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1 古人想结婚真不容易,七项禁婚规定团灭了小哥哥小姐姐结婚想法

如今的婚姻生活中,年龄不是问题、辈分不是问题、姓氏不是问题、甚至性别也不是问题

。这种想法要是搁在古代,被判刑、被杖责、被拖出去斩的可能性都较大。相比现代宽松的婚姻制度,古人的禁婚规定非常严格、非常复杂且不容质疑。

古人想要结婚还真不容易,他们得想清楚——哪些情况下是不能结婚的?哪些人不能结婚?换句话说,再帅的小哥哥,再仙美的小姐姐们你别乱惦记了,说不定,你们就属于被禁婚范围。若乱结婚的话,挨打、坐牢,被斩三种待遇伺候,也许这是用命兑换的真爱。

真的,搞清楚古代的禁婚规定相当重要。

古人想结婚真不容易,七项禁婚规定团灭了小哥哥小姐姐结婚想法

古代禁婚有哪些规定?

古代婚姻一开始全无禁制(看上眼,就结婚),随着文化文字体系的逐步产生,到紧制多多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完善、修订的过程。目前史料中记载可禁婚规定不低于7项,现将主流禁婚制度与大家聊聊:

规定1:同姓不婚

顾名思义,同姓不婚是指同样姓的男女之间禁止通婚

在周代前后,我们的祖先们按血缘关系居住,尚未分区域分散居住,在一定程度上,同姓基本可以确定为同祖。《魏书》记载:“夏殷不嫌一姓之婚,周制始绝同姓之娶。”翻译过来就是,西周情况与之前不一样,已开始制定法律明确了同姓之间不得嫁娶,自此实施同姓不婚的政策。

西周后,大部分朝代对“同姓不婚”的规定执行较为彻底,基本明确了违反这一规定者,轻则受到舆论谴责,重则受到法律惩处。

古人想结婚真不容易,七项禁婚规定团灭了小哥哥小姐姐结婚想法

《唐律疏议·户婚》

比如,唐代非常认真,之前朝代在诏书、文件之类材料中提到“同姓不婚”的情况,唐代官府开始设置专用条款禁止同姓结婚,将此事一锤定音,从法律条文看,也蛮严格。

《唐律疏议·户婚》规定,同姓结婚处以两年徒刑,同姓而又同宗的结婚罪加一等,以奸罪论。此外,也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我们明白一点,唐代对此规定非常完善。

凡曾为同姓缌麻之妻及为舅妻和外甥妻而更相嫁娶者,其夫尊卑有服嫁娶,各徒一年,并离之。又同姓缌麻以上为婚者,以奸论。《唐律疏议·户婚》

到了宋代,宋代官府在沿用唐代的做法的基础上,也开始搞点细分创新动作,宋代官府明确:若姓氏相同但核查确认待结婚的两人并非同一个祖宗的,不在禁婚范围。可能是官府中有人研究出人类繁殖学的内容,他们意识到,随着人类的繁衍,同姓不同祖宗的情况较多。于是,与时俱进,进行此次调整。

而在明清,随着地域扩展,人口众多,血缘关系越来越复杂,必然出现了同姓都未必是统一血统的情况,明清政府在法律上基本将同宗和同姓进行了区分,但对同宗结婚的处理也较为严格。如《大明律》、《大清律例》都有类似的规定:同姓结婚的,各杖六十,并要求礼仪。娶同一个祖宗的女子结婚,各杖一百。清朝末年,1911年出台的《大清民律草案》把禁止同姓为婚改为禁止同宗为婚,在一定程度上又缩小禁婚范围。

规定2:近亲不婚

同姓结婚属于根据父亲姓氏规定的严禁婚姻行为。但是,出现畸形孩子的情况不仅在同姓,还在亲属之间也会发生,也就是说异姓直接结婚引发类似情况。

于是,先秦就已明确近亲不能结婚,即有禁止父母与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发生性关系以及嫁娶的规定。

到了秦代,对近亲结婚又有了进一步规定:出现同母异父结婚者,杀!够残忍。

在所有朝代中,唯有唐代对近亲结婚梳理的够彻底。换句话说,唐代人民要想结婚,得把自己与对方关系给整清楚,比如姨亲、弹侄孙、玄孙……等合计29类人,都是在禁令范围内。估计这必须专业人士来一一甄别,不然想要谈个恋爱,先坐下来讨论是否为29类关系中的人员,才可以确定下一步何去何从?

