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8 個體戶“假一罰十”的承諾是否有效?消費者需要怎麼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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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工商戶也是市場主體,其作出的“假一罰十”的承諾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消費者的舉證主要還是集中在要證明您所購買的產品系該個體工商戶所銷售。

因為個體工商戶沒有開具發票的能力,如果要舉證的話有個好方法就是帶上公正處的公證員上門買商品,做個購買全程的公證就可以完成舉證


小王評事


你好,我是一名職業律師,很高興與你一起討論這個問題。

個體戶“假一罰十”的承諾是否有效?消費者需要怎麼舉證?

很多個體戶,為了吸引消費者的眼球,或者為了表示對自己產品的信心吸引消費者購買,常常會打出“假一罰十”對廣告進行宣傳,用來招攬客戶。“假一罰十”的承諾是否有效呢?

首先拋出個人觀點,假一罰十,如果不存在顯示公平的情形,應當認定為有效,視為個體戶對合同的一種承諾,是合同中一般性質的條款。

因此個體戶與消費者之間關於該“假一罰十”的約定,如果沒有違反國家法律規定,也沒有侵害第三人合法利益,是個體戶自願作出的承諾,不存在顯示公平的情形,應當認定有效。



司法實踐以及很多法律人的觀點對“假一罰十”的法律性質,存在多種看法

(一)“假一罰十”的性質屬於合同中的違約金條款

很多法律人認為,“假一罰十”屬於合同中違約性質的條款,應當按照合同法對於違約金限制的規定進行調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9條規定:

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並作出裁決。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30%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的“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

因此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違約金並非沒有上限。如果將“假一罰十”的條款認定為違約金性質,那麼消費者能夠獲得賠償,將最多不會超過其商品購買價格的30%。


(二)“假一罰十”的性質屬於懸賞廣告,是一種單方允諾行為

法律中單方允諾是一種單獨的法律行為,由允諾人單方向相對人作出自己設定某種法律上的義務,而使得相對人獲得相對應法律權利的意思表示。這種單方法律行為由意思表示人做出意思表示,且相對人瞭解之後,就會產生法律效力。無需相對人再做出承諾的意思表示。

個人觀點

個人對上述兩種觀點持保留意見,比較傾向於將“假一罰十”認定為合同的一般性條款。

因為當個體戶做出“假一罰十”的承諾時,消費者是明確知曉該承諾的,很多消費者正是因為個體戶所做出的“假一罰十”的承諾,而選擇對商品進行購買。該約定並不違反國家法律規定、也沒有侵害他人權益,只要不存在顯示公平的情形,應當根據合同的一般條款予以確認雙方的權利義務。

在這過程中,個體戶做出的“假一罰十”意思表示已經到達相對人(消費者),而相對人做出購買的意思表示,視為對“假一罰十”的認可。

因此“假一罰十”僅僅是合同中一般性質的條款,而不應當將其認定為違約金條款或者單方允諾行為。

消費者應該怎麼舉證?

消費者應當收集、保存有關證據。比如保存消費記錄、購物小票、付款記錄、個體戶做出“假一罰十”承諾的照片、或者在個體戶購買商品時溝通中錄音。

以上為個人觀點、僅供參考。純粹手打、實屬不易,喜歡這個關注唄。如果還有什麼不明白的地方,歡迎評論區留言交流討論。


每日講法


有效,因為這是個體戶在經營過程中向消費者的承諾,構成了要約的內容,屬於合同內容的一部分,是個體戶在簽訂合同時的真實意思表示。個體戶違約銷售假冒商品時,理應受到合同的約束,承擔“假一罰十”的不利後果。


首先,銷售者有可能會援引合同法第114條“約定違金過高,可以請求適當減少”的規定,請求法院適當減少違約金。一般認為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指的是訂立合同約定的違約金,大大地高於一方訂立合同時能夠預見的損失。假一罰十是銷售者的承諾,不存在不能預見其損失。銷售者以假一罰十為幌子,促使消費者內心確認,從而攫取高額利潤,假一罰百,假一罰千社會大眾都不會認為過高。所以假一罰十不符合合同法第114條規定。


