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8 在校护士(无资格证)对落水者施救,但是落水者仍然死了,护士被起诉,会承当责任吗?

用户104993194989


在校护士出于见义勇为的举动,对落水者进行施救,虽然落水者死了,即使护士被起诉了,也不应当承担责任。这是在紧急情况下的救人之举,我想任何一个有正义心的人都会对别人陷入生命危难时,竭尽全力去帮助,当然不应当承担责任。

01

见义勇为施救落水者,不仅不承担赔偿责任,若自身遭受损失,还可以请求受益人合理补偿

这里的重点是救的是落水者,护士通常是采取人工呼吸和胸外按压的方式进行急救措施,这样的急救方式大多数人掌握,且对落水者基本上采取的是这种措施,对一个常人都足以使用的急救措施,由护士来展开当然更为精准。

在这种急救措施下,落水者死亡也是没有办法的事情,护士本身也尽力,不能因为披上了护士的外衣,要求站在行医的角度去提供更为专业,更为精准的救治义务。在校护士没有责任也没有义务去救治落水者,靠的是一颗乐于助人的心。

所以,不用为自己的见义勇为承担任何责任,如果自己遭受了损失,比如丢失贵重物品等,还可以请求受益人适当补偿自己。

02

需要注意的是假如救治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或者故意是需要承担责任的

虽然是见义勇为,但是采用常规性的方法和手段进行并没有问题。假如护士看到情况危急,在没有手术条件的情况下,擅自切开落水者的气管,这虽然属于医学上急救的一种措施,但因为没有足够的手术条件和手术必要的确定,行为嫌疑重大过失,可能需要承担责任。

见义勇为需要根据自己的实际能力进行,在采取措施的时候要尽量避免给受助者造成更大的伤害,否则会需要承担一定责任。

帮别人而正当防卫也是见义勇为的情形,如果涉嫌防卫过当,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就是这个道理。

结语

社会需要大家在别人危难时挺身而出,法律也鼓励大家见义勇为,这是美德的弘扬,这是对大义的追求,当然不会让英雄流血又流泪,见义勇为是勇者所为,理应为道德和法律所支持和保护。


悟法析律


只要护士在对落水者进行施救的过程中,并不存在重大过失、甚至故意伤害,那么就不能要求护士对落水者承担责任。毕竟,护士只是按照自己的急救知识拯救落水者,不能苛刻地要求她一定要把落水者救活过来。就算护士没有护士证,也不妨碍她救助落水者,举轻以明重,就算是没有医疗资格证的普通人,也是可以见义勇为救助伤者的,凭什么没有护士证的护士就不能呢?

据报道,8月5日,在海宁市市民的朋友圈里流传着一段救人的视频。经过记者采访核实,事情发生在海宁市马桥街道新塘村姚家堰,地上的老太太在骑三轮车的时候不慎掉入河中,被村民救起。
视频中一直跪在地上施救的是海宁市第二人民医院的护士褚雅琳,她是第一个发现有人落水的人,也是在救护车到来之前一直跪在地上抢救落水者的人。


遗憾的是,护士竭尽全力进行施救,也没能挽回老人生命。一连几天护士都感到深深自责,直到几个星期以后情绪才恢复过来。当她以为,整件事情就会这么烟消云散时,让她猝不及防的事发生了,老人家属竟然一纸诉状将她告上法庭,要求她赔偿老人惨死的经济损失。他们的理由是,该名护士并未正式取得护士证,所以她擅自救助落水老人,已经涉嫌“非法行医”,所以应当对老人惨死承担责任。

那么,老人家属楼索赔理由能够成立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一方面,护士主动施救落水老人,行为性质属于见义勇为,应当得到肯定评价。如果护士在施救过程中不具有重大过失、甚至故意的,则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另一方面,就算护士没有取得护士证,也不妨碍她见义勇为。道理很简单,一个不具备医学背景的普通人尚且可以施救落水者,尚未取得护士证的护士怎么就不可以呢?难道见义勇为还需要持证上岗吗?

虽然落水者不幸身亡确实值得同情,但我们坚决反对这种拿死者讹钱的无耻行径。


冰焰


将主动施救者以“非法行医”告上法庭,这样的家属实在太无耻了!


无须多说,只要是正常的人都知道,什么叫见义勇为?什么叫“非法行医”?死者家属如此不分黑白是非,起诉施救者,实在是太无耻了!