这些婚姻禁令中,需要重点提出的“中表婚姻”,这是表兄妹结婚的一种称谓,也是古代较为常见的婚姻形式,事实上,这样的结婚形式屡禁不止,因为从血缘关系方面“中表婚姻”亲上加亲。甚至在唐代、宋代的中表结婚往往传为佳话,直至清朝明确禁止(违者杖八十,判离)方才作罢。

古人想结婚真不容易,七项禁婚规定团灭了小哥哥小姐姐结婚想法

近亲是不能结婚的

规定3:禁止与逃亡者为婚

自古就有逃亡者的说法,所谓逃亡者分为“犯罪逃亡者”与“避役逃亡者”两种情况。

其中,犯罪逃亡者,一旦抓捕,加重其刑责进行惩戒。而避役逃亡者是那些躲避兵役、劳役、征税等人,他们脱离本籍,流亡他地,在古代逃亡者被官府认定为不安定因素之一。

官府认为,各种不同身份等级的人,有其应对的职责与义务,如逃兵、逃户、奴婢逃亡等,这属于违法行为。所以,要娶逃亡者,这也是违法行为。

秦律规定禁止“娶人亡妻”,娶人逃亡之妻要被处以“黥城旦舂”,在汉代前,这惩处刑律处罚仅次于死刑,属于无期徒刑。城旦是针对男犯人的刑罚,其意思是筑城,改行为建筑行业工人,要求搞建筑事业服务到死;而舂是针对女犯人的刑罚,其意思是舂米,工作任务较男人轻,刑期同男犯人。除了以上工种也会根据情况进行调配,在此不再赘述。

汉代法律规定:禁止与逃亡者结婚。有以下三种情况,无一例外都要受到严惩,一是娶亡人为妻,二是嫁给亡人为妻,三是为亡人做媒。

“娶人妻及亡人以为妻,及为亡人妻,娶及所娶,为媒者,知其情,皆黥以为城旦舂”。引自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亡律》。

到了唐代,逃亡者仍不在少数,法令规定:“妇女犯罪逃亡,有人娶为妻妄,若知其逃亡而娶,流罪以下,并与同科;惟妇人本犯死罪而娶者,流三千里。仍离之。即逃亡妇女无夫,又恩敖得免罪者,不合丛离。其不知情而娶,准律无罪,若无夫,即听不离。”唐代的规定比较细致,且能分等分级,并未采取一棒子打死的态度,基于这方面,要给唐代关注大大的赞,细分犯罪情况,区别对待,更加精细化,对后世刑律有较大启发作用。

规定4:禁止与良贱为婚。

自秦汉起到唐朝,等级森严,社会阶级情况明显,在婚姻上体现更为突出。历朝历代几乎类似规定如下:严禁良民与贱民结婚,严禁贵族与良民结婚、严禁身份尊贵者与身份卑贱者结婚。

要说明的是,良民是安分守己的平民百姓,而贱民包括娼妓、戏子、狱卒、奴仆等。

古人想结婚真不容易,七项禁婚规定团灭了小哥哥小姐姐结婚想法

贱民,贱命

夏商周时期,贵族只能在贵族圈子内混,而奴隶只能奴隶中找到自己的另外一半,他们生下的孩子继续承担“官二代”、“奴二代”的身份。

汉律明确禁止主奴婚配,他们认为身份尊贵与身份卑贱的人结婚是一件违反法律的事情。汉律禁止男奴与女主人发生性关系或婚配。一旦发生严肃处理,就这样也没有阻止那些追求真爱的人们的脚步,据记载在汉朝良贱为婚的事情不在少数。

“奴娶主、主之母及主妻、子以为妻,若与奸,弃市,而耐其女子以为隶妾。其强与奸,除所强。”《二年律令·杂律》。

而在唐朝,对良贱结婚的事情限制更加严格。贱民,在唐朝是有严格定义的——良民的主体是农民,贱民分为官方贱民和私人贱民,是官府奴婢(官贱)和私人家仆(私贱),贱民被视为私有财产,换句话说,地位都未必比牛重要,那时杀个贱民根本不需要负法律责任的。如果出现贱民与良民之间结婚的情况,怎么办?三种情况:

情况1:若主人为奴娶良人女为妻者,主人处徒一年半,女家尊长徒一年,婚姻判离。

情况2:如若奴自行娶良人女为妻,主人知情者处杖一百,婚姻断离。

情况3、以奴婢冒充良人嫁娶良人为夫妇者,徒二年

以上即为严防死守,避免等级关系串味。

宋代也有明确的禁止良贱为婚的规定,貌似比大唐更严格一些,但是也出现一个新的情况,即有令不行:

民间嫁娶更加注重钱财多少,逐渐对良贱结婚的情况关心不多。宋代的女儿多绝对不是福气,生在大宋,女儿多可能会因为陪嫁妆破产的。比如苏澈不得不卖掉房子,换成嫁妆才把女儿给嫁出去。这种厚嫁的风气在现在仍有,比如江苏省南通的一些农村,女儿出嫁大摆筵席,嫁妆丰厚,他们的观点与宋朝厚嫁观基本相同,认为嫁妆是女子可以独立处理的财产,厚嫁才能稳定婚姻关系。

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也是资本主义萌芽阶段的一种变相做法。

元明清时期,元朝入住中原以后,吸收了汉朝文化,对良贱不婚又进行补充,贱民心里苦,真真的,为什么想结个婚太难了。明朝的贱民主要有奴婢、乐户和雇工人,较唐朝增加了乐户和雇工人两类人群。明律规定乐户不得与平民通婚。

为了维护良民的纯正血统,法律决不允许良贱通婚。实际上良民也不算说明高层人员,还有纯正血统,这也是亮瞎了我们今人之眼了,不过在当时,估计没有人敢于反抗这样的规定。

规定5:禁止族际结婚

据民族文化研究发现,在文化心理上,族际通婚是与民族相互之间的关系状况紧紧联系在一起的,是整体民族相互关系的晴雨表。但是在宋代,种族之间严禁通婚。宋代当时的情况比较紧张,北方民族骚扰不断,政权有辽金夏等这些少数民族,虎视眈眈,官府对通婚这件事有些担心,担心被其他民族给融合,所以,宋代的婚姻制度上加上这一条,汉族内部都讲究通婚要求,与少数民族通婚,纯属做梦,这是宋朝特有的婚姻制度。此后和之前均无类似规定。

实际上,宋朝官府过于担心了,只有我大汉民族融合别人,其他任何民族都无法融合汉族,这是民族特有的统一文化特性决定的。

规定6:禁止收继婚。

蒙古人结婚概念中,如果哥哥没有了,弟弟就接收了嫂子作为媳妇,这就是蒙古人特有的收继婚。元朝前期,蒙古人也改不了这个习惯,但是经不住汉文化的诱惑和侵蚀,对这些习惯也开始转变,逐步不再干这些秀秀的事情。如果发生收继婚的情况,男杖一百七,妇杖九十七,离婚。

《大元通制》载:诸兄收弟妇者,杖一百七,妇九十七,离之。虽出首,仍坐。主婚笞五十七,行媒三十七。诸居父母丧,奸收庶母者,各杖一百七,离之,有官者除名。诸汉人、南人,父没子收其庶母,兄没弟收其嫂者,禁之。诸姑表兄弟嫂叔不相收,收者以奸论。

古人想结婚真不容易,七项禁婚规定团灭了小哥哥小姐姐结婚想法

网图:冬珠孙女和亲遭遇收继婚,两度嫁给孙辈当媳妇

到了明代,明确认为蒙古小蛮子这些行为就是乱七八糟的乱伦行为,必须要严厉禁止,从规定上就能看出其决心。《明律·婚姻门娶亲属妻妾条》记载:“若收父祖妾及伯叔母者,各斩。若兄亡收嫂,弟亡收弟妇者,各绞,妾者减二等。”换句话说,你要想这样干,就拿命来换。清代与明基本相似,这里不再赘述。

规定7:居丧不婚

“除丧而后婚,礼也”。古人注重礼仪,在父母丧期,丈夫丧期,帝王丧期,一般是不允许结婚的。父母丧期禁止结婚的条令,始于春秋,后来逐渐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禁婚条文。

