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8 任正非:绩效不合格的员工必须辞退!大家怎么看待?

熊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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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的绩效管理,由工资倒推任务

一般的公司做预算时,一直是给下属安排任务,这就等于“逼着”下属去做。

华为的做法恰好相反,只有一个规定:首先给他一个工资包,他想拿多少工资,按比例倒推出他的任务。

例如:给他500万工资包,他拿的工资是30万,那么他必然为这30万去想办法完成绩效。

华为的绩效管理,提高人均毛利

但是,很多员工不会为了销售收入的提升而努力,所以要定要有毛利,这个数基本上在30倍到100倍。

华为的管理,减人增效

一个企业最好的状态是,让一个人干很多事,不养闲人。

比如:四个人的活,有两人来干,拿三个人的工资。

所以华为的人力资源经常定招聘需求的时候,首先就要搞明白为什么要招这个人,其次是他独特的贡献是什么?最后能不能把这个岗位给别人做,给别人加点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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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林


任正非,我从来都不认同他。

他没血没肉,没有感情,没有信仰。

美国因为苹果抵制华为,在华为有难时,全国人民支持华为,而任正非的态度就是我没有要你支持。

员工年龄大了,反应就会慢,再加上科技的进步,年龄大的自然绩效就会下滑,任正非这种行为是卸磨杀驴,狡兔死走狗烹。 什么人?

任正非的品德有问题,看不上他。


睿成爸爸


任总啊任总,不知这句话是网络的刻意放大呢,还是你的一貫做法?华为做为一家世界五百强排名靠前的公司,是无数人心目中的理想工作地,很多人都挤破脑袋想进也进不了。因为华为的待遇高,福利好,去那里打工可以挣到钱。做为军人出身的你,釆用狼性文化统领员工固然没错,因为优胜劣汰本就是自然法则。但你也的考虑你的口碑,华为是你一手打造的没错,但更是中国的,是国人引以为傲的世界品牌,是中国企业之魂。你做为企业家的明星,让无数的国人崇拜,是成千上万的大小老板学习的楷模,大家都在学习你的经营管理之道,都在看你写的文章。如果人人都效仿你,釆用这种近乎不近人情的方式解雇员工,中国会有多少失业人口?会有多少的家庭因此断了经济来源?华为虽不是做慈善机构,但也应该有社会的责任和使命感。

是人都会犯错,金无赤足,人无完人,给别人一个不是原则上纠错的机会也彰显了自己的格局和气度,兵法云:威在上立,爱在下顺。

建议给员工延长试用期,再不合格解雇也不迟。这样即体现了你的仁至义尽,又让员工心服口服,无语可说。




冰山流浪汉


如果任正非的原话如问答标题所示:

“绩效不合格的员工必须辞退” 。

那么,在我看来任正非就是一个不折不扣的、名符其实的、丧失人性的万恶资本家!

当然我的这个定论是有前提的;“如果……”!。

如果任正非的原话与标题有差异,那就另当另当别论。

这个“辞退”言论,不知头条经过核实否?。单从这一“辞退”之说,老板的形象很容易在公众的心目中是一个唯利是图的小,蛇蝎心肠的恶人。

试想,一个人在企业工作,应该说都为企业作出了一定的贡献,随着年龄的增长和科技的进步,这些老员工无论是精力上、技术上都无法与年轻时相比,这时,“绩效”遰后,在一般情况下是必然的现象。

如果,在这种情况下,辞退因“绩效不合格”的老员工,那么,,这种“辞退”从道德上来讲是极其不“人性”的。

上述观点,仅是管见,望广大条友各抒已见!


石头观众118


合格不合格还不是任老板说了算啊,能榨出剩余价值就合格,榨不出了才拼命干也不合格,马克思早就把资本家的剥削本性分析透了


箫唢2069


任正非是中国伟大的企业家!

理由有三。

一,只占华为的百分之一股份用百分之百的努力去发展华为。敬佩!

二,高工资,高要求,差的不去好的就没有机会来的原则。无情淘汰,残酷竟争。

三,无论世界影响力,企业规模,税收,人均产值,人均工资都是中国数一数二的的的,不服气可以用数据来竟争,任正非本来就是搞数据的。不怕任何企业家来竟争,本来就姓任还怕任何吗?

题外题,任正非外貌很丑,眼睛太小,脸也不象脸,只比马云好一点点,如果马云打59分,任正非最多也只能算60分,但生儿育女技术世界也是一流的,儿子,特别是女儿不但非常美丽而且气质非常高雅,生个美丽儿女很正常,但生个气质高的就不一定。

任正非是全中国人非正常学习的榜样。也是中国军人的骄傲。

伟大的企业家任正非健康长寿!


大宗矿产资源


有感于国人的职业生涯特别短暂,16年到20年的寒窗苦读,换来的只不过是10来年的职业"辉煌期"(也许有的从未"辉煌"过),然后35-40秃顶或白发就该"被"创业或者失业,50岁"被"退休。人生苦短啊!



Whocan653


这个就不像任正非说的话。因为把绩效挂在口上的都是基层组织的管理者或者管理水平较低的国企领导。做企业做到华为这样的,出来讲的都是理念,人文,哲学思想,再讲辞退人就太Low了。所以我觉得这是标题党的技术。

换个法律角度,国家劳动合同法有明确的用人单位辞退员工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劳动者绩效不合格不等同于不胜任工作,就算是企业证明了员工不胜任工作也要先行培训和调整工作。培训后和调整工作岗位后还能证明不胜任的才可以辞退。

所以从个人素质角度和法律法规角度,任正非都不应说这句话。


沙与尘


在中国,尤其是私有企业,缺乏对企业制度要求、考核标准的审查、监督。绩效合不合格,首先要看你的考核标准是不是合理?不合理的考核如同百米跑道上的比赛,即使所有队员都跑出了十秒以内的成绩也会有最后一个人。裁掉最后一个人,逼迫剩下的人要跑出九秒以内的成绩,然后裁掉最后一名,要求剩余人员跑出八秒以内的成绩。这就是典型的资本家剥削的逻辑。所以考核标准是否合理非常重要。必须要有审核、监督。不能任由他们自己说了算。


闲瞟一眼


可怜的人,当你能干时,岗位工资拿的很爽,很气长,干不动了,不胜任了,老板不用你了,难到不对吗?你的能力决定你的工资,有什么想不通的?干一阵子吃一辈子,想的美,你不是老板。想不通这一点,你永远都当不了老板。只用好的优秀的,企业才能有朝气才有希望,养些闲人不倒闭才怪。养闲人对不起好好干的人,这是企业的大忌讳。干不了一线了退二线,二线干不了退回家看娃都行。是咱干不动了,不要怪老板。他要不行,也要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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