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2 行政案件“標準化訴訟”,適用於化解徵收拆遷糾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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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李鵬飛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在行政訴訟領域中,經常存在一方人數眾多、針對同一個行政行為分別提起撤銷訴訟的情況,比如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過程中,眾多被徵收人起訴房屋徵收決定。本文將從標準訴訟的概念、典型案例、適用範圍、救濟途徑、積極意義、存在的問題等6個方面就這一問題進行探討。“標準化訴訟”適用於化解徵收拆遷糾紛嗎?

行政案件“標準化訴訟”,適用於化解徵收拆遷糾紛嗎?

一、標準訴訟的概念

所謂標準訴訟,是指在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針對同一個行政行為分別提起撤銷訴訟的情況下,如果分別對每一個起訴進行審理,一是不符合訴訟經濟原則,二是人民法院對被訴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全面審查,也決定了不可能在不同的案件中對同一個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作出相反的認定。

在這種情況下,比較恰當的做法是採用標準訴訟,即:首先審理其中一個或數個有代表性的訴訟,在首先審理的訴訟中作出的裁判發生法律效力的情況下,如果其他訴訟的當事人認為其案件與首先審理的案件之間並無事實上或法律上的重要區別且案件事實清楚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四款的規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對參加登記的全體權利人發生效力。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在訴訟時效期間提起訴訟的,適用該判決、裁定”,裁定其他訴訟適用已經生效的代表訴訟案件的裁判結果。

二、基本案情和標準訴訟做法

據媒體報道,煙臺市兩級法院在山東省內首次採用了標準訴訟方式結案。

38名原告訴稱:原告分別於2013年及2014年購買了華潤中心1號樓住宅。原告在購買房屋時,華潤中心一期到三期已經通過總體規劃,在原華潤中心售樓處和各類宣傳展示的總體規劃佈局中,該住宅採光及視野良好,原告購買房屋是基於華潤中心整體項目的原規劃佈局而作出的決定。

但是原告購買房屋後,華潤公司申請進行了規劃變更,三期正在施工的項目位於原告購買住宅南邊且僅間距31米左右,這一規劃調整會影響原告住宅的視野及採光。

原告認為被告煙臺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調整華潤規劃方案的審批程序違法,違反了《城鄉規劃法》第50條“經依法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不得隨意修改;確需修改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採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利害關係人的意見”之規定,而原告作為利害關係人未得到過上述表達意見的機會。

被告辯稱,對煙臺華潤中心南部商務辦公樓項目作出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事實清楚、程序合法。2018年6月4日,華潤置地公司向被告遞交了辦理煙臺華潤中心南部商務辦公樓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申請,同時遞交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不動產登記證書、建設工程設計調整方案等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材料。

華潤置地該項目屬於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的情形,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核發適用《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之規定。被告於2018年6月15日核發建字第370613201801162號《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行為合法。

一審萊山區法院對這38起案件採用標準訴訟的方式,確定一件案件作為代表訴訟案件進行了審理,並中止其他案件訴訟,對被訴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了全面審查。

同時將代表訴訟案件的相關情況告知了所有原告,並告知原告:如果認為其所起訴的案件與代表訴訟案件存在事實上和法律上的重要區別,可以向法院提交情況說明,法院將依法作出處理。

代表訴訟之外的其他原告對此均未向法院提出主張和證據。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有2名原告自願申請撤回了起訴。

萊山區法院行政庭對代表訴訟案件一審判決後,原告提起上訴,後在二審審理過程中以涉案行政許可行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為由,自願撤回上訴,並經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準許,代表訴訟案件的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故代表訴訟案件的判決結果可以適用於其他35件案件。後,萊山區法院對另外35件案件作出裁定,均適用標準訴訟的判決。

另外35名原告如不服該裁定,可提起上訴,上級法院將對本案適用的(2018)魯0613行初63號判決結果是否正確進行裁判。

三、標準訴訟程序的適用範圍

目前關於標準訴訟程序的適用範圍,我國並無統一的法律規定。主要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專家的審判理念為指導,同時借鑑各級法院案例。

一般認為,在一方人數眾多、針對同一個行政行為分別提起撤銷訴訟的情況下,可採用標準訴訟程序。

但實踐中,以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過程中,眾多被徵收人起訴房屋徵收決定為例。一般情況下,被徵收人在起訴期限內提起訴訟,法院都會立案並開庭審理,除非該徵收決定人民法院已作出終審裁判。

以劉勇進律師團隊代理的濟南市市中區某徵收項目為例,在已有其他被徵收人起訴房屋徵收決定並開庭審理的情況下,委託人李先生等20餘人起訴房屋徵收決定一案也順利開庭並作出判決。

典型的不適用標準訴訟程序的案件,就是徵收補償決定案件。因被徵收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結構、新舊程度、建築面積以及佔地面積、土地使用權等影響被徵收房屋價值的因素,在個案中不盡相同。所以此類案件不適用標準訴訟程序。

從另一個角度理解,對同一項目中的不同戶作出的徵收補償決定並非“同一個行政行為”,而是不同的行政行為,故其也不具備適用標準訴訟的前提條件。

四、標準訴訟程序的救濟

在標準訴訟程序的適用上,一般由法院決定。如果原告認為其所起訴的案件與代表訴訟案件存在事實上和法律上的重要區別,可以向法院提交情況說明,法院將依法作出處理。

如對適用標準訴訟判決的裁定不服,可依法提起上訴。上級法院將對案件適用標準訴訟判決結果是否正確進行裁判。

五、標準訴訟程序的意義

採用標準訴訟程序審理行政訴訟案件,符合繁案精審,簡案快審的司法改革要求,有助於提高行政審判質效。

首先,很大程度上節省了時間,提高了法院的辦案效率。將代表訴訟案件的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作為繁案進行精審,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其他案件作為簡案分別裁定適用代表訴訟案件的判決,實現輕重分離、快慢分道,大大提高了辦案效率。

其次,減少了人力、物力的投入。若法院對多個起訴分別進行審理,不符合訴訟經濟原則。採用標準訴訟,則可大大減少開庭次數,給予法院和當事人雙方便利,踐行了以人民為中心的司法理念,節約了有限的司法資源。

第三,採用標準訴訟的方式審理行政案件,為以後類似案件的審判提供了審理經驗和案例,也為進一步探索行政審判方式創新和改革奠定了基礎。

六、標準訴訟程序存在的問題

行政審判方式創新和改革需兼顧司法公正和公平,程序正義和實體正義同樣重要。標準訴訟程序下如何對被訴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全面審查,同時依法保障當事人的訴權,需在實踐中進一步探索和改進。

而對於被徵收人而言,在法定的起訴期限內及時針對徵收決定提起訴訟,並聘請專業律師代理、指導,或許是最具現實意義的做法了。至於法院如何審,自己要不要提出不同的意見,則完全可交由專業律師來全盤把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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