当然业委会可以采取更激烈的措施,迫使物业解决问题。


西安朱小军律师


除了业主委员会还有谁来监管物业?

最大的监督团体就是业主。


解放战争中,人民解放军为何在短短几年时间内打败了国民党军队,就是发动了人民战争,这才迅速夺取了全国的胜利。所以监督物业公司的服务,非业主积极参与不可。

从行政管理架构来说,城市的房地产管理局是物业公司主管部门,对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各类投诉,有当仁不让的管理权。

但大家要知道,对于行政管理的职能机构来说,不可能做到日日查,月月检这种程度。无论是市级还是区级房局的处科室,多则十来个人,少则三五个人,要对所属物业公司管理的物业项目进行普遍性日常性的督导,也没有这个人力和技术。

所以相对于业主来说,管理部门对物业服务的感受不如业主来的真切。对于服务质量的监督还得靠广大业主自己。

房产局除了年度或者半年度一次普及性标准化检查外,对于物业公司的评价,主要还是引用的还是业主的有效投诉及其它职能部门的执法查处结果。比如物业乱收费,由物价部门查处,消防设施管理混乱,则由消防部门处罚等等。物业管理较好的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也委托社区进行小区业主满意度调查。从而对所辖物业公司进行相对客观的评价。

相对于职能部门来说,最希望、最有效是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履行其日常监管物业服务质量的职责。在日常生活中,业主发现了物业公司有关服务问题,除了向物业公司反馈外,认为重要的也可以向业委会反应。业委会收集到这类有代表性的问题,应收集归纳起来,统一与物业公司交涉,口头或发函要求限期整改。对一些物业公司无法处理的问题,业委会和社区也将会给予支持。

如果物业公司不予重视的话,业主委员会再投诉至当地的街道物管科,乃至房地产管理局,请求这些行政管理部门,出面协调裁判。有很多地方房管局开展的对物业公司诚信经营评分制度,这是对物业公司较有杀伤力的工具,失信物业企业会被其列入黑名单。物业公司如果要拓展经营,诚信证明的评价分还不能低。



如果物业公司确实存在违规现象,再由房地产管理局出面规范物业管理企业,约谈、警告甚至处罚。这才是个良性的物业服务架构管理模式。

业委会成员也就寥寥数人,人员有限,个人精力也有限。小区是大家的小区,小区的物业管理需要业主共同参与。

对于小区的物业服务质量,如仅仅依靠业委会几位成员跑前跑后,其他业主不闻不问的话,业委会成员多半心伤,如果再遇到一些业主说风凉话,半路撂挑子的居多。


老包有时不在线


   监管物业的部门其实非常多!你都数不过来!业委会只是其中之一而已。一般来说,除了业委会监督物业公司之外,还有小区开发商、居民区党总支、政府房管部门、、城管、质监局等。

   为什么开发商可以监管物业?道理很简单,在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物业公司的委托方是开发商,物业公司作为合同的乙方,要对合同委托方开发商负责。在前期物业服务期间,如果物业公司没有按照合同履约,或者服务不到位,开发商是有权终止合同的。

   居民区党总支可以监督物业公司是因为按照我们各地的政策规定,居民区党总支是居住区的领导核心,具有发挥党建引领的作用,当然可以监督物业了。

   政府的房管部门是物业的业务指导部门,是可以采取约谈物业、督促整改甚至扣除信用分等措施。

   另外,小区里可以制约物业公司的其他部门也非常多,比如城管可以因为物业公司存在群租、违章搭建隐瞒不报、破坏绿化等行为处罚物业。质监局可以因为电梯安全责令物业公司整改,消防、派出所因为消防设施缺失、安全隐患等监督物业。


业委会的正确打开方式


按照权力运行规则,小区业主大会是小区最高权力机构,也是最高决策机构,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这个权力怎么运行才合法合规又符合实际而不贪腐,就需要一个监督机构。目前的法律法规上说业主有权监督业委会和物业服务公司,仔细想想单个业主怎么去监督业委会和物业公司呢?根本不可能实现。个人监督一个组织和一个企业根本不可能实现,也达不到监督效果。我们小区的做法是:理清权力运行规则,在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时同步选举出业主监督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行使监督权。包括对业委会和物业的监督。当然有监督程序和细则。


阿拉木汉


物业管理企业和其他行业一样,都是要受到国家各个部门的监管的。但是物业管理企业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为小区物业的附属设施设备及场所提供维修,维护和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持续,这方面的管理当然是全体业主。

业主居住在小区里、生活在小区里,直接感受着物业提供的服务,当然对物业的服务好坏是最有发言权的。毫无疑问他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第一监督人。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他代表全体业主监督《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执行情况,因此业主委员会是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最重要的监督者。

政府部门的各职能部门对物业管理企业也是有严格的监管,具体如下:市场监督管理局: 监管着企业的注册登记、特种机电设备年审等市场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业的管理、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税务局:负责物业管理企业的税收的收取和企业员工社保的收取。

直接监督和管理物业管理企业的是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的组建和监督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同时还是物业管理区域内重大事件联系会议的召集人;每年物业管理区域内量化检查也是由真政府、街道办事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从上面我们可以看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物业管理企业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最重要的监督者和管理者。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到物业管理企业从事物业管理经营活动是要接受市场监督管理局、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税务局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在物业管理企业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过程中,直接监督和管理的是小区全体业主、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镇政府、街道办事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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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苦行僧


现在的物业普遍成为盈利单位了,业主买房后,除了自己住的房子自己说了算,其余在没权力,什么停车交费,本来一个小区的地皮就属于大家业主所有,可物业偏偏要收停车费,物业养这么多人干的什么事,小区搞卫生和保安才能拿多少工资?我觉得取缔物业让业主自治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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