这种无耻的行为,虽然不会得逞,但一定会让人寒心!所以,我们的人民法院不仅要依法驳回这种所谓的“起诉”,还要依法对这种无耻之徒从严惩处。为所有正义的、见义勇为者撑腰打气!


另外,由于家属的无理取闹,对施救者进行起诉。肯定会对她的正常生活和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对她的名誉造成不好的影响。因此,法院在惩处无理取闹的起诉家属时,一定要考虑对被起诉的施救者这方面的损失。必须让起诉家属进行赔偿,包括被起诉者的直接经济损失和精神补偿。而且所有赔偿必须当庭付清,不得拖延。不能再让施救者再受伤害,因为一点赔偿而四处奔波。


同时建议相关部门应该及时行动,授予主动施救的护士“见义勇为”称号,由各大媒体对施救者的见义勇为行为大力宣传和表扬,让我们的社会处处充满正能量。对死者家属的无耻行为给予不留情面的暴光,让这种无耻之徒受到全社会的谴责,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


最后还想问一句起诉施救者的家属,如果有一天当你掉到水里自己上不来时,去救你的人是不是也要带上“资格证”?或者再跟你签一份合同后再救你?


彤彤雅说


现在确实很棘手困惑,好人没有好报,坏人作恶却成本特别低,几乎为零。

医生抢救一个垂死病人,终于抢救过来了却被索赔!因为医生在急救抢救的时候根本没有去请评估团评估一下病人身穿的衣服值多少钱!病家理直气壮地说一码归一码,抢救生命是你医生的职责,剪掉衣服就得赔钱了!

经常有机场、高铁呼叫医生紧急抢救病人。而抢救过后却经常被“扣留”查问,验证“医生资质”,一旦有纠纷赔偿则与机场高铁无关!

抢救生命争分夺秒,如果大家都要回家拿《医生证》、《救人证》,这个社会这个民族就玩不起来了。你要确定你的《医生证》、《救人证》没有过期失效?要确定你儿科医生可以救治妇产科疾病?

在校护理专业护士,充其量也不过只是一名学生。贸然施救应该考虑一下会承担什么责任:只要病属提前

但,救命不应该局限于医护人员。一些经过培训的救生员也是可以参与抢救的。


六维魔咒


关于这个,我想讲一个故事,发生在美国的加州,时间在十五年前,一位叫亚历山德拉的年轻女子发生严重车祸,被卡在车里动弹不得。被另一名叫丽莎女子发生,并好心将其拖出车外,但由于丽莎没有专业的施救技能,导致了亚历山德拉车祸后瘫痪。

四年后,这位被救的女子亚历山德拉把救她的好心人丽莎告上法庭,理由是其在救助的时候,疏忽导致她瘫痪,所以丽莎要为她的瘫痪负责。此官司曝光之后,美国社会一片哗然,但法律上亚历山德拉有这样的权利,形势非常不利于丽莎。

此时的丽莎就如同这位无资格证的在校护士,惶恐不安,但她没想到的是,就在双方官司打得火热的时候,加州议会以75∶0票,通过了一条法律,名字叫“好心人免责条款”,又被称为“好撒玛利亚人”法。

这条法律其他的不重要,核心思想就是,因救助他人的疏忽导致其收到伤害的情况下,得以免责。目标明确就是为了不让好心人丽莎,做了好事又伤心,很快当地法庭就根据这条法案,判丽莎无责。

此后,这条法律迅速在全世界流行起来,大家都认为不能让做好事的好人,心存顾忌,不愿意去帮助他人。2017年,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一条法律:“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这就是号称中国版的好“好撒玛利亚人”法,如果依法依规来判,这位无资格证的在校护士,不需要承担任何民事责任。


王医生谈精神病


见义勇为行为,已经尽力了,更不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先说常识:如遇突发事件,首先是拨打120急救电话,在等待专业救援到来的同时,也可以请求远程指导心肺复苏,有专业知识的医护人员马上施以援手这是职业本能,值得称赞。另外,遇到突然摔倒或者昏迷的老年人,切不可盲目扶起来甚至抬走,以防无意的二次伤害或者颅脑出血增加。

言归正转说说本题,在校护理系学生具有医学常识,资格证本来就是毕业上岗时才考取的,这和执业场所之外救人不矛盾。从死神手里抢回一条鲜活生命,必须争分夺秒,所以这样的护理学生以后肯定是个称职的好护士,如果因为抢救不成功就被起诉追责,那真没有公理了。再说了,就是经验丰富的专业医护人员也不可能保证100%的成功。


星151226


世风日下,人心不古。

这要是放在以前,肯定是会被褒扬的对象,为什么现在,却要被起诉?

