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8 被買斷工齡後,能找單位維權嗎?

九個太陽577


“買斷工齡”是一個老概念了。國家曾經明確表態,買斷工齡是違法的行為。但是,我們也不要把簡單的把解除勞動合同一味理解為買斷工齡。


“買斷工齡”是什麼?

在上個世紀八九十年代,我們的國有企業快速擴張,但是企業也出現了大量冗餘人員的現象。隨著經濟市場化的逐漸放開,不少國有企業陷入了經營困難。因此,1993年國家出臺了《國有企業富餘職工安置規定》,明確企業可以對富餘職工實行代崗和轉業培訓,甚至可以實行有限期的放假。不過待崗、轉業培訓或者放假,一般又被我們稱為“下崗”。

職工距離退休不足5年的,可以經本人申請,單位領導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崗位休養。內退和下崗期間有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生活費。

當時國家還規定職工可以申請辭職,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給一定一次性生活補助費。

如果企業因生產經營發生重大變化,必須裁減職工的,經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同意,可以提前解除勞動合同,但是要按照勞動合同履行義務。如果勞動合同沒有約定,一般是按照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工齡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本人的標準工資作為補償費。

一些企業在組織職工安置的時候,出現了一些操之過急的地方,出現了大面積解除職工的情況。這些企業都是通過支付經濟補償作為解除勞動合同的方式,但是卻沒有履行義務,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

1991年國家才剛剛建立養老保險制度,但是對於國有企業國家早就在1986年10月,要求實施勞動合同制並繳納退休養老基金。如果企業沒有給職工繳納養老保險,這樣職工的老年後就沒有保障。因此,國家稱“解除勞動合同,沒有參加社保的買斷工齡”是屬於違法行為。


怎樣的解除才是合法的?

按照現在的規定,首先用人單位要合法合規的為職工繳納了社會保險。當用人單位出現,《勞動合同法》約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時,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對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列出了14項,用人單位解除,必須要符合相應的情形。否則勞動者可以通過勞動爭議仲裁要求恢復勞動關係,或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兩倍的賠償金。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法38條規定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無過失性辭退勞動者、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勞動合同終止的特殊情形等等,用人單位都要按照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經濟補償。

如果用人單位支付了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同時給職工繳納了社保,這種解除的方式是合法的。

如果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這屬於非職工本人意願失業。勞動者可以按照失業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領取失業金待遇。失業保險每繳費滿一年,可以領取三個月的失業金待遇,最長不超過24個月。失業金標準將逐步提升到90%的最低工資水平,國家還會給其代繳基本醫療保險。總之,失業後的生活還是能夠有一定保障的。

綜上所述,單純買斷工齡是違法行為,但是如果用人單位沒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話,是無法維權的。


暖心人社


不是維權,是責令其糾錯,補償損失。

只不過現實里人家不搭理你。

所以須50人以上,造成集體事件,由政府立案,設專人專項處理單位,幫助被買斷工齡員工,得到公正對待。

我們是央企,直接找的是市政府,歷時二年不到,給解決了,只不過多年沒真工作,有些折扣,比全在職的少百分之25左右。因買斷有自親手籤的合同,不論受蒙與否,自簽有字,也領了補償金,不能講完全受騙,都是成年人應自判明,自負責的。

關鍵是企事單位仍在,且有盈利;若單位沒了,或不盈利,人家現職員工資都危機,不可能為幫你合理,而損傷現職員的,這成兩頭害了,無單位就無責任方了,不可能解決了。

另一關鍵是50人以上,否則不是集體,政府不為具體個人服務的,否則為自己及親朋開後門更方便了。

下崗與買斷違憲,不違法,法律無此類條文,僅憲法內有不得剝奪勞動權力這類述詞,不僅不違法律,還有當時政策存在,即解決企事業負擔過重,效率低下的問題,可精減單位的。

事實上國企是百分之20的人看著他人幹活,一個活8個人乾的,再加後勤.保管.財務.內外聯絡辦.各科室機關.警衛更夫.消防保安.工青婦體民兵.俱樂部.等等,幾乎一線生產的一個員工背三個脫產人員,而一線勞做員工超員一半多。

