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31 詐騙犯罪辯護系列:找關係“撈人”,小心“騙中騙”


詐騙犯罪辯護系列:找關係“撈人”,小心“騙中騙”!!!


文|吳斌律師 詐騙犯罪辯護律師、廣強律師事務所刑事律師


一、 當事人涉嫌詐騙罪被抓,家屬找關係被騙

曾經辦理過一起涉嫌詐騙罪的案件,該案件的家屬是通過筆者曾經辦理過的,另外一起詐騙罪案件的家屬介紹而找到筆者,找到筆者時,該案的當事人已經處於檢察院批准逮捕的狀態。之所以這個時候才找律師,是因為聽信中間人說37天能出來,並且給了幾十萬給所謂的中間人,家屬很是納悶,託的都是熟人,應該不會玩“套路”,結果卻被玩了“套路”,還損失了不少財物。自從聽說當事人被逮捕後,家屬認為被中間人所騙,希望通過專業律師,能幫到當事人。

這是筆者經歷過的其中一起找關係花了幾十萬,最後發現沒起任何作用,然後才想到找律師的案例。雖然這是一種非常不好的現象,但是慶幸的是,這種現象仍屬於少數。

筆者經常也會遇到一些想委託律師的諮詢者,說找關係想把人撈出來,結果人沒撈出來,錢卻花了不少。錢給了中間人,但是隻看到中間人收錢,其他事情壓根沒看到,收錢之後,更沒看到中間人能帶來一點好消息,只是一味的等,等,等……最後啞無音信。

錢花差不多了,人被逮捕了,人還沒撈出來,這時才發現被騙了。這才想起要找律師提供法律幫助。

這時,對於再次花錢請律師,變謹慎了,也變苛刻了,各種合理的、不合理的要求都有了。

不知道其他刑事律師,是否會經常遇到這種情況,反正我倒是遇到不少。花錢撈人的事情,經常會發生,畢竟在還沒完全實現法治之前,相信關係的人,還是有的。

當律師久了,辦理刑事案件多了,特別是辦理詐騙類型的刑事案件多了,詐騙的方式和種類,自己都能倒背如流了。但願這社會,多點真誠,少點套路。


二、 律師依法維護法律的尊嚴,依法履行辯護職責

很多人相信“富貴險中求”,包括一些涉嫌詐騙犯罪的家屬,都會選擇相信關係可以撈人,結果往往也是被騙,這可謂是“騙中騙”,想去報警,又不敢去報,因為又擔心行賄被抓,各種矛盾心理橫生。

作為律師,真心替他們揪心,錢花了沒效果,最後發現是被騙了。相信找關係能撈人,最後發現救命稻草還是法律,還是需要專業,這才想起請律師。

當然,也有些人突然間變謹慎了,最後變成了對律師的高要求,甚至還有要求承諾結果的。當然,也有些人希望律師以極低的律師費接案,要求卻很苛刻的。

刑事案件中,律師,特別是刑事律師,能接下當事人的案件,基本都會努力完成合同約定的委託事項。

而筆者作為一名刑事律師,專注於詐騙犯罪研究與辯護,雖然不能承諾辦案結果,但是,認真,負責以及專業完成委託合同中約定的事項,是作為律師的本職工作,也是筆者依法可以作出的承諾。

當事人要求或者不要求,筆者都會根據《律師法》以及相關的行業紀律,履行律師的職責以及盡最大努力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最大化。


三、相信專業的人,做專業的事

俗話說:疑人不用,用人不疑。委託刑事律師也一樣,多點信任,少點套路。共同努力,依法爭取羈押在看守所的人少被羈押,少坐牢。

刑事辯護案件中,在法律的框架內,委託人與律師應是一種共進共退的關係,共同維護被羈押在看守所裡面當事人合法權益最大化的關係,而不應是一種互相猜忌的關係。

而相互信任的委託關係,更有利於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最大化。這花費的金錢、精力以及成本會更加突顯出它們的價值。