社会发展太快,人的功利心太强,什么都以自身利益为大,完全不顾给社会带来的影响,导致现在老人跌倒不敢扶;路人有难不敢救;小偷偷东西不敢追,害怕万一追的过程中小偷摔伤自己赔钱;偷西瓜的也开始光明正大了,不然瓜农还得倒贴钱进去;试问,这个社会怎么了?

护士,即使还没有取得资格证书,那她首先是个一个人吧,而且是一个有良知的人吧,一个普普通通的有良知的人去救人,怎么会被追责呢?即使没有成功,但是死亡的结果不是她造成的吧,她的初衷是想挽留他人的性命吧?

难道马路上救人还要有资格证书?难道抓小偷的必须是警察?难道帮触电的人做心肺复苏的必须是医生?难道被老太太过马路的必须是运动员健将?难道……

哎,悲哀!


星探探星


没护士证有护士证有啥区别,目的是为了救人,就算是普通人,懂一点常识的话也可以救人,没救活那也只能是他的命,怎么还会怪罪到救人者?他这要救人的赔意思是不救的话他还能活?救了就死了?按他们家属这样的行为你可以想象到,如果监控排到你往死者旁边过而不救,他家属一定会起诉你见死不救导致死亡,你们觉得我分析这种不要脸的人分析的正确吗


生如逆旅一苇以航26874842


护士好心急救落水者,因未挽救过来,而被死者家属起诉,这叫什么事。应该被起诉的是死者家属,而不是这位救人的护士。

8月5日,一朋友圈介绍,一个骑三轮车的老太太不慎坠河,后被村民救起。海宁第二人民医院的护士小褚在救护车到来之前,一直跪地对老太太进行急救,但最终还是未能就过来,她为此自责了好几天。几周后老人家属竟然起诉小褚,让她赔偿老人身亡的经济损失。理由是她未正式取得护士证而擅自救人,家属认为她涉嫌“非法行医”,必须对老人的死承担责任。

对于此事,明眼人都可以看出,小褚对落水老人施救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并不存在死者家属所说的“非法行医”。对于落水老人的救助,属于应急救援,这种急救并没有特定只有举办行医资格的人才能去做。而是只要具备应急救援知识、掌握急救技能的人都可以伸出援手。所以,小褚对于落水老太太的施救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行医,而是一种应急救助行为。因此,死者家属提出的“小褚非法行医”的理由,根本就不成立。

小猪为救助老太太已经竭尽全力,老太太的死亡是其自身落水受到的伤害所致,与小褚的救援并无关系。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而在此事中,老太太的死并不是小猪造成的,就更不需要为此承担任何责任。

其实我们大家都明白,老太太家属的诉求中,只有“经济赔偿”四个字是其真正要达到的目的。说白了,就是想通过老太太再捞最后一笔钱,其意可见,其心甚黑。说小猪“非法行医”,只是家属为自己索赔刻意找的一个理由罢了。

事实上,老太太身亡的真正责任人是她的家属,那么大年龄还让老太太一个人骑着三轮车出门,这完全是家属监护不到位,因此,其家属应该为老太太的死承担全部责任。

另外,老太太家属的索赔行为无疑是为了钱而诬陷好人。如今,本来人们对做好事就心有余悸、畏手畏脚,老太太家属这种知恩不报反起诉的极端错误的做法,难免会让人们对见义勇为做好事更加心存顾虑。对于这种不知好歹之人,应该给与严厉的惩罚,以净化社会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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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族社


看到这样的题目真的让人非常的气愤,而且非常的悲哀,如果这个护士被起诉,还要承担责任的话,我想以后没有人再去见义勇为了。换一个角度试想一下,假如一个人落水了,一个普通人下去救,但是由于自己能力有限,没救上来,或者救上来之后仍然死了,难道也要承担责任吗?难道去救人的就一定要把他救活吗?世界上怎么会有这样的谬论?

其实对于这个问题明显是在偷换概念,把焦点注视到了护士又没有资格证上,但是我想说的是,此情此景并不是在医院治病救人,如果是在医院治病救人,护士确实需要资格证,但是现在是意外事件,这名护士并不在于他是什么职业,而是以普通人的身份在见义勇为,所以这与他有没有资格证,根本就是两回事儿!

难道你希望这名护士看到这种情况,站在岸边,感慨地说:“哎呀,我实在很想下去救你啊,可惜我没有资格证啊!”。难道这样就合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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