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2 行政案件“标准化诉讼”,适用于化解征收拆迁纠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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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李鹏飞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在行政诉讼领域中,经常存在一方人数众多、针对同一个行政行为分别提起撤销诉讼的情况,比如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众多被征收人起诉房屋征收决定。本文将从标准诉讼的概念、典型案例、适用范围、救济途径、积极意义、存在的问题等6个方面就这一问题进行探讨。“标准化诉讼”适用于化解征收拆迁纠纷吗?

行政案件“标准化诉讼”,适用于化解征收拆迁纠纷吗?

一、标准诉讼的概念

所谓标准诉讼,是指在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针对同一个行政行为分别提起撤销诉讼的情况下,如果分别对每一个起诉进行审理,一是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二是人民法院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也决定了不可能在不同的案件中对同一个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相反的认定。

在这种情况下,比较恰当的做法是采用标准诉讼,即:首先审理其中一个或数个有代表性的诉讼,在首先审理的诉讼中作出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如果其他诉讼的当事人认为其案件与首先审理的案件之间并无事实上或法律上的重要区别且案件事实清楚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裁定其他诉讼适用已经生效的代表诉讼案件的裁判结果。

二、基本案情和标准诉讼做法

据媒体报道,烟台市两级法院在山东省内首次采用了标准诉讼方式结案。

38名原告诉称:原告分别于2013年及2014年购买了华润中心1号楼住宅。原告在购买房屋时,华润中心一期到三期已经通过总体规划,在原华润中心售楼处和各类宣传展示的总体规划布局中,该住宅采光及视野良好,原告购买房屋是基于华润中心整体项目的原规划布局而作出的决定。

但是原告购买房屋后,华润公司申请进行了规划变更,三期正在施工的项目位于原告购买住宅南边且仅间距31米左右,这一规划调整会影响原告住宅的视野及采光。

原告认为被告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调整华润规划方案的审批程序违法,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第50条“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之规定,而原告作为利害关系人未得到过上述表达意见的机会。

被告辩称,对烟台华润中心南部商务办公楼项目作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事实清楚、程序合法。2018年6月4日,华润置地公司向被告递交了办理烟台华润中心南部商务办公楼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同时递交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动产登记证书、建设工程设计调整方案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材料。

华润置地该项目属于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情形,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适用《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被告于2018年6月15日核发建字第370613201801162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为合法。

一审莱山区法院对这38起案件采用标准诉讼的方式,确定一件案件作为代表诉讼案件进行了审理,并中止其他案件诉讼,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全面审查。

同时将代表诉讼案件的相关情况告知了所有原告,并告知原告:如果认为其所起诉的案件与代表诉讼案件存在事实上和法律上的重要区别,可以向法院提交情况说明,法院将依法作出处理。

代表诉讼之外的其他原告对此均未向法院提出主张和证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有2名原告自愿申请撤回了起诉。

莱山区法院行政庭对代表诉讼案件一审判决后,原告提起上诉,后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以涉案行政许可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为由,自愿撤回上诉,并经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代表诉讼案件的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故代表诉讼案件的判决结果可以适用于其他35件案件。后,莱山区法院对另外35件案件作出裁定,均适用标准诉讼的判决。

另外35名原告如不服该裁定,可提起上诉,上级法院将对本案适用的(2018)鲁0613行初63号判决结果是否正确进行裁判。

三、标准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

目前关于标准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我国并无统一的法律规定。主要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专家的审判理念为指导,同时借鉴各级法院案例。

一般认为,在一方人数众多、针对同一个行政行为分别提起撤销诉讼的情况下,可采用标准诉讼程序。

但实践中,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众多被征收人起诉房屋征收决定为例。一般情况下,被征收人在起诉期限内提起诉讼,法院都会立案并开庭审理,除非该征收决定人民法院已作出终审裁判。

以刘勇进律师团队代理的济南市市中区某征收项目为例,在已有其他被征收人起诉房屋征收决定并开庭审理的情况下,委托人李先生等20余人起诉房屋征收决定一案也顺利开庭并作出判决。

典型的不适用标准诉讼程序的案件,就是征收补偿决定案件。因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在个案中不尽相同。所以此类案件不适用标准诉讼程序。

从另一个角度理解,对同一项目中的不同户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并非“同一个行政行为”,而是不同的行政行为,故其也不具备适用标准诉讼的前提条件。

四、标准诉讼程序的救济

在标准诉讼程序的适用上,一般由法院决定。如果原告认为其所起诉的案件与代表诉讼案件存在事实上和法律上的重要区别,可以向法院提交情况说明,法院将依法作出处理。

如对适用标准诉讼判决的裁定不服,可依法提起上诉。上级法院将对案件适用标准诉讼判决结果是否正确进行裁判。

五、标准诉讼程序的意义

采用标准诉讼程序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符合繁案精审,简案快审的司法改革要求,有助于提高行政审判质效。

首先,很大程度上节省了时间,提高了法院的办案效率。将代表诉讼案件的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作为繁案进行精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其他案件作为简案分别裁定适用代表诉讼案件的判决,实现轻重分离、快慢分道,大大提高了办案效率。

其次,减少了人力、物力的投入。若法院对多个起诉分别进行审理,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采用标准诉讼,则可大大减少开庭次数,给予法院和当事人双方便利,践行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节约了有限的司法资源。

第三,采用标准诉讼的方式审理行政案件,为以后类似案件的审判提供了审理经验和案例,也为进一步探索行政审判方式创新和改革奠定了基础。

六、标准诉讼程序存在的问题

行政审判方式创新和改革需兼顾司法公正和公平,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同样重要。标准诉讼程序下如何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同时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权,需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和改进。

而对于被征收人而言,在法定的起诉期限内及时针对征收决定提起诉讼,并聘请专业律师代理、指导,或许是最具现实意义的做法了。至于法院如何审,自己要不要提出不同的意见,则完全可交由专业律师来全盘把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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