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2 宜久解读:小规模纳税人按1%征收增值税

政策:

为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在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同时加快复工复业,29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20年第13号《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已按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境内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代开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时,暂不预征个人所得税;对其他地区的上述纳税人统一按代开发票金额的0.5%预征个人所得税。

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未满36个月的纳税人,在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化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对其自发生变化之日起的全部出口货物劳务,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在本公告施行之日前发生变化的,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已恢复退(免)税,均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对其自2019年4月1日起的全部出口货物劳务,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符合上述规定的纳税人,可在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化之日起[自2019年4月1日起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的任意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出口退(免)税,同时一并提交《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声明》。

政策解读:

1、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原适用3%征收率的小规模纳税人,湖北的免征;非湖北的,减至1%征收。

2、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3、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境内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代开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时,暂不预征个人所得税;对其他地区的上述纳税人统一按代开发票金额的0.5%预征个人所得税。

4、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可以重新选择适用退免税政策。

5、小规模纳税人使用的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金税盘版)需要在3月份开票前进行升级,升级后的版本为V2.3.10.200228。如未升级到最新版本,将影响增值税的减免优惠。

案例分析:

上海A小规模纳税人按月申报,再3月份实现含税销售收入20万,则增值税为

200000*1%/(1+1%)=1980元。


宜久解读:小规模纳税人按1%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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