如出國考察者看到的,同我們企業產量產值一樣的加拿大同企業,帶老闆共有86個人,我們近三萬人,二萬多人。人家普工百多萬工資,咱二千來元,且美元與人民幣的工資式。

有氣怨的都是1995年前的全員勞動合同者,此合同人不犯法不可剝奪勞動權的;1995年後三年或四年一合同期了,用則續,不用不續了。不續合同就是失業。

而停薪留職,歇崗待崗,內退退二線,買斷工齡,等等,都不是失業,僅下崗啦,暫無工作崗位了,檔案連續著呢,因到女50歲.男60歲可退休拿退體金的。

這些不在崗,不是員工造成的,因集體訴請政府可幫解決的。即勞動合同仍有效連續著呢。

悟空問看後咱也在其上留上點啥。


味哎兒


被買斷工齡,可以找單位維權。

買斷工齡是違法的,勞動法律法規上並無“買斷工齡”這一說辭,這種行為是國家政策法規明令禁止。

用人單位與員工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上的規定執行。

被買斷工齡,怎麼維護自己的權益

首先,可以堅決拒絕,並要求嚴格按照合同法的規定執行;

其次,單位若執意如此操作,員工可向單位所屬的勞動監察部門反映,或者是可直接依法申請勞動仲裁。

買斷工齡後,單位該給什麼賠償

用人單位應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金與勞動者在單位的工作年限是有關係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者每工作滿1年,用人單位要支付1個月工資;

工作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

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如果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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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斷工齡一直是一個沉重的話題,在九十年代左右常用於企業安置富餘人員的一種辦法,具有時代印記,屬於特殊歷史時期的產物。在2000年後基本消失。 (千萬與正常解除勞動關係區分開,我曾經提到過這個說法,可惜被狂噴,還舉例說明自己是最近剛剛被買斷工齡的。但細究下來,這是根據現行法律的規定,雙方解決勞動關係的一種行為。)

關於買斷工齡的定性:

1、\t原勞動部【勞部發1995年262號文】'買斷工齡'的做法是錯誤的,必須予以糾正;

2、\t1998年6月9日,國/務/院發佈《關於切實做好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的通知》指出:“企業不許逃避社會責任,把職工向社會一推了之,要對職工負責到底”;

3、\t原勞動部負責人在1998年就曾指出:所謂企業“買斷工齡”的做法是絕不允許的,也是不合法的;

4、 在2002年9月13日在全國再就業工作會議上就曾指出:“所謂買斷工齡是錯誤的,從來沒有這個提法”。

關於此類的政策、指示太多太多了,都已經明確對買斷工齡進行了定性,這裡就不一一舉例了……

關於買斷工齡的標準:

由於買斷工齡的行為並未得到國家的認可,所以根本就沒有什麼政策依據,完全由企業根據自身的承受能力決定或報上級部門同意後執行的,所謂的標準五花八門,各地、各行業的差異較大,出現了同一地區同樣工齡的不同單位人員,有的拿五萬,但還有可能有的單位只給三千的做法,反正最終結果就是企業一次性支付給員工一定費用,解除了雙方勞動關係,把員工推向社會。大體會有以下幾種情況:

1、\t有的單位是按照工作年限,給予一定的費用,雙方解除了勞動關係;

2、\t有的單位類似於辦理了所謂的“內退”,內退後的待遇約為原來在職時的基本工資;

3、\t有的單位是按照當時的剩餘工作年限,按照當時的每年社保、收入水平核定一個金額,發放一次性的社保補償,雙方關係終結。 很多買工齡的勞動者被企業一腳踢出門後,由於大多人員年齡偏大,技能單一,再就業較難,生活陷入窘境。

存在的問題及策略:

第一,由於買斷工齡的行為大多發生在2000年左右,根據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很難用現行的《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去維護權益。

第二,買斷工齡的高峰在2000左右,至今已經過去了15年以上,早已超過了相關時效。

第三,買斷時,一般都會形成一個書面協議,並經過簽字或蓋章確認過的。做為一名成年人,肯定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 所以說,現在在去找,難度是非常大的。

那麼,該怎麼辦呢? 我個人認為,針對買斷工齡的維權,可以通過合法的渠道尋求解決: 主要訴求可以如下:(僅為舉例)

1、\t增發一次性安置職工安置費。按實際工作年限,及當年的工資待遇,補發安置費及利息或增發一部分安置費。

2、\t由原工作企業負擔社會保險費。按正常的的工資增漲率來計算職工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參照現在在職工的標準,由企業承擔社會保險費用。

3、對原符合特殊工種、女幹部調整為女工人、重大疾病等人員的退休年齡予以照顧,在政策範圍內協助辦理退休。


老王觀職場


樓主你好,買斷工齡以後,能找單位進行維權嗎?如果你作為企業下崗職工的,買斷工齡的人群,那麼實際上按照你實際在工作單位工作的一個年限,來確定你經濟補償的一個待遇。比方說你在原工作單位工作了5年的一個時間,那麼買斷了你的這個工齡,你就可以享受到5個月全額的工資待遇。以此類推最長不超過12個月的全額工資待遇。

當然如果你所在的企業單位,嚴格的按照這樣的一個經濟補償方式,將所有的一個費用補償給你本人,那麼就沒有必要進行維權了,因為你該得到的東西全得到了。當然除此之外,你還可以享受到,失業金的一個待遇。因為只要是你正常參保的失業保險,並且累計繳納費用的年限在一週年以上,那麼就可以享受這個失業金的待遇。

所以說,一方面你可以享受經濟補償的待遇,另一方面可以享受這個失業金的待遇,這就是作為買斷工齡人群,兩方面的一個經濟補償。這個失業金的待遇並不是可以領取終身的,他是根據你失業保險的繳費年限來確定領取的長線,比如說你的失業保險繳納年限超過10年,那麼你就可以領取,最長不超過24個月失業金的一個待遇。


社保小達人


潮起潮落,驚濤拍岸,沙灘上堆積很多的貝殼!時過境遷,已是城南舊事了,雖然在這場歷史變遷中下崗買斷人數眾多,但維權恐怕不大可能了,不太樂觀了。

下崗買斷,這詞彙不太好,下崗就是沒崗位了,買斷就是沒有之前也沒有後續了,也就說:處於了無人煙地帶,前不著村後不著店了!得自個走,不太好辦了!

之前,有個上山下鄉,有歷史相同之處,但又大為不同,上山下鄉詞彙裡有個上山,有個往上走的路,下鄉也有個鄉鎮鄉村,也有個著落不是?後來,哪來又回哪去了,只是在青春年華里被迫走了一圈而已!才有了傷感文學的誕生。

中國文字奧妙無窮,所以人們特喜歡文字遊戲,文化遊戲,文化人更善於揣摩這個!這裡面學問大著呢,關乎利益、責任、擔當、推脫、推卸、一個字,一個詞,一句話,往往內涵深刻甚至含著骨頭露著肉的一語雙關,那是有品頭,又有嚼頭。



易匣


當買斷時,你不同意,不籤


手機用戶21516346743


被買斷工齡後,能找單位維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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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分析師


我是阜新礦務局的,二零一七年買斷的,今年五十六週歲,下崗後身體不太好,工作又不好找,一年保險七,八千元,日子直不好過呀。


用戶8253075459213


山西臨鋼巧立名目,採用多重欺騙手段讓幾千工人買斷工齡,領導層卻利用手中權利做工傷和最高收益緊跟馬上退休等手法獲取利益最大化,只是有人說,為啥沒人管?既然國家九十年代就有相關文件規定,他們這種做法是不是知法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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