刑事辯護案件當中,有些案件,有些案件,有些案件(重要的問題說三遍),有沒有律師,結果可能都相差無幾。

但有些案件,專業律師的介入,卻有著天壤之別。即使相類似的案件,不同的辯護方式以及辯護技巧同樣會出現不同的辯護結果。

這裡就舉個簡單的例子:有些詐騙犯罪案件中,罪名未必就一定是詐騙罪,也有可能是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而這兩個罪名的區別卻非常之大,相比較而言,詐騙罪屬於重罪,最高的法定量刑可以到無期;而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法定量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對照,孰重孰輕,就一目瞭然了。

刑事辯護,相信專業的人,做專業的事。找關係可以“撈人”?!當心騙中騙!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利用信息網絡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吳斌律師 | 廣強律師事務所刑事律師】專注詐騙犯罪案件研究與辯護以及重大刑事案件辯護,歡迎大家轉載,但須標註作者名字及出處;否則,視為侵權。如需諮詢,可添加微信私聊。



詐騙犯罪辯護系列:找關係“撈人”,小心“騙中騙”


吳斌:詐騙犯罪辯護律師,廣強律師事務所刑事律師;廣東人,畢業於國內知名大學法律系,研習法律、實踐十餘年,專注於詐騙犯罪辯護以及全國各地重大刑事案件的辯護。

多年的刑事辦案實踐,積累了豐富的刑事辦案經驗,精通公安階段,檢察院階段以及法院階段的刑事辯護流程,通過會見能精準分析案件,並尋找到有利的辯護要點,認真、負責實現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最大化。

詐騙犯罪辯護系列:找關係“撈人”,小心“騙中騙”

執業格言:

“認真、負責、專業承辦好每一起案件,努力實現您及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最大化是我的職責。”


部分親辦案例:

1.廣東高某某被控詐騙罪一案(罪輕辯護——非法證據排除)

由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督辦的陳某某等人涉嫌詐騙罪一案,本案被中央電視臺、各省電視臺以及各大新聞媒體報道過。本律師從偵查階段介入此案,直至一審審判,案件歷時一年多,多次依法會見以及查閱全部卷宗材料後,為當事人作罪輕辯護,為當事人爭取從犯、坦白、減少詐騙數額及提出非法證據排除等。

2.廣東趙某某被控詐騙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一案(獲得輕判——罪輕辯護——打掉一個罪名)

趙某某被控詐騙罪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一案(“電信”詐騙類案件),趙某某一審被判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本辯護律師二審介入此案,後經會見及閱卷瞭解的情況得知,趙某某對查獲的信用卡根本不知情且也不屬於趙某某所有,一審審判階段,法院不採納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指控,最終只認定詐騙罪,並判處了十個月有期徒刑。

3.廣東姚某某涉嫌詐騙罪一案(審查批捕階段,阻擊批捕,成功取保候審案例——無罪辯護)

本律師在當事人被刑拘的第五天介入此案,在“黃金救援37天”內,依法多次到看守所會見當事人,依法瞭解了涉案情況,並依法為當事人提供了專業的法律諮詢意見,多次與公安機關溝通法律意見,與檢察機關溝通法律意見,並提供了多份法律意見書(累計字數多達:33000多)。最後,在審查批捕階段,人民檢察院採納了本律師的辯護意見,並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決定。最終,當事人重獲自由,與家人團聚。

4.山東嶽某某涉嫌詐騙罪一案(刑事拘留30天內,成功取保候審案例——無罪辯護)

本律師在當事人被刑拘的第二天介入此案,在刑事拘留的30天內,依法到看守所會見當事人,依法瞭解了涉案情況,並依法為當事人提供了專業的法律意見,並與公安機關溝通了法律意見,後撰寫不構成詐騙犯罪的法律意見書(字數長達:24000多),遞交給公安機關,後獲得公安機關採納。最後,在當事人被刑事拘留的28天,公安機關通知家屬辦理了取保候審手續。至此,當事人被羈押了28天后,重獲自由。

5.廣東甄某某被控詐騙罪一案(獲得輕判——罪輕辯護)

