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22 夫妻一方借錢,被認定共同經營,另一方要一起還,什麼是共同經營

大家好,我是杭州鄒祺明律師,這期節目我們利用刊登在人民法院報的一篇文章,一起來理解夫妻一方在外的舉債什麼情況會被認定為用於夫妻共同生產經營。借款被認定為用於夫妻共同生產經營,另一方必須共同還款。作者是 江蘇省無錫市新吳區法院 程加幹法官

夫妻一方借錢,被認定共同經營,另一方要一起還,什麼是共同經營


程法官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中的“用於夫妻共同生產經營”,從三方面分析。

首先,正確理解共同性。共同性是指經營行為是夫妻共同意思。程法官認為夫妻“共同”經營,不要求夫妻雙方均參與經營管理,如果都要求夫妻雙方都參與經營管理,不符合中國家庭生產生活的實際情況。以經營收入為主要經濟來源家庭中,常為一方在外賺錢養家,一方在內操持家務,一方在外收入是家庭主要生活來源,也是形成家庭財產的主要資金。自古便有“男主外,女主內”的說法,一個家庭的內外分工並不是相互獨立的,而是家庭成員一種默契形成的約定,為家庭而分工協作,目的是為了整個家庭更加幸福。夫妻雖有分工,但分工是夫妻雙方共同決定,應當理解為一方的經營是包括夫妻共同意思決定。如果簡單認為丈夫或妻子未直接參加共同的經營管理,就不構成共同經營,是對現有的整個家庭財產製的推翻,也將對債權人的利益造成極大的損害。對共同性不應理解為只有夫妻均直接參與經營管理才構成,要適當地放寬理解,夫妻一方的正當經營性行為所借款項,應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借錢,被認定共同經營,另一方要一起還,什麼是共同經營

其次,科學理解經營性。程法官認為,應當認為任何從事合法的、不違背公序良俗的營利性行為均可認定為生產經營,包括自謀職業、創業行為,只要其是從事法律允許範圍內正當營生,均可認為是經營性行為。法律沒有明確的定義經營性時,應當從科學包容的角度對生產經營行為作科學合理的理解。

最後,實際“用於”是關鍵。程法官認為,《解釋》的規定是根據借款實際用途作為考慮借款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判斷依據,不能以借款時合同約定用途作為考慮。實際用途要作符合常理常情的理解,若該借款不是直接用於夫妻共同生產經營,但用在了對生產經營有關聯的輔助事件或為生產經營作準備的相關階段中,借款用途與生產經營相關聯,都可以認為是用於共同生產經營,是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借錢,被認定共同經營,另一方要一起還,什麼是共同經營

夫妻一方在外舉債一旦被認定為用於夫妻共同生產經營,夫妻另一方就要承擔共同的還款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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