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05 最高法 :請求履行徵收補償職責的期限認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 裁 定 書

(2019)最高法行申2281號


最高法認為:關於起訴期限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六十六條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照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對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提起訴訟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對於行政機關履行徵收補償職責的期限認定,一般認為是其補償職責實際履行完畢之時。本案中,劉子榮國有土地上房屋被徵收後尚未獲得補償,相關行政機關未履行徵收補償職責的狀態一直持續。因此,劉子榮以請求龍亭區政府履行補償職責為由提起本案訴訟,並未超過法定的起訴期限。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