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後發生性關係是強姦嗎?(附真實案例)

強姦罪的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強姦罪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姦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強姦罪的相關解釋:

1.法律保護女性的性自由。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違背婦女意願,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即構成強姦罪。(婦女在刑法中指的是已滿14週歲的女性)

2.無論採取什麼手段,無論女方是否同意,只要與不滿14週歲的女性發生性關係,都屬於強姦,從重處罰。

3.強姦幼女、在公共場合強姦、輪姦、造成被害人死亡重傷的,判刑十年起步,最高可以判處死刑。

4.強姦後殺人滅口的,分別成立強姦罪和故意殺人罪,數罪併罰

醉酒後發生性關係是強姦嗎?(附真實案例)

失去自由

醉酒後發生性關係屬於強姦嗎:

剛才法律君已經分析了強姦罪的犯罪構成,只要是違背婦女意願發生性關係的,都屬於強姦。因此,婦女在此過程中是否自願,是判斷構成強姦與不構成強姦的重要依據。結合大量司法實踐,法律君分析總結了各種醉酒後發生關係的情形是否構成強姦罪。

1.喝酒前女方同意發生關係,但在喝完酒後反悔的,男方仍與其發生關係,構成強姦。

2.喝酒前女方不同意發生關係,但在喝完酒之後明確表示同意(男方需保存相關證據),男方隨之與其發生關係的,不構成強姦。

3.女方單純聊騷,未明確表示願意發生關係的,男方單方面認為女方“想要了”,與其發生關係的,構成強姦。

4.男方在女方醉酒後,利用女方不省人事,不能反抗的情況下與其發生性關係,構成強姦。

5.男方在女性的飲料酒水中投放迷藥,迷倒女性從而發生關係的,構成強姦。

6.男方假裝大款或者公務員,欺騙女性與其發生性關係的,無論是否飲酒,均不構成強姦。

7.酒吧認識的男女,單純“約炮”的,不構成強姦。

醉酒後發生性關係是強姦嗎?(附真實案例)

法院真實案例:(引用自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書網)

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8年10月9日凌晨,被告人羅某與被害人張某四在本市MIU酒吧相遇。之後被告人羅某用人抬、酒店行李車拉等方式,將醉酒後不能行走的被害人張某四帶至本市鼓樓區中山北路城市名人酒店1820房間,趁被害人張某四醉酒不省人事之際,將被害人張某四強姦。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羅某趁被害人張某四醉酒之機,強姦被害人,其行為已構成強姦罪,依法應予懲處。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羅某犯強姦罪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指控的罪名和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予以採納。被告人羅某在犯罪後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強姦的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減輕處罰。案發後賠償被害人損失,且取得被害人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對其辯護人提出從輕處罰的意見予以採納。為保護公民人身權利不受傷害,懲罰犯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羅某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筆者注:已自首已賠償已取得諒解的情形下,普通強姦三年起步)

總結:

綜上,我們可以分析得出結論,婦女自願發生關係是衡量是否構成強姦罪的決定性因素。不僅如此,法律在客觀上傾斜保護婦女兒童等弱勢群體的權益。例如婦女在自願發生關係後反咬一口,設局“請君入甕”等情形,男方如果不能出示相關證據,很容易在法律上處於被動的地位。廣大男性同胞理應潔身自好,路邊的野花你不要採。

醉酒後發生性關係是強姦嗎?(附真實案例)

冰冷的鐵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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