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淑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2009修正)》
第八十三條 相鄰關係
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係。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此條是關於相鄰權的內容 在今年的物權法中已有規定,具體適用參照物權法,違反相鄰權內容的可提起民事訴訟,相應處罰的說法不太準確,民事關係多用賠償。
墨讀古文
大美西域胡楊57312731
總則出來好幾年了,通則還管用嗎?
2020-03-08 12:29:05 佚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2009修正)》
第八十三條 相鄰關係
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係。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此條是關於相鄰權的內容 在今年的物權法中已有規定,具體適用參照物權法,違反相鄰權內容的可提起民事訴訟,相應處罰的說法不太準確,民事關係多用賠償。
總則出來好幾年了,通則還管用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