唐元明三代,官府将父母丧期嫁娶的行为列为十恶,一般定为三年内不得婚嫁,如果违反此规定,徒三年,判离婚。例外情况也有,如父辈为国牺牲(捐躯),而后代子孙在家贫且无依无靠的情况下,可以在居丧期间嫁娶。明代官府对丧期嫁娶违规者调整为杖一百,适当放松了要求。

帝王居丧期间不得婚嫁,各朝代差异较大,有规定三日、二十七日、百日等情况,以当时的诏书为准。

当然除了以上七种主要情况,也有祖父辈被囚禁期间,也不得婚娶等要求,言下之意,你家长辈在监狱生死未卜,你在家嘻嘻哈哈结婚,此为不孝,违反人伦。明朝就规定,规定“凡祖父母父母犯死罪,被囚禁,而子孙嫁娶者,杖八十,为妾者减二等。”

看到这,大家一定在想,到底是什么原因让官府如此重视禁止结婚制度呢?除了近亲结婚的危害,还有其他的原因吗?


古人想结婚真不容易,七项禁婚规定团灭了小哥哥小姐姐结婚想法

网图:古人结婚

为什么要有诸多禁婚规定呢?

我们发现在古代禁止结婚的规定中,有差异也有共性,有社会原因,也有政治原因和经济原因,也与当时的伦理道德和风俗习惯紧密相关。至少有四点原因使得官府重视禁婚制度。

第一,政治联姻的原因。古人婚姻除了繁衍种族的因素外,往往也是一种政治联姻,同姓不婚是通过联姻维系了他姓之间的关系,也避免了内部争斗。政治联姻也造成了很多女子的悲剧,这也是时代局限的产物,在当时即便是皇家女子也无法自由选择恋爱。

第二,子孙繁衍的原因。子孙的繁衍是古人结婚最主要原因。所谓“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其为个体婚姻重任,而在国家,人口是最主要生产力,只有不断要求人民造人,造优质品种,才能形成国力。优生优育摆在历代统治者的统治字典中。虽然古人无法了解到基因、细胞等科学名词,但是他们仍然意识到一个问题:同姓结婚、近亲结婚带来了后代畸形。《国语· 晋语》:

“同姓不婚,惧不殖也”。基于此,制定了同姓不婚、同宗不婚、近亲不婚等相关禁婚制度,避免子孙繁衍出现问题。

第三,伦理方面的原因。不管是古代,还是现代,伦理问题是我们传统文化中不可能回避的一个领域,不管怎么说,婚姻不是两个人的问题,是两个家庭(古人叫做家族),古代人骂人带脏字的就属于婚姻方面,他们认为要是违背伦理结婚,就是禽兽。

第四,等级制度要求。等级管理贯穿了中国古代社会婚姻生活的各个层面,不同等级不允许通婚,基本上维护了等级观念,制约了人们的婚姻行为。这就是为什么出现良贱不结婚的规定产生的根本原因,出现混搭后冲击等级阶层,影响着当时官府的统治。


结语

了解古人的禁婚制度,您是否明白,在古代结婚比现在要难办多了,就此准婚门槛就有那么多规定,为什么古人煞费苦心做这些事?无外乎要维护等级制度,维护伦理,强化政治联姻和保证子孙繁衍

。所谓存在即为合理,这些禁婚制度,对古代婚姻和社会发展起到了一定稳定作用,对我们当今有现实借鉴意义。比如,古人提倡的门当户对,在当今可以看成能力、价值观等相近,两个家庭的价值观相似,不然婚后往往会因为价值观不同、教育理念不同发生各式矛盾。

看菜点菜,见山点歌。今人看古人,认为那些规定和行为简直弱爆了,规定太多,还活不活了。但是,在批判古代婚姻制度落后的同时,我们也看到了现代结婚的准入制度宽松带来一系列问题产生。

看到古代这些禁婚制度,我想说的是,不容易得到的,更让人珍惜!反之亦然,太容易得到的,很少会被珍惜。大家觉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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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为江苏省作家协会会员,简书版权签约作者,简书优秀历史作者,讲师。作为业余历史爱好者,文中内容定有纰漏,希望得到大家的批评指正。


《宋代婚姻法规研究》,黄晋君,山东师范大学。

《唐律疏议·户婚》

《古代中国禁婚关系范围及其理论依据探讨》,陈秀平 陈继雄。

《大明律》

《大清律例》

《大元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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