本律師在當事人被刑拘的第六天介入此案,從偵查階段(公安)、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到審判階段(一審法院),本律師依法多次會見當事人,三個階段均提供了多份法律意見書(累計字數多達:39000多),最後本律師的辯護意見,獲得了法院的採納,認定當事人具有從犯、坦白等從寬情節,最終獲得輕判,可以回家與家屬過2019年農曆新年(豬年)。

6.浙江王某某被控詐騙罪一案(獲得輕判——罪輕辯護)

本律師在當事人被刑拘的第十天介入此案,從偵查階段(公安)、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到審判階段(一審法院),本律師依法多次會見當事人,三個階段均提供了多份法律意見書(累計字數多達:30000多),最後本律師的辯護意見,獲得了法院的採納,認定當事人具有從犯、坦白等從寬情節,最終判得輕判,寫這份總結時,當事人已重獲自由。

7. 廣州姜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一案 (刑事拘留30天內,成功取保候審案例——無罪辯護)

姜某某以法定代表人的名義在香港註冊了一家公司,用於國際運輸業務,實際上並不參與經營管理。後因為貨主被舉報案發,該案涉案走私物品價值1億多元,偷逃關稅3300多萬元。

本律師介入後,依法多次會見當事人,並撰寫書面的法律意見遞交給海關。後,海關作出取保候審決定,且該案不移送檢察院審查批捕。至此,當事人在被刑事拘留29天后,獲得了取保候審的機會,重獲自由。迴歸社會,繼續經營自己的飲食店。

8.浙江程某某涉嫌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一案 (審查批捕階段,阻擊批捕,成功取保候審案例——無罪辯護)

程某某在某公司從事財務工作一年多,後由於某公司開發黃色裸聊app軟件平臺,公司股東、主管等人均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

本律師依法會見當事人後,認為當事人並不構成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因為當事人只是一名普通的財務工作人員,主觀上並不知道公司股東、主管及技術人員經營黃色裸聊APP;客觀行為上,也不具有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係。後來,本律師撰寫多份法律意見書(字數長達:21000多),並與檢察院偵查監督科經辦檢察官當面溝通,後採納了本律師的辯護意見。最後,當事人在被刑拘了36天后,重獲人身自由。

9.廣東徐某某涉嫌尋釁滋事罪一案(審查批捕階段,阻擊批捕,成功取保候審案例——無罪辯護)

徐某某等人因為搭車問題,與被害人發生爭執,後毆打被害人身體並打砸對方的車輛,導致被害人輕微傷及財產損失。

本律師介入後,認為徐某某主觀上並沒有與其他人事先共謀隨意毆打被害人及其車輛的故意,客觀行為上,雖然徐某某藉著酒勁踢了一腳被害人的車輛(未造成明顯破壞痕跡),但徐某某並沒有直接參與毆打被害人,徐某某的涉案行為不構成尋釁滋事罪。

本律師後來通過約見檢察官,當面與檢察官進行的面對面溝通,聽取本律師的辯護意見後,檢察官最終採納了本律師的辯護意見,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決定。最後,當事人在被刑拘32天后,在2018年農曆新年的前一天(農曆二十八)釋放,開開心心和家人過團圓年。

10.廣州晏某某涉嫌強姦罪一案(刑事拘留30天內,成功取保候審案例——無罪辯護)

晏某某因為與某女發生性關係,後被某女男朋友發現,某女男朋友為此向晏某某索取“賠償”未果。後來,某女男朋友告知某女母親,說其女遭晏某某強姦,為此,某女母親及其男友繼續索取賠償,未果後報警,指控我當事人強姦,至此,一起荒誕的“強姦罪”案件“誕生”。

本律師依法在看守所會見晏某某後,晏某某明確表示與某女是同事關係,晏某某與某女完全是雙方同意的情況下,連續多天,多次發生性關係,且發生性關係後,女方第二天還主動送食物給我當事人。從晏某某對本律師闡述的內容以及案件的邏輯關係,本律師判斷出這個案件只是一起男女之間的情感糾紛,並不是“違背婦女意願”的強姦案件。於是,本律師親自前往公安機關,與公安機關經辦警官進行了溝通,並提供了書面的法律意見(字數:3500多)。收到書面材料的第三天,公安機關作出了取保候審決定,當事人在被羈押了15天后,成功取保候審,獲得人身自由。

11.廣州程某某被控開設賭場罪一案(獲得輕判——罪輕辯護)

本律師在當事人被刑拘的第八天介入此案,從偵查階段(公安)、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到審判階段(一審法院),本律師依法多次會見當事人,三個階段均提供了多份法律意見書(累計字數多達:35000多),最後本律師的辯護意見,獲得了法院的採納,認定當事人具有坦白從寬情節、認罪悔罪,最終判決程某某拘役四個月,刑期截止至2019年1月17日(實報實銷),當事人可以回家過2019年農曆新年(豬年)。

開設賭場罪,能夠適用拘役,量刑是非常之輕的。所以,當事人及其家屬非常滿意,當然,作為辯護律師,也十分滿意有效的辯護。

12.安徽黃某某被控詐騙罪一案(罪輕辯護——緩刑)

辯護人偵查階段介入此案,經辯護人有效辯護,在審查起訴階段,公訴機關採納了辯護人罪輕的辯護意見,認定黃某某屬於從犯,具有坦白從寬等法定從寬情節,最終,黃某某獲得緩刑判決。

13.浙江黃某某被控詐騙罪一案(罪輕辯護——取保候審)

辯護人偵查階段介入此案,經辯護人有效辯護,阻擊檢察院批捕,並變更當事人的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黃某某重獲自由。

14.廣州柳某某被控販賣毒品罪一案(獲得輕判——罪輕辯護)

本律師在當事人被刑拘的第三天介入此案,從偵查階段(公安)、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到審判階段(一審法院),本律師依法多次會見當事人,三個階段均提供了多份法律意見書(累計字數多達:31000多),最後本律師的辯護意見,獲得了法院的採納,認定當事人具有坦白等從寬情節、認罪悔罪,最終判決柳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刑期截止至2019年1月9日(實報實銷),當事人可以回家過2019年農曆新年(豬年)。

15.李某某被控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一案(罪輕辯護——獲輕判)

李某某被控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辯護人針對涉案物品的價格鑑定等提出質證意見及提供有效的辯護,辯護意見獲得法院採納,最終李某某獲得輕判。

16.王某某被控故意傷害罪一案(罪輕辯護—取保候審——獲緩刑)

王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一案,辯護人在偵查階段介入此案,在公安機關提請檢察院批准逮捕時,辯護人申請當面聽取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以及提交了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見,在與檢察官當面溝通後的第二天,檢察院作出不予批准逮捕,最後,王某被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

17.陳某某被控搶劫罪一案(輕罪辯護——更改罪名為盜竊罪)

辯護人審查起訴階段介入此案,經辯護人有效辯護,在審查起訴階段,成功將搶劫罪變更為盜竊罪,成功的更改罪名,將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降到了三年以下,最終陳某某被控盜竊罪,僅判了八個月有期徒刑。

18.劉某某被控搶劫罪一案(罪輕辯護——獲輕判)

辯護人在偵查階段介入此案,從偵查階段到一審判決,歷時僅47天,並且法院最終採納了辯護人最低刑期的辯護意見。

19.許某某被控尋釁滋事罪一案(罪輕辯護—緩刑)

辯護人在偵查階段介入此案,在公安機關提請檢察院批准逮捕時,辯護人申請當面聽取辯護律師意見及提交了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見,後檢察院採納了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決定,最終,許某某被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

20.龔某某等三人被控尋釁滋事罪一案(罪輕辯護—輕判)

龔某某被控尋釁滋事罪,偵查階段均被認定為尋釁滋事罪,後辯護人認為不構成尋釁滋事罪,並據理力爭,最終在檢察院階段,變更罪名為故意毀害財物罪,最終在法院階段,獲法院輕判拘役三個月。

21.李某某被控妨害公務罪一案(罪輕辯護—輕判——保留公職)

李某某一審獲重判,辯護人在二審階段才介入此案,經辯護人有效辯護,最終李某某獲輕判,並得以保留公職。

22.康某某被控故意毀壞財物罪(罪輕辯護——獲輕判)