其次,還有一種情況是商品價值過高,法院有可能通過其他方式來調整“假一罰十”的適用方式。參見貴州新貴興汽車銷售服務有限責任公司、楊代寶買賣合同糾紛案,簡要案情是楊代寶花了500多萬買了賓利車,發現有問題,後查出是車門經過維修。一審法院判決退一賠三,要求賠償1600餘萬。二審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撤銷了一審判決,認為車門和車可以分開,賠償楊代寶車門的三倍11萬元。為此案楊代寶支付了訴訟費31萬元,倒賠了20多萬。也許最高院的裁判邏輯更多的是考慮實體正義吧。不過這種情況畢竟是少數,大部分法院還是支持“假一罰十”的。


消費者舉證要注意以下幾點:

1.一定要及時固定購買的票據、憑證,最好要有銷售票據、發票。在出現問題時,在與銷售者溝通時採取一些技巧讓銷售者承認商品是其銷售單。因為一旦讓銷售者承擔假一罰十的時候,他會否認該商品是原來銷售的商品。也可以找消費者協會,通過消費者協會固定一些證據。

2.固定個體戶“假一罰十”宣傳的證據,在店內的話拍照,在網站上的及時截圖。如上,也可以讓消費者協會做一個記錄、筆錄等文書,固定該證據。

3.固定商品時假冒偽劣商品的證據,最好有權威機構的證明資料。如果只是高度懷疑,可以找消協,在他們的見證下將商品進行檢驗或者鑑定。


以上意見供參考,歡迎大咖們批評指正!


懶人老汪


一般有效,具體分析如下,供參考:

“假一罰十”的性質

  • “假一罰十”屬於民事法律關係的承諾,是否適用整個民事領域的關係,因民事關係受到公平、合理原則的約束,還有爭議,需要具體分析。
  • “假一罰十”條款無論是表現在店堂告示、還是合同中,其性質沒有實質變更。在店堂告示中,是以單方允諾的形成表現出來,一旦民事關係成立,店堂告示成為了民事合約的一部分;在民事合同中,只是雙方擬定的條款,隨著合同生效,該條款立即產生法律效力。

“假一罰十”的理解

  • 有人認為,“假一罰十”只在成為合同的一部分,一定產生法律效力。事實上,持有這樣看法的人是隻見樹木,不見森林。任何民事條款需要受到公平的約束。如果“假一罰十”特別不公平,可能致使對方因此而破產時,裁決可能會適用法律公平原則予以調整。
  • 一般而言,“假一罰十”條款僅適用消費類的小額民事關係,大額的交易關係並不適用。如,房地產買賣一般不適用“假一罰十”條款。

消費者需要的證據

“假一罰十”正是消費合同適用的領域,消費者主張“假一罰十”需要提供以下證據:

  • 消費的事實;
  • “假一罰十”的約定,或者單方允諾。


南京徐劍


從性質上來講,“假一賠十”是商家的一種單方承諾行為,具有懸賞廣告的性質。所謂懸賞廣告是指廣告人以公開廣告(聲明、告示)方法對完成一定行為的人給予報酬的意思表示。消費者一旦購買了商家的假貨,就是對“假一賠十”合同要約的承諾,懸賞合同即告成立。一旦發現商家出售的商品與其承諾不符,消費者有權依據商家的承諾,要求商家給予十倍賠償。《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六條規定:“經營者和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處理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的若干規定》第一條規定:“經營者與消費者有約定或者經營者向消費者作出承諾的,約定或者承諾的內容有利於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並嚴於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按照約定或者承諾履行。”可見,商家作出的“假一賠十”的承諾,有利於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並嚴於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應按照約定或者承諾履行。被告承諾“假一賠十”是為自己贏得良好的社會聲譽和巨大的商業機會,從而在競爭中贏得優勢地位的對價,並無意思表示的瑕疵,是其真實的意思表示。依據民法通則中的誠實信用原則,既然商家對消費者作出了“假一賠十”的允諾,而該允諾並未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也未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商家就應當兌現其允諾,該懸賞廣告應當具有拘束力,應予支持。