辯護人針對涉案價格的鑑定等提出質證意見及辯護,最終獲法院輕判。

23.楊某某被控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輕罪辯護——獲輕判)

辯護人介入此案後,認為本案不應該適用重罪名(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而應該適用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據此,辯護人提出大量的辯護意見,併成功在審查起訴階段變更罪名為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量刑幅度從三年以上七年以下變更為三年以下),審判階段,獲輕判七個月,“實報實銷”。(“偽基站”犯罪案件)

24.覃某某被控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罪輕辯護——獲輕判)

審判階段變更罪名為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量刑幅度從三年以上七年以下變更為三年以下),並做了輕判。

25.張某某被控非法制造註冊商標標識罪一案 (罪輕辯護——拘役四個月)

辯護人偵查階段介入此案,經辯護人有效罪輕辯護,在審查起訴階段,公訴機關採納辯護人從犯、未遂、坦白的辯護意見,最終,張某某僅被判處拘役四個月。

26.賴某某被控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無罪辯護——二審發回重審——跟進處理)

辯護人認為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在案證據無法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無法排除賴某某系被同案犯歐某某矇騙、惡意陷害,賴某某與涉案毒品無關的合理懷疑,且在案證據無法得出賴某某對涉案毒品可疑物進行佔用、加工、販賣等實質性控制或管理的結論,無法得出其涉案行為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結論,辯護人請求法院依法宣告賴某某無罪。

27.鄧某被控集資詐騙罪一案(罪輕辯護—審查起訴階段—變更罪名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並認定為從犯)

該案曾引起某領域的轟動,並被各大新聞媒體爭相報道,社會關注度極高,涉案人數極廣;後通過查閱全部案卷材料,提出了變更輕罪名的書面辯護意見,並依法與檢察官當面溝通,獲得檢察官的讚賞,第二次退回補充偵查後,檢察官與辯護人進行了溝通,並變更為輕罪名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且認定為從犯。其實本次的成功辯護,辯護人是從公安階段就已經開始出具了多份書面的辯護意見,這些書面的辯護意見,為檢察院階段的辯護打下堅實的基礎。

......

部分文章分享:

1.《“套路貸”系列(一):為什麼“套路貸”會被認定為詐騙?》;

2.《“套路貸”系列(二):高利貸與“套路貸”有區別嗎?高利貸會被認定為詐騙犯罪嗎?》;

3.《“套路貸”系列(三):“套路貸”犯罪案件究竟會是一罪還是數罪的問題?》;

4.《“套路貸”系列(四):“套路貸”詐騙犯罪案件,應如何進行有效辯護?》;

5.《詐騙類犯罪無罪案例 | 明知無分紅返利能力,隱瞞事實,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為何無罪?》;

6.《虛構“外匯、期貨、期權、原油、貴金屬”投資平臺,實施詐騙,如何辯護?》;

7.《借“區塊鏈”技術平臺、“虛擬貨幣”等名義,行傳銷之實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犯罪的辯護要點歸納》;

8.《“炒天然氣期貨”被控詐騙罪,律師如何進行有效辯護?》;

9.《無罪經典:民間借貸糾紛被定性為詐騙,怎樣可以無罪?》;

10.《刑事案件,如何申請取保候審及其需注意的若干事項?》;

11.《家屬被刑事拘留後,為什麼要委託專業的刑事律師?》;

12.《刑事案件偵查階段:37天黃金救援時間的重要性》;

13.《辦案實錄|詐騙犯罪辯護,成功適用緩刑》;

14.《律師們,看守所會見有風險!》;

15.《詐騙犯罪辯護律師整理:詐騙罪概述及法律法規彙編》;

16.《辦案經驗分享|刑事辯護律師會見3大實務攻略》;

17.《詐騙犯罪辯護系列:以保健品詐騙案件為例,如何破解詐騙數額?》

18.《詐騙犯罪案件辯護系列:“高利貸”、非法發放貸款將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19.《詐騙犯罪案件辯護系列:“殺豬盤”電信網絡詐騙案件的運作模式是怎樣的?》

20.《詐騙犯罪辯護系列:涉嫌犯罪的人,律師為什麼還要為TA辯護?》

……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