在司法實踐中,單靠一件證據往往很難證明案件的全部事實,這就需要儘量充分地收集案情發展過程中的各種相關證據,既要收集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又要收集鑑定結論、勘驗筆錄、現場筆錄等證據,既要收集主要證據又要收集次要證據。只有形成一個牢不可破的證據鎖鏈,才能經得住庭審過程中的質證程序。如消費者可以提供商家假一賠十的書面證據,比如廣告、手機截圖等。


君帆法律服務


個體戶在意思表示真實且自由的情況下做出的“假一罰十”的承諾是有效的。

個體戶承諾“假一賠十”的行為屬於法律上的單方允諾。單方允諾是指表意人,向相對人作出的為自己設定某種義務,使相對人取得某種權利的意思表示。又被稱為“單獨行為”或“單務約束”。單方允諾是表意人單方作出的意思表示,不需要任何人的任何表示,即發生法律效力。單方允諾是債的發生根據之一,在表意人作出意思表示之時,就產生債權債務關係,表意人即負有了其為自己所設定的義務。個體戶做出的“假一賠十”的承諾,是在其意思表示真實且自由的情況下自願做出的行為的話,屬於單方允諾的範疇,具有法律效力。  

單方允諾雖為表意人單方的意思表示,單方允諾之債並不是在表意人作出表意時成立,由於表意人往往在意思表示中提出相對人取得權利的條件,因而在表意人作出意思表示時,相對人是不確定的。由於債的關係的主體都應是特定的,因而在相對人不確定時單方允諾之債並不成立。單方允諾之債為附條件的債務,當具備條件的相對人出現時,單方允諾之債對雙方當事人生效。即“假一罰十”的承諾不是在個體戶做出承諾時成立,而是在消費者假冒偽劣產品即符合李某單方允諾所附的條件,認定“假一罰十”承諾有效。

消費者需要提供的證據:

1、購買商品的發票、收據、轉賬憑證、支付憑證等。

2、個體戶做出“假一罰十”承諾的相關證據:店內照片、錄像、網站截圖,後期也可以錄音錄像取證。

3、證明商品是假冒商品的證據:鑑定報告、原廠的證明等。


濟南王律


1、該商家的“假一罰十”的承諾是有效的,該承諾屬於單方承諾行為,如果條件符合,商家應該履行相關承諾。

2、消費者應當對商家“假一罰十”的承諾內容進行舉證,如果持有商家的“假一罰十”的宣傳海報;其次、要對商家所販售的假貨進行舉證,這個一般要求由有相應資質的第三方鑑定機構,出具鑑定意見為依據。最後,要分析商家所謂的“假一罰十”的具體內容,有針對性的收集相關證據。


江蘇程律師


有效,第一買了產品,要保留好收據,蓋好公章,最好能開發票!手機現場拍了照片最好,然後發現是假的,拿回去給賣家,叫他按承諾給你打款,如果商家不同意,我們可以拿著發票與收據,順便把商家的營業執照店名拍照下來直接到市場監督局投訴!請他們為我們老百姓做主!



逗比潮汕哥


該承諾有效。


首先,在食品、藥品領域,法律已經規定了退一賠十

食品安全法規定: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

藥品管理法規定:銷售假藥的,受害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


但食藥領域外,在消費者主張假一罰十時,商家如援引合同法114條:“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

法院可能將賠償調低,但一般不會低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退一賠三”。


消費者需要舉證:

  1. 在此個體戶購買的憑據,付款記錄、發票等。

  2. 個體戶曾作出此承諾,如果該個體戶是將此承諾貼在店內,可以提供相應照片、錄像等,如果是口頭承諾,這個比較麻煩,需要提供證人作證,如果是寫在合同內,提供合同即可。

  3. 該個體戶違反承諾的證據,即銷售假貨的證據。比如鑑定報告,原廠出具的證明。



蘇州律師從振


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但消費者在購買產品時即與商家形成了買賣合同,而商家的“假一罰十”是商家為了吸引消費者而自願對消費者做出的承諾,是雙方意思一致訂立在買賣合同中的條款,只要此條款並非受到消費者的脅迫而訂立,也並沒有損害國家和公共利益,則應是合法有效的,應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護,如果消費者購買的產品與商品應具有的品質不同,即可以請求商家承擔價